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2/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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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PW4警署警長 伍尚國
現為警署警長
案發當天為署理督察及畜龍
負責拘捕A1

A1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PW4

📌沒有逃跑
在案發內一天的2019年7月29日下午所作之證人供詞,從未提及A1有「逃走/逃跑」或「掙扎想起身」,PW4同意口供從未提及,只是剛剛才回憶起。至於在10月作的另一份口供,同樣未提及「逃走/逃跑」或「掙扎想起身」。辯方指出A1從未逃跑,PW4不同意。

📌沒有掙扎
PW4同意在現場身邊充滿催淚氣體,自己在訓練中曾試過直接嗅催淚氣體,感覺難受令人想離開,眼睛口鼻刺熱,皮膚亦有受刺激感覺。PW4不同意A1被壓低時沒有掙扎想起身。

📌A1裝束
PW4只記得A1頭戴黑色帽P1-1、頸上有黑色泳鏡P1-2及黑色頸罩P1-3。

📌被壓低位置

據P62_PW4_001,A1被壓低位置為電車站中間近德輔道西27號及29至31號間,但據PW4在2019年10月所作的第二份證人供詞,附件一所示位置更靠近東邊,在德輔大廈外。撰寫第二份口供時距離拘捕約2至3個月,記憶理應比現時更佳。

PW4稱由於附件一並沒有標示大廈,當時只記得拘捕位置距離皇后街約2至3棟大廈,所以標示與P62_PW4_001有異。辯方指出在附件一同樣有電車站可供PW4參考,附件一位置較為準確,PW4不同意。

第一份口供的描述為「德輔道西近皇后街口」,與附件一標示位置吻合,應為PW4最佳記憶,PW4同意。

第二份證人供詞的附件一呈堂為MFI D1-2。

📌開始推進
PW4先稱不肯定開始推進時受「猛烈攻擊」,後又稱同意,但其後又改稱不肯定,因為當時畜龍在防線最後。

📌進入西源里
PW4沒有見過有人走入奇靈里或西源里,但自己和其他畜龍有進去,因為從對講機得知有畜龍C隊在西源里作出拘捕,於是進去支援。在西源里逗留約20分鐘,等候與畜龍C隊聯絡了解情況,但始終沒有見到有人被捕。20分鐘後PW4離開西源里返回德輔道西,當時在德輔道西的機動部隊大隊防線已經到達東邊街。

📌畜龍組成
當日畜龍C隊由機動部隊訓練隊第3小隊教官、第4小隊教官及反恐特勤隊成員組成。

📌電筒
當天裝備包括電筒,但PW4指並非強力電筒,當晚行動沒有需要照射人群及記者(按:電筒光線可從東邊街照射到威利麻街)。

📌敲打盾牌
畜龍裝備包括圓盾,但可自行決定是否攜帶,PW4當天沒有攜帶,而同行的警員則備有短身長方形盾牌。至於其他隊員PW4不肯定他們有沒有盾牌。

裝備亦包括警棍,但PW4不確定當時自己有沒有手持警棍。

PW4指出推進期間毋須用警棍敲打盾牌。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4

🌟 #傅昶生大律師 說「差人伍先生,我有少少嘢問你」, #陳仲衡法官 似乎認為「差人」一詞相當侮辱。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4

(盤問詳情將在控方案情完成後補充)

辯方完成盤問,控方即將開始覆問

PW4 警署警長 伍尚國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