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裁決
👤梁(25) #網上言行

控罪1和2: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不誠實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2度入侵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意圖不誠實地使自己獲益。

控罪3:刑事毀壞(交替控罪)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損壞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

(*)控罪1和2的分別:
-控罪1是指被告成功進入警方內聯網。
-控罪2是指被告想進入警方電話簿介面但失敗。

控方證人作供簡要: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3687

被告作供簡要: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3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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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控方證人的可信性:

法庭指由於辯方不大爭議證人的證供,接納他們的證供。

被告作供的可信性:

法庭認為被告的證供有可能是真的。

法庭指控方證人不確定被告可以得到甚麼內容,被告表示因看不見資料而嘗試按入下頁及重新整理網頁的動作或許是真的。

法庭同意該內聯網的設計簡陋,保安度低,被告當時他認為它是假網站或許是真的。

法庭指被告所指的TG公開群組在當時有不少人參與對話,所以被告指Hindi的訊息被洗走或許是真的,被告亦因此而看不到其他可行帳戶名稱及密碼下,在唯一一次成功登入卻被彈出後決定試其他密碼再登入的說法或許是真的。

法庭指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在他電腦搜尋其他政府網站的電話簿,被告指打算用其與內聯網電話簿的資料作比對有可能是真的。

罪行分析:

法庭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會打算將資料作甚麼用途或因此獲益,若果被告人一心想獲取資料獲益,為何不用原先成功登入的帳戶再登入?被告本身打算用作分辨內聯網真偽的說法有可能是真的。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內聯網的動作會影響及傷害內聯網的運作,法庭不知道被告透過內聯網取得了甚麼資料,加上內聯網是允許持有合適資料的人進入,而不是分辨登入人的權限下,裁定被告人所有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