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209上水
#續審 [6/8]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D5:陳(16) 因另一宗案件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D1–3,D5:串謀刑事毁壞
(2) 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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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進度
開庭時,辯方律師補充盤問了PW4(警員7030)幾個問題,之後由主控覆問,完成PW4的作供。

PW5(警員22950)作供,內容主要牽涉D3的被捕過程。
(內容從缺)

休庭,下午2:30將由PW6(警員24008)作供。

📌下午內容
PW6 24008伍予信(音) 作供
📌主問
2019年12月8日,上水特遣隊夜更當值。12月9日0200收到警長58105通知要求支援,跟便衣警長34204、警員22950及22261出發到天平里。在0210的訓示後連同隊員出發到天平邨停車場,從4號梯往上掃蕩。

在地上至準備上2樓梯間時,同隊有人大叫「警察咪郁」,在梯間見有兩名女子已停下,她們身後面亦有三個已停下的男子,再往上掃蕩時又有另一班男子,PW6指示他們站到二樓平台的牆邊,合共有2女6男。全程我前方有一個隊員PC22950,平台亦有6-7名便裝在我身後。

在平台中,PW6選了個最近自己的人即D4作出調查,PW6展示委任證及表示身分,叫D4出示身分證及問「點解出現」,沒回應;「懷疑有非法工具作非法用途,要求搜身。」D4拒絕在現場搜身。D4揹黑色背囊,雙手沒有物品,PW6沒有搜黑色背囊,一直由D4揹住。

警長58105在4號梯的2樓平台面對面叫PW6調查D4手機有沒有TG及當中有否TG group「光復上水黎明行動」,PW6照做及稱D4回應「有」。在調查前,PW6表示沒有懷疑D4有控罪,但懷疑有工具作出攻擊行動,及後在原位面對面向沙展報告。之後帶懷疑人士到地下大快活等指示。

警長58105後來亦出現在大快活外,向被截停人士以非法集結罪名作出拘捕,PW6負責帶D4去上水警署,在0530 PW6帶D4到大埔警署並交給第三梯隊(負責設立臨時羈留室及看守警署)。至移交D4前,其背囊一直由D4親自保管,期間PW6稱沒有再要求搜背囊,沒有干擾當中物品。

📌D2辯方律師盤問
辯方指出在PW6證人口供段5指只有反黑一隊,PC22950、22261有上停車場,但庭上口供沒有指出警長58105有上去,PW6稱警長確實有上去。

PW6表示由離開大快活的簡介至沙展出現問TG group 相隔1小時;由第一眼見截停人士到沙展出現問TG group亦相隔1小時。官:唔係好明點樣兩件事都係一小時,當中應該有時差㗎嘛。PW6澄清指由大快活briefing至見到人士只是5分鐘。PW6表示由大快活去4號梯:「入邨經3號梯再穿商場,就到4號梯」PW6表示身處地面3號梯旁邊的位置時沒有特別留意4號梯位置。

PW6同意在0540補錄警員冊前,沒有提及過有關問到TG group等相關資訊。0650才錄口供紙。

📌D3辯方律師盤問
PW6同意在大快活的訓示上,沙展有提及「啲人集合喺天平邨,負責製作及擺放堵路工具」,同意此行為(製作及擺放堵路工具)是犯法;同意「TG 是犯法分子所用的通訊工具」;同意TG group中的人都是犯法者。

PW6同意在認知中,D4都是參與者,同意對D4有合理懷疑,但自己當刻卻不作拘捕及不作警誡,及後解釋原因是當時未發現有違禁品。辯方律師舉一殺人例子:「有人行埋嚟話,阿蛇我殺咗人,但你係咪因為未搵到屍首就唔拉住?」主控反對提問因有引導性,惟官批准,PW6回應指會先作調查。

PW6同意若有人承認自己加入了TG group,在認知上理應是犯罪者,亦同意在現場環境許可時,會盡量及即時記下此招認在記事冊中。但PW6指當時可能有群眾起哄、有多人被截查等不同情況發生,故不太許可,但同意現場有軍裝警員到達及支援。PW6同意應盡可能記下犯罪的招認,同意自己在警員記事冊上沒有記錄沙展詢問TG及PW6盤問TG group的事。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沒有發生過沙展58105面對面查問的情節,PW6沒有向D4查問有關TG及TG group的事;在未前往大快活前,沙展58105有到達事發地方,逐個帶走被截停人士作出單獨調查。
PW6不同意上述辯方案情。

📌D4辯方律師盤問
12月9日0325,沙展在大快活作出拘捕,PW6在現場檢取D4的手機(包括sim咭及外套),在較早前查詢TG group時D4向他展示了一下手機,同意D4態度合作。0530後沒有親身觀察被告及其背囊。

PW6同意D4展示手機時合作,卻不讓PW6搜背囊,同意此事奇怪。PW6同意帶D4見值日官時沒有搜袋,亦屬相當奇怪,惟不同意在停車場現場搜過D4背囊及在沒有發現可疑物品的情況下交還。

PW6同意在有人招認後,應在簿仔記下,給D4查看及簽名作證。及後又說這個舉動視乎環境而定,PW6稱不會給予D4看自己的補錄口供及簽名。亦同意沒有讓D4簽名及確認有關提問TG group的記錄。(官:你記錄都冇記錄啦,仲點簽名呀)PW6同意在0400-0510時間,有和D4做一份會面記錄,但當中沒有提及過TG group相關的問題。PW6不同意相關細節沒有發生過,但同意自己沒有警誡D4。PW6不同意在停車場向D4查問期間,沙展58105一個個帶截查人士到角落單獨查問。

📌主控覆問
PW6表示D4承認有TG group時,D4應該在天平邨干犯了非法集結。及後在警署的會面記錄內容是關於非法集結罪,會面記錄的目的是知會D4被拘捕及接受調查。當中沒有提及詢問TG group的原因是沙展已經在大快活外以非法集結罪名作出拘捕,D4在該警誡下的回答較重要。

PW6作供完畢。

📌PW7 偵緝警員12207 張志忠(音)作供
📌主問
2019年12月9日隸屬大埔第五隊,收到指示去上水調查非法集結,在1720到達上水警署,1828在上水臨時羈留室向其負責人員接收D4,準備搜查其位於上水的住所,期間D4親自保管自己的黑色隨身背囊。搜屋沒有發現任何與案有關的物品,之後約1911一同回到上水警署,及後約2003時交回臨時羈留中心的同事看管,其背囊亦交由同事看管。之後於2008時提取D4及檢取個人財物,包括背囊。約一分鐘後,在D4面前搜查其背囊,當中證物無爭議(P22黑色背囊;P23剪刀2把;P24紅鉗2把;P25士巴拿) 2040交回上水警署羈留中心,期間沒有干擾袋中的證物。

📌D4辯方律師盤問
PW7表示2019年12月9日1828接收D4,在此之前沒有留意過其黑色背囊。1829展示調查令。

主控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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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提交2位新證人PW8 PW9,於明早盤問。D1代表律師提議呈交書面陳詞(當中包括特別事項),裁判官稱明日視乎進度可能處理特別事項。

1612 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