#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續審[4/4]

👤何(27)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洗衣街花園公廁內,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18366劉曦晨;警長58604徐啟迪;警員18258鄭相平;警員24262李迪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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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共有一名證人。

📌辯方主問摘要
DW1 黃小姐(為當晚旺角其中一名被捕人士)

DW1現年28歲,於家人同住屯門區,有數年工作經驗。於案發前不認識被告,直至案發後有辯方律師聯絡才答應做證人,期間沒有警員就案件聯絡DW1。

當晚約10時DW1因涉嫌非法集結於旺角被捕,其後被安排與其他被捕人士於花園街公廁對面波鞋鋪等待,若干時間後DW1與另一名被捕女士要求去洗手間。2名女警帶她們進入花園街廁所。

解決生理需要及洗手後,警員替DW1重新反手上索帶。而DW1並不認識身旁另一位被捕人。洗手間內遠處有幾名警員正在整理儀容。

重新上索帶時,DW1透過洗手盤鏡子見到有一身穿黃白相間反光衣人士於門口前少少位置,持相機向自己方向影相,故DW1回頭觀察情況。

警員發現有人後稱:「呢度唔比影相。」該名人士:「我係記者,我有採訪權。」警員上前再稱:「呢度唔比影相㗎。」雙方持續大聲爭論,DW1與另一名被捕人站在原地,對以上對話印象較深刻。期後女警要求支援,兩名男警到場,指示兩名被捕人行入廁所通道,於走廊逗留約一分多鐘後,DW1被帶回花園街公廁外。

於廁所通道等侯期間,聽到有人叫「救命」及「我有採訪權」,當時環境混亂、嘈雜、多種聲音重疊在一起,只對這幾句對話印象較深刻,應該屬女記者聲音。

離開廁所時DW1有聞到攻鼻氣味,有回頭望但因被警員包圍,視線受擋,只觀察到有人趴咗喺度,隨後DW1好快離開現場。

DW1第一眼望向持相機人士時有留意其衣著打扮,該人士一開聲便得知是一名女士。雖不能看見女士背面,但根據以往旺角集會觀察經驗,黃白色衫大多數為記者或救護的裝束,即特別人士穿著。

DW1之後辨認證物,指一件黃色反光背心為當日被告所穿。

📌控方盤問
DW1指辨認黃色背心的基礎為顏色及cutting,控方要求澄清:「類似被告著個件定直情係個件?」DW1指是與案發當日同一件。

控方質疑DW1使用洗手間近花園街出入口廁格,洗手盤亦接近花園街出入口一端,而記者出入門口位於右面,DW1不能睇到遠處女記者的反應,DW1不同意。

DW1補充女記者當晚束半馬尾(即有一半頭髮放下),肥肥地身型,頭髮長度約到腋下。控方引述辯方盤問時,DW1稱「一出聲就知係女人」,現在又稱憑打扮辨認其為女士是修改口供,DW1反駁:「你問得details啲我咪答得details啲。」主控即指不同人問證人會得出不同答案,DW1反指雙方律師問題不一樣,所以答案亦會不一樣。

控方問及DW1被拍攝時觀感,DW1:「呢個時候影得相都係記者。」追問下稱即使場所為廁所仍覺正常(因自己被捕是特殊情況)。面對主控問影自己有甚麼新聞價值時,DW1回應:「我無諗過呢個問題。」只聽到女記者強調自己身份,並無提及採訪內容。

控方指DW1在廁所內並無受到警員無禮對待,例如打罵,(辯方律師反對問題指本案無人有此指控,惟裁判官稱主控只是盤問中,批准主控繼續)DW1同意。主控:「咁你好想有人影你相?」DW1重申:「無呢個感覺,只係有人影無問題。」

主控遂花頗大篇幅盤問DW1有關被捕前情形,想建立基礎以證DW1證供不實,指出DW1就當晚在廁所內發生的事實沒有如實道出。惟DW1當晚曾因非法集結被捕,故內容敏感,不在此詳述。

控方指是一名女警發現被告在廁所出入口附近持相機,遂上前稱:「呢位先生,呢度係女廁,拎相機入嚟做乜?」而當時被告無回應。DW1回應:「佢(警員)無講過『先生』」,並補充記者有表明身份。

主控再指女警有講:「先生,聽唔聽到我講嘢?你入嚟做咩?」DW1回應指警員只有講:「呢度係女廁,唔影得相。」主控又指女警講:「你拎相機入嚟做咩?」DW1表示對此句不肯定。主控指當時被告想轉身離開,DW1指記者無轉身,因自己無見過記者背面。主控指女警遂喊:「咪走呀,你入嚟偷拍!」DW1指警員無講「咪走」,因記者無離開,而「偷拍」字眼無聽過。

主控稱記者當時曾向洗衣街方向大聲叫喊:「黑警係廁所拉人呀!」DW1表示無聽到。主控指隨後洗衣街花園有人起哄:「死黑警放人」「想點呀?仆街」。DW1指外圍嘈吵,聲疊聲,不能清楚聽到內容,只能肯定是雜音。DW1亦因自己當時被捕,情緒不穩,沒有留意廁所是否有被警方封鎖。

DW1盤問下補充記者與警員先是理論,後有身體接觸,警員想拘捕記者,以手搭向記者肩,不讓記者離開。DW1沒有看見記者有推警員,亦不肯定記者有否撥開警員手。

其中一名警員呼叫支援後,有男警員入廁所,DW1與另一名被捕人最後由男警員(一前一後)帶離現場,但由於當晚自己受驚,喊緊,只能確認是男警,沒有仔細觀察周遭環境。

裁判官向DW1澄清被告手持相機位置,DW1描述為不高不低,約手與身體成90度高度。

DW1作供完畢,辯方案情結束。

裁判官在控辯雙方案情完結後列出4個爭議點:
1. PW1懷疑有人於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2. 被告行為是否有構成抗拒
3. 警長是否合理地使用胡椒噴霧(裁判官補充考慮被告在場現時間較警長長,對整體環境認知較警長多,警長會否因認知不同而誤判情況)
4. 被告是否合法自衛

辯方提議呈交書面陳詞,控方同意。

控方需於5月12日前提交書面陳詞,而辯方於5月28日前提交。

辯方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其餘擔保條件不變。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暫定,視乎第一庭早上案件能否準時完結,有機會改作第五庭)作書面陳詞口頭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