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05黃大仙 #審訊 [1/6]#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李 (34)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與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被指在被捕前曾向警員投擲頭盔及揮動紅色雨傘,警方向前方發射催淚彈後,李被指撿起催淚彈再擲向警方,其後警方衝上前拘捕其。

辯方由 #李國威大律師 代表,控方則由 #梅松大律師 代表。

🌟控方案情撮要🌟

2019年8月05日1200時,黃大仙廣場舉行了一場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約有數百人參與。1500時,大約三百名示威者霸佔龍翔道東西行車線,大部分示威者身穿黑衣、戴安全頭盔及口罩。他們移走龍翔道路邊的圍欄並堵路,龍翔道交通癱瘓。
1515時,警員到場清場,在距離示威者二十米外設置防線,當時約有二百名示威者在龍翔道東行線旁的行人路上,他們不斷辱罵及向警員投擲雜物如磚頭、雨傘,更有人向警員發射彈珠。警員在黃大仙廟附近的龍翔道推進、掃蕩期間,有約二十至三十名示威者突然衝向警員,並用雨傘、磚頭等物品襲擊警員,衝擊警方防線。PW1被物品擲中受傷。
當時身穿黑衣、黑短褲,戴有口罩的被告在前排把一個黃色頭盔擲向警方,並揮動一把黃色的長雨傘攻擊警員,當時示威者人數遠超於警員,PW4於是投擲一枚手擲式催淚彈,催淚彈在該群示威者之間爆開。被告試圖撿起催淚彈並擲向警員方向,數名警員立刻上前將其制服。被告被制服期間曾掙扎,之後被扣上手銬。
警員以「襲警罪」拘捕被告,在警誡後保持沉默。被告當時管有一個黑色頭盔、一個背囊、一袋急救用品、灰色T恤及黑色長褲各一、一個背囊雨套、一個未開封的黑色口罩、一副太陽眼鏡及一對黑色手套等物品。

有線、NOW新聞及TVB的三段新聞錄影片段呈堂為V1-3,另外兩段開源(Open Source)片段呈堂為V4-5

PW15於2019年8月5日下午在明愛醫院診治PW5警員,PW5的下顎中門牙骨折,牙齒鬆動,嘴唇上有零點五厘米的傷勢,事後需要打破傷風針及轉介至牙醫。
PW14於2019年8月6日凌晨在將軍澳醫院診治PW1警員,PW1的右邊眼眉上方有腫脹,左小腿擦傷。

🌟 #陳廣池法官 詢問PW5的牙齒有否受到永久性的損害,控方表示該隻牙齒最終脫落,需要以假牙代替。

控方再呈上六本相片冊,呈堂為證物P1-P6

🎞播放V3 TVB錄影片段
-由00:00:00播放至00:02:00(實時為1502-1504)
片段所見龍翔道的東行線上有大批示威者
-由00:07:30開始播放(實時為1510-1514)
-播放約一分鐘片段,沒有道出影片時數(實時為1528-1529)
影片可見被告被大批警員上前制服的畫面

🎞播放V1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5:11:36播放至15:12:19(均為實時)
片段所見有大批示威者在龍翔道向樂福防線前行推進
-由15:15:20播放至15:19:45(均為實時)

🎞播放V4 open source片段
-片長四十三秒,全片播畢
影片顯示一男子試圖檢起催淚彈,期間大約十名警員衝前制服該名男子,逐把他往警方防線方向拖行。

🎞播放V5 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15:27:50播放至15:29:20(均為實時)
-由15:24:47播放至15:30:28(均為實時)
影片可見被告被大批警員上前制服的畫面

🎞播放V5 open source片段
-片長一分十三秒,全片播畢
片段由高空向下拍攝,可見警員投擲催淚彈的畫面

控方表示被告被拘捕時沒有戴上手套及手持雨傘,被告當時身上有兩部黑色的手提電話,數百元現金及兩包紙巾,身上並沒有身分證。

‼️被告承認控罪及同意控方案情,罪名成立‼️

🌟控方陳詞🌟

控方指出被告現年三十四歲,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在港擁有專上以上學歷,報稱為一位文員。控方引用梁天琦案(見註1)第五至八十段,表示上訴庭已把這類罪行的判刑原則仔細地羅列出,並引用其他兩宗同類案件(見註2、3)。並引用梁天琦案的第八十段,指出每宗暴動案件涉及的案情均有差異,判刑要視乎每宗案件而定。法官表示2016年及2019年所發生的暴動是兩碼子的事,問及控方有沒有任何2019年暴動的相關案例,惟控方表示沒有。


🌟辯方陳詞🌟

被告在訂了審期之下定罪,希望刑期扣減可以有四分一。

⭐️被告背景⭐️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現年三十四歲,已婚。被告在廣州出生,六歲來港定居,會考後去了廣州就讀設計相關的學位課程,成績不俗,其中兩年均有獲得獎學金。之後回港擔任包裝設計師,在公司任職了十年。

