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8/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12/4 上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09:40 開庭

傳召PW16 DPC 14039 薛嘉欣(音),案件證物員作供

下午14:30 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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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09:49 開庭

傳召 PW16 DPC 14039 薛嘉欣(音)

⚙️控方主問
🔦D1證物
2019年10月30日駐守新界南重案組3C隊,今日本來休假,被傳召為證物員,20:10去到荃灣警署,從警員9865接收與D1有關嘅證物,20:20完成,主控引導PW16逐一確認以下物品,一個黑啡色背囊,內有一個密實袋,裝着一個思疑係汽油彈,深色嘅樽、綠色蓋有一塊黃色布、橡筋、火柴,另外搵到銀色鐵錘、黑色柄,一卷白色麻繩,一卷米色金色麻繩,一個透明膠盒內有螺絲批,一把黃色鉸剪連套,一個黑色打火機,三個藍色打火機其中一個係爛嘅,兩個粉紅色氣球一副Ray-Ban太陽眼鏡連盒,一個白色充電器和電線,一對啡色手套,一個黑色口罩,一個黑色面罩,一件黑色衛衣外套,一條黑色長褲,一個黑色腰包,一張個人八達通,一張長者八達通,一張電話卡。

🔦D2證物
當日20:30時,從警員11869接收D2嘅物品,20:40完成,主控再次引導PW16逐一確認以下物品,一個黑啡色背囊,一個銀色背囊保護套,一個思疑汽油彈,透明樽內有沉澱物,有兩條火柴綁在晉身,一支黑色行山杖,一對黑色手套,一個深灰色頭套,一個灰色頭盔,一把銀色鉸剪,一個藍色開瓶器連有三條鎖匙,一件黑色外套,一件黑色T恤,一件藍色恤衫,一個藍色IKEA膠袋,內有一條灰色底褲,一件深灰色T恤,一頂黑色鴨舌帽,一條黑色長褲,一個灰色3M口罩,一個紅色打火機,一副太陽眼鏡,一個啡色眼鏡盒,一副黑色眼鏡,一卷紅色膠紙,一包濕紙巾,一個充電器連電線,一個黑色袋,內有一個盒黃色牙义,內裏還有一個細嘅黑色袋,裝住34粒彈珠,一個灰綠色斜咩袋,內有黑色防毒面具和灰色濾罐,一對黑色波鞋,一張八達通,一張Smartone / CSL電話儲值卡,另一張CM Link電話儲值卡,一部黑色手提電話,內有SIM咭和電話套,一副黑色眼鏡,有破損,知道係警員13962嘅財物。

當晚21:15~21:45時,為證物影相,23:00帶證物返新界南總部處理,23:30帶思疑嘅汽油彈落去停車場空曠地方再處理。

🔦處理第一個思疑嘅汽油彈
因為怕樽內液體揮發,所以打算轉用政府嘅新嘅白色樽裝住,從密實袋取出玻璃樽,樽口有黑色膠紙封住,撕開膠紙,因為有沉澱物,分別倒入兩個膠樽,白色布、橡筋、火柴用另一個證物袋裝住,再將玻璃樽、膠樽證、物袋用膠索帶固定在一個硬紙皮盒內,紙皮盒再放入一個大證物袋。

PW16用同樣方法處理第二、三個思疑嘅汽油彈,在此不重複(但主控好細緻,連點樣撕開膠紙,放咗去邊,點樣開樽蓋,倒完液體有冇蓋好樽蓋都問)。

處理完三個思疑汽油彈,攞返上十一樓,用膠袋啤機將三個大證物袋封口,在袋口加簽,繼續其他工作,期間證物放在座位嘅locker,妥善看管,唔受干擾;2019年10月14日09:18攞證物上證物室登記,09:20取出三個思疑汽油彈,由警員47802揸車,交去何文田政府化驗所,化驗所分配咗一個編號畀第一個汽油彈嘅物料,為GPD44245,玻璃樽為GPD44245A,第二個汽油彈嘅物料為GPD44246,玻璃樽為GPD44246A,第三個汽油彈嘅物料為GPD44247,玻璃樽為GPD44247A。

🔦辨認汽油彈嘅玻璃樽
控方呈上另一臨時證物給PW16辨認,一個紙盒內有三個並排的玻璃樽,PW16認出最左邊嗰個就係第一個汽油彈樽,樽蓋有標籤GPD44245A,控方申請將PP2呈堂為P2,PW16認出中間嗰個就係第二個汽油彈樽,樽蓋有標籤GPD44246A,控方申請將PP3呈堂為P3,PW16認出最右邊嗰個就係第三個汽油彈樽,有標號GPD44247A,控方申請將PP29呈堂為P29;辯方要求睇證物,表示睇唔到有字。

11:55~12:18休庭,裁判官開早會

控方申請打開包裹紙盒,取出玻璃樽,PW16指出編號寫在樽口對落1-2cm,D1律師話睇到GPD三個字,但睇唔到數目字,D1律師稱原子筆退色。

D1律師請證人離席,反對PW16對玻璃樽嘅供詞,知悉PW16只係送證物去化驗,不是由佢收回,佢無身份去確認樽上編號,裁判官接納建議,需要考慮十分鐘,之後裁決,第三個樽的編號問題引申到第一二個樽同樣有問題,一個穩妥嘅做法,就係要以交替程序去證明,覆核P2改為PP2,P3改為PP3,P29改為PP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