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姚勳智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黃(16) #20200524天后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興發街與琉璃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傷人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者非法及惡意傷害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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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正式進行答辯:
控罪1:🛑認罪
控罪2:不認罪

基於認罪協議,控方表示會將「傷人」罪傳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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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背景及案情:
在2020年5月24日約1300時,有人在銅鑼灣崇光百貨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而在約1400時,該集結升級為非法集結,有人在灣仔一帶設置路障和破壞設施。直到1450時,X離開家中返工,當步行至案發地點時,看見有路障佔據了3條行車線,故前往移開路障,疏導交通。

但之後有包括被告在內的人看見路障被清理後,再重新設立路障。當X看見上述情況後決定再重新清理路障,X的動作被部分示威者看見後,示威者向X問「你想點」,X表示想清理路障。之後有示威者推、打X,而被告後來也加入並踢X兩下,也有拿路牌走向X旁邊。過程直到有人表示有警員到場後,示威者向四周四散後才結束。

X之後一直追和跟蹤被告,並在水星街指認被告人,後來被告也在原址被警員6598拘捕。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裝束,也帶有一對勞工手套。

X的醫療報告顯示X的下唇有血腫,右肘和右後臂有擦傷,左斜方肌有觸痛,也有嘔吐的症狀。

當中被告也是在參與現場暴動期間加入傷害X的過程。控方表示還有3名人士參與傷人過程並在緝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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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出上述過程有被拍攝,並邀請法庭觀看分別為14秒和20秒的片段。此外也有向法庭呈上與案相關照片及地圖,指出被告的逃跑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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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律師指詳細書面求情已呈上予法庭細閱,故不在庭上再述。僅再指出被告有對X撰寫道歉信,並願意在取回原有保釋金後再給予X作為金錢賠償。

姚官要求控方就此詢問X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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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6日1000處理判刑,若控辯雙方有案例希望法庭參考,需要在4月7日前呈上法庭,期間會為需還押看管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