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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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8偵緝警員13579 黃中希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3

📌背景
約2000時,身處德輔道西及高陞街交界,收到指示將衝前至皇后街位置拘捕身穿黑衣示威者。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交界時,見偵緝警長54982 譚建成 正制服一名被捕人,於是上前協助。54982向PW8稱被捕人較早前投擲物品,交予PW8後離去,因專注被捕人,不清楚54982之後去向。

📌搜身
有其他警員一同協助上手銬後,帶被捕人到皇后街行人路路旁位置,查證被捕人身份,即A3。隨後對A3搜身,檢取在雙腿膝上配戴的一對黑色護膝,及斜揹袋中的一把𠝹刀、一把萬用摺刀、一3M防毒面罩。PW8稱不記得斜揹袋中有沒有其他物品,只從袋中檢取上述三項。

📌宣布拘捕
因相信A3涉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對A3作出警誡。PW8問A3為何在這裡出現,又問身上搜出的四樣物品和右前褲袋的紅色SONY電話的用途和解釋。其後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並再次警誡A3。

A3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盤問PW8

#陳永豪大律師 指出PW8當時並沒有以藏有或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A3,PW8不同意。

📌搜身
在搜身期間有搜查斜揹袋,在袋中搜出𠝹刀、萬用摺刀和3M口罩,當時沒有發現外科口罩,所以沒有檢查過任何外科口罩。
PW8當日亦沒有檢取手袖。

📌「不斷」投擲雜物
54982將A3交由PW8看管時,PW8領略到54982意指A3不斷投擲雜物,但不記得實際句子。
2019年7月29日1830時作出的證人口供提及54982描述A3行為時寫「不斷投擲雜物」,字眼上與庭上作供不同。在庭上沒有提及「不斷」或「雜物」,PW8不同意作出上述分別是因為不想作供證詞與54982有衝突。

📌播放NTS M049片段
片段由11223 馮煒康 拍攝
由20:10:30時至20:10:58時
片段中男子為A3,稱身分證已交PW8,但問問題者並非PW8。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8

PW8拘捕A3罪名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藏有攻擊性武器」,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是因當天小隊偵緝高級督察 區智健 在西邊街訓示時提及有可能涉及的罪行。

控方覆問PW8偵緝警員13579 黃中希

📌外科口罩
主問時指忘記袋中除被檢取的3樣物品外有沒有其他物品,但在盤問時指出袋中沒有外科口罩,PW8指由於事隔太久,只記得被檢查的物品當時擺放的地方,對於未有檢取的沒有印象。盤問時指沒有發現外科口罩應為沒有印象。

PW8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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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宣讀有關A4承認事實

(15)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警署警長49914 伍國雄在近皇后街的德輔道西馬路上制服A4,當時A4面戴著口罩,手戴黑色手袖(P4-1),穿着黑色短袖上衣(P4-2)、黑色長褲(P4-3)及黑色鞋(P4-4),腰上掛著腰包(P4-5)。警署警長49914 伍國雄將A4交給警員21283 葉桂堯。

(16)同日約2005時,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以「參 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4。

(17)同日約2015時,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從A4腰包(P4-5)檢取一個藍色電筒(P4-6)及一張屬於A4的個人八達通。

(18)同日約2220時,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在葵涌 警署從A4身上檢取一對黑色手袖(P4-1)。

(19)同日偵緝警員 8396 鄭業銘檢取一部WESTON WT-580PLUS黑色無線電收發機連電池(P4-7)。

(20)2019年9月30日,警方將P4-7交通訊事務局測試。10月4日,技術及支援組職員雷志華測試P4-7。11月11日把P4-7交還給警方。P4-7一直由警方及通訊事務局妥善保管沒有受到干擾。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4相片呈堂為P28(D4)(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21張從A4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4)(1)-(21)。

🌟開庭期間有人電話響, #陳仲衡法官 要求交出電話或離開法庭。

- 休庭至1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