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3中環 #轉介文件

D1:江(20) D2:黃(22) D3:蕭(20)
D4:葉(25)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9:呂(35)

修訂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祥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9]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D9律師申請為只面對控罪(5)的D9案件分拆留在裁判法院審理,羅官表示這該由律政處理,D9律師表示會把申請留至區域法院處理。

D3 申請更改報告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 4月29日 14:30 轉介至灣仔區域法院再訊,轉介後本案D9將轉為D8,期間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庭向被告表示除非他們已在受審前提交有關不在犯罪現場及有關證人的詳情,否則他們在受審時可能不獲容許提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或不獲容許傳召證人以證明不在犯罪現瑒。他們現可向本法庭提交此等詳情,亦可在開審日期前不少於10天之時向檢控官提交此等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