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續審[6/5]
👤曾(31) #1020大埔
🛑已還押16個月

控罪1: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交替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與汀角路交界,保管控制40枚汽油彈、3瓶汽油及兩個點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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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控方在上星期五向法庭呈上的第2份承認事實,內容是與證物連貫性有關:

-被告的2部手機是在案發當天1229時被PW1搜出,然後PW1在當天1254時把2部手機交予警員12097,在當天2045時,警員12097把2部手機交予警員11245處理。

-在2019年12月21日,警員7431把在被告的士被搜出的紙袋中的43瓶液體交予何文田政府化驗所進行化驗。(抱歉此段稍後的內容抄不切)

-在案發當日1340至1345時,警員7431在被告的士被搜出的紙袋中的2支火槍,每支均長16厘米和闊4.5厘米。

-在案發後,鑑證科在被告當天所駕駛的的士的不同表面位置進行指紋檢驗,但最後沒有任何有價值的發現。

-在案發當天在被告的的士被搜出的紙皮箱長59厘米,闊27厘米,高27.5厘米,並用了分別共長82厘米和124厘米中的黃色和透明膠紙中割出11條分別長11厘米、8.5厘米、6.5厘米、6.5厘米、22.5厘米、5.5厘米、7.2厘米、59厘米、59厘米、6厘米和3.5厘米的膠紙進行封貼。

-在2021年3月11日,警員在警察總部內的會議室交收案發當天在被告的的士被搜出並在2021年3月10日已還原原狀的43瓶液體,當中有部分是輕度汽油彈。當中當警員在還原原狀的43瓶液體的過程中,警察總部內的會議室有明顯的汽油味。

-證物是由警方妥為保管,以及被告人沒有犯刑事罪行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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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重點:控方繼續盤問被告人

📌案發背景:
被告人原本打算在接單後前往大埔墟買狗糧及與狗相關物品,並會將相關車費扣除。雖然他清楚在駕駛的士時不能繞路及濫收車資,但他在上述想法得到熟客同意下,認為問題不大,但亦同意有機會收多了車資。

📌被告人與熟客的聯繫:
被告人同意他在2019年10月20日0100時並不知道在案發當天會運載甚麼物資及要運到那裏。他亦表示從通話中可預料熟客在當天不會跟車,但亦相信會有其他人會跟車。

當被問到如何與交物資予被告人的人聯絡時,被告人指出熟客已向他表示沿樓梯上到2樓時,會有人接應。

📌被告人與陌生人人一同把紙箱搬上的士的過程:
被告人表示他到達宿舍2樓時,見有一道門是虛掩的,因此他敲門及詢問門內人是否要交物資予被告人的人,當門內人問「係咪司機」後2人相認。然後門內人表示希望被告人可以幫忙搬運物資到的士,被告人抱舉手之勞的想法,協助門內人搬運。

被告人承認他當時只是估那道門是熟客指示他前往的目的地。在以往也未見過門內人的樣子,雖然素未謀面,但基於對熟客的信任及不想破壞乘客的財產,他沒有檢查紙皮箱。

被告人表示當時門內人叫他自行聯絡某人並按指示把物資運送到目的地時,曾向他確認要致電的電話號碼是否熟客的,門內人表示對的。

被告人表示在搬運過程中,他未有向門內人詢問他與熟客的關係,也沒有詢問他們運送紙皮箱內的物品的目的。

🧷李慶年法官之作供教室2.0
身為作供者,應是回答主控/辯方的問題,不是問他們「明不明白呀」~

🧷李慶年法官之主/盤問教室2.0
身為律師,應把主/盤問焦點放在重點內容上,不是重要性較低的枝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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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控方在盤問時在不太重要的枝節上作非常長盤問,為節省時間,本文不會交代上述內容。最後李慶年法官指出本案2個重點,要求控辯雙方在書面陳詞中針對這些議題作討論,分別為「是否有足夠環境證據證明被告人知道紙皮箱內藏有汽油彈」及「被告人與熟客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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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3月26日1100進行口頭補充陳詞。控方需要在3月18日1600前向法庭呈上書面結案陳詞;而辯方需要在3月25日1600前向法庭呈上書面結案陳詞及回應控方陳詞。🛑期間被告人需還押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