⭐️就著量刑起點的陳詞⭐️

辯方引用一宗2016年魚蛋革命案例CACC155/2018(見註4)以及控方早前引用的三個案例。指出梁天琦案第七十九段中所羅列的判刑原則可供法庭參考。辯方不爭議暴動是一個嚴重的罪行,指出刑罰要有阻嚇性。判刑時需考慮不同因素,包括:
-該暴動中有沒有預謀
-參與暴動人數
-暴動的暴力程度
-暴動的規模(時間、地點、範圍)
-暴動歷時多久/過程中有沒有公職人員警告
(…其餘請參照梁天琦案第七十九段,見註1)

辯方理解量刑的時候不應該用比對的形式參考其他案件。辯方再引用CACC113/2018,並指出明白這一類罪行的刑罰要阻嚇其他人及對社會作出明確的訊息,這些罪行要予以嚴懲。
清晰的是,非法集結或暴動罪行的夥同責任(Cooperate liability),
雖然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PW1、5的傷勢是被告直接造成,但是被告明白他也要負上部分責任。被告當時主要揮動雨傘及試圖把催淚彈扔去警方的方向,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的參與程度低(辯方不爭議被告走得前),可以輕判。
雖然2016/2019的暴動/非法集結案例不同,2019年中亦沒有就暴動覆核/上訴的案例。辯方沒有引用區域法院相關的案例,指出區域法院的其他法官也是採納梁天琦案裡提及的相關原則,再個別作出考慮。所以,辯方提供案例並不是要法庭去做出比對。


辯方同意2019年暴動的規模遠遠超乎2016年的暴動。引用CACC155/2018第二十三段起的內容,被告被控兩項暴動罪,案情大概是他多次向警方防線/警車投擲雜物,當時的原審法官分別以4/4.5年作為量刑起點。當時整體考量後,最終以5年作為起點。
辯方理解法庭會就不同案件有個別考慮,仍希望法庭接納本案的暴力程度不是最高級別、有關「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只是有堵路阻礙交通,縱火的情節亦是有垃圾桶被燃燒;即使當中涉及使用武器,也是雜物(雨傘之類的)。辯方指出2019年中的同類案件裡有其他案件的暴力程度更高。因而建議(並非邀請)法庭採用CACC155/2018一案中五年的量刑起點作為參考。

⭐️求情,已刪去部分涉及私隱的內容⭐️

雖然這是遲來的決定(認罪),無論如何也是在審訊兩個多星期前就通知了法庭,節省了餘下的審訊時間。並指出被告被拘捕直到現時已經超過一年半,他為自己的行為感到悔疚。

-呈上求情信-

第一封為被告手寫的求情信。箇中提及其對一生的回顧。自小家庭關係融洽,父親從事機械相關的工作,對被告影響深遠。其父對被告兩兄妹關愛,也有鼓勵被告。被告於2013年與妻子結婚,兩人關係恩愛,一直互相支持。
2019年因為社會事件走上街頭,表示自己使用了不恰當的手段表達訴求,自己並沒有很強烈的政治取向,表示當時受到社會氛圍/衝動影響而犯案,與自身性格不符。希望可以有儘早獲釋的機會跟家人團聚。

第二封為被告妻子撰寫的求情信。指出被告曾發現有可疑人士試圖進入地盤爆竊,繼而通知警方,最後獲得警方嘉許。表示被告愛護小動物,平常有從事義務工作。形容被告工作努力、對家庭負責,明白被告魯莽衝動。

第三封為被告父親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提及其生活點滴,表示雖然自己讀書少,但是對子女施行身教。被告在犯案前成材,並建立了自己的家庭,指出被告結婚之後每星期都會抽取時間陪伴父母。

第四封為被告母親撰寫的求情信,箇中提及被告從小到大都循規蹈矩,是個敦厚誠實的人。

第五封為被告妹妹撰寫的求情信。形容一家生活融洽。指出被告愛護小動物,閒時有助養兒童、做義工,是一個勤奮的人。

餘下的求情信都是來自被告的其他親友,整體都是講述被告有聽佛經、去寺院當義工,希望法庭從輕發落。朋友們對被告讚譽有加,其中一位退休的大學教授在信中指出被告能獨立思考,覺得被告是一個勤奮的人。

被告的僱主亦有替其撰寫求情信,表示被告對公司不可或缺,其工作勤奮、守時。僱主對被告的工作也是讚不絕口,指出被告對不同意見持開放態度。曾與被告合作的人士對其評價也是極高的。

案件押後至3月22日1030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備註:
1.CACC164/2018
2. CACC130/2017
3.CACC113/2018
4.CACC155/2018
5.以上四宗案例均為2016年魚蛋革命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