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8/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12/4 下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14:35 開庭

仍然係PW16就兩名被告的證物 巨細無遺哋作供,仲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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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
主控要證人辨認一條橡筋,涉嫌揼波鐘👎

書記小姐好勸力👍

#駱應淦資深大律 師雖然行動不便,但依然為無名手足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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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繼續主問
2019年10月14日帶汽油彈去化驗所,和一份由案件主管蒙幫辦簽署的交收文件Pol160 (P80),寫有11:38 由WDPC 14039送交,由化驗所 M H Lo 接收。

🔦證人檢視經化驗所化驗完的第一個汽油彈物料
由一個警方的大證物袋封存,袋的四邊由WPC 14941加簽,剪開第一層膠袋,內有由政府化驗所的膠袋所裝載的物品,該(第二層)膠袋曾經被剪開過,有啲marker唔對位,撕開膠紙取出物件,又有另一個膠袋(第三層)封存,但上面無部門名無人簽名,第三層膠袋都係有剪刀開過嘅痕跡,取出兩個膠袋,一個膠袋包住紙盒,袋面有標籤寫住GPD44245,有政府化驗所barcode ,和一個膠袋裝有管狀物品,包住紙盒嘅第四層膠袋同都有剪開過,再用膠紙痴返,盒內有一個密實袋、一條黑色膠紙、一塊白色布、橡筋、一個膠袋裝住兩個政府嘅白色細膠樽,剪開裝膠樽嘅第五層膠袋,打開樽蓋睇,內裏無嘢;紙盒內有另一個未見過嘅白色透明膠樽,類似藥水樽,內有啡紅色液體,顏色近似由汽油彈樽到出嚟嘅液體。

當日交汽油彈俾政府化驗所,警方亦有寫信要求檢視有冇啲DNA,呈上文件紀錄(P81),剛才嘅管狀物品就係試管,內有棉花棒,PW16唔清楚係咩。

D1律師請證人離度,表示剛才的證物未見過,辯方無法準備,幾個膠袋係剪過嘅,D2律師要求主控跟進;主控表示無意突襲,剪膠袋不是證人範圍;裁判官認同剪開過係有不妥善,需要跟進。

主控問PW16有關政府化驗所個膠袋(第二層)曾經被剪開過,再用膠紙痴住,證人表示唔知邊個剪開,交去試無見過呢個袋,入邊第三層袋都未見過,拎去化驗所時全部封號,之後無見過直至今日,「藥水樽」不是證人交去,今日第一次見。

🔦證人檢視經化驗所化驗完的第二個汽油彈物料
同樣最外層嘅大膠袋係警方證物袋,有WPC 14941在袋嘅四邊簽名,當展開第一層袋想取出內裏第二個膠袋時,發現第一個袋嘅封口黐住咗第二個膠袋,第二個係政府化驗所嘅膠袋,大膠袋內有一條橡筋,第二個袋又係有開口嘅,第二個袋內有兩包膠袋,證人表示第一包內嘅白色膠條,似係搣開政府嗰啲細個白色膠樽嘅封蓋嘅膠條,另一個膠袋內有14支試管和棉花棒,膠袋有政府化驗所標誌和標籤GPD44246,試管唔係證人送去化驗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