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祁士偉法官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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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19) #1103旺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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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還押14天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旺角彌敦道及亞皆老街附近參與暴動。
求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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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表示被告已明白和同意報告大部分的內容,報告內容正面,內容形容被告是有禮,合作的人,展示出真誠的悔意。綜合而言,報告指出被告適合教導所。
辯方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人的良好品格及報告內容,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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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參考了上訴法庭在
CACC164/2018
案中就暴動罪定下的判刑原則,亦參考了上訴法庭及終審法庭就
CACC130/2017
案和
CAAR4/2016
案中的判詞。
本案判刑:
法庭指出本案有這些情況:在已關閉的地鐵站出口外的火種不是被告引起,但有有參與助燃;被告不是領導暴動的人;被告在現場沒有使用任何武器;本案沒有人受傷;被告的作為是針對財產,不是人們;被告只是看到電視的情況後才出外參與暴動。綜合這些情況,法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判刑時需要強調阻嚇及懲罰的目的,不會採納報告建議。
考慮過被告在暴動中的角色和參與程度,暴動的規模,造成公眾阻礙的時長,和本案發生在社會動蕩的時期,暴動的一般的量刑起點是5年監禁,法庭認為
5年3個月監禁
是合適的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扣減1/3刑罰。法庭進一步考慮到被告願意作出賠償 (見
CACC230/2001
和
CACC349/2013
),犯案時年青,主動配合調查,和具良好品格,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至
3年3個月監禁
,
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後,這是他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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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4999&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