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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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盤問PW36總督察 7627 鄧智兆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5
報稱受襲

A6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PW36

📌襲擊警員
主問時指親眼看見指稱A15用雨遮分別擊中兩個警員的頭部。

在記事冊第99頁上寫道「I saw one male escaping from the crowd and attacking police officers on the back with his umbrella」,在第一份證人供詞第2段亦寫道「Throughout the chase, I saw AP running through the crowd mixed with police, protesters and reporters, and strike his umbrella on the back of two police officers who were wearing helmets with the logo “police” on it」。在記事冊中沒有提及有多少個警員,但證人供詞中指為兩個。PW36指兩個警員身穿防暴裝,但不知兩個警員身份,指因自己忙於追捕,在現場沒有時間停下查找他們身份,之後在處理A15時亦從沒有嘗試查找他們身份。PW36指兩個警員被A15擊中頭部後方。
PW36同意寫「The back of the head」並不困難,在 #陳仲衡法官 要求下收回問題。

📌用警棍毆打A15
PW36指當時向A15揮動兩下警棍,在記事冊第100頁中寫「I chase him and strike on his right arm with my baton a few times」

在案發17小時後撰寫的第一份口供則寫「I strike two times」,在17小時後記起為兩次,因記事冊是在行動完結後盡快記錄當時事情發生經過,而17小時後得知需要就本案錄取口供,在錄口供前仔細記錄事發經過。

辯方指出向市民揮動多少下警棍是重要事情,PW36亦同意任何武力使用亦需作出準確紀錄,辯稱自己因而在17小時後在證人口供上細心記憶及記錄揮棍。

在證人供詞中對第一下紀錄為「I strike my baton once towards his right arm and he continues to escape」,有關第二下紀錄為「I then strike towards AP right arm again, and at that point I realise that either I have missed or that AP may have worn protection so as to be not alerted by my use of force」。PW36同意片段中可見A15當晚身穿短袖上衣。PW36指證人陳述書中「arm」並非手臂,而應是「the whole width of the limb」。

PW36稱兩下毆打均是瞄準右手上臂外則,但不知有否打中,因男子手正移動,擊中男子位置未必為上臂外則,亦不知道擊中位置。

證人陳述書中提及其中一個原因為戴有「protection」,PW36指當時是懷疑男子身穿保護性物料,因而作出證人供詞中估計,即使打中亦未必感受到。

辯方指出在紅色交叉2位置制服A15後,PW36會得知A15上身並沒有保護裝備,PW36辯稱當時沒有翻起A15衣袖所以不知,亦不知道警方沒有從A15身上或背囊搜出任何保護裝備。

辯方再次指出用雨遮襲擊兩個不知名警員的男子非A15,而PW36現在亦無法肯定該男子為A15,PW36不同意。

根據《警察通例》向市民使用武力需要作出紀錄,須填寫初步報告(initial report),PW36指初步報告對象為平常處理案件時使用武力的警員,並交予分區指揮官,同時亦要在記事冊作紀錄。但案發當晚事情並非日常巡邏,所以只需在記事冊、口供紙、內部紀錄上記錄武力使用。

📌用手踭襲擊PW36
在午休前PW36聲稱在制服A15期間,A15右手踭襲中自己心口「一下」。在記事冊中從未提及是左手或右手,但在17小時後的證人供詞寫為右手。
A15並沒有用手踭襲擊PW36,不同意。
制服A15在地上時,用力把A15壓在地上,面向地下,PW36同意,但指A15身體向地但頭部側面壓在地上。
當時A15說「我唔會反抗,我好痛,請你唔好再壓住我」,PW36聲稱按壓A15在地時,指「你襲警,依家拉你,唔好郁」後,有聽到A15說「得,我唔會反抗」,但聲稱沒有聽到A15指自己痛。

📌A15受傷
從在警署拍攝的相片P28(D15)(3)可見A15額上有膠布,是PW36用力壓住A15在地上時造成。PW36稱用膠索帶鎖住A15後,將A15拉起坐下,扯脫A15的眼罩和防毒面具,以確認其容貌及性別,而且因當時推倒A15在地上,因此檢查及查問A15傷勢。PW36訛稱當時沒有見到A15有受傷,A15亦自稱沒有受傷,只稱「膠索帶有啲緊」及「可唔可以俾返隻鞋我」,因推倒A15時右腳鞋子飛脫。PW36其後有拾起鞋子交還A15。

PW36不同意A15被壓在地上時,多次指「好痛」,身體和手腳有郁動,因而當時A15手臂與PW36心口有接觸。

📌 警長58171
PW36之後用對講機要求協助後,警長58171前來協助處理,並非指定要求58171。

📌偵緝警員12799
偵緝警員12799為其後拘捕警員,早上作供時指將案件過程「brief」該偵緝警員,並向其交代姓名、警察編號、手提電話。
記事冊中寫道「I brief the crime officer of the details during and after the arrest of AP」,如「A15用手踭襲擊自己心口一下」有向該警員提及。其後便將A15交予該警員負責。
該警員在7月29日下午有致電手提電話聯絡PW36以就本案錄取口供,PW36於是在1800時錄取口供,並命人用公文袋將口供送達12799。PW36不知口供何時送往12799,指自己對時間有混亂。

PW36作供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