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 (15) #1116旺角 (原案A2)
🛑已還押21天🛑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4:企圖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6日,在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將汽油彈扔到路面,企圖用火損壞路面或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求情及案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3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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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少年犯條例3F,任何人不得透露任何人報導被告姓名、樣貌相片、或任何可令人識破其身份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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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出各報告的內容正面,當中建議法庭判處被告勞教中心,報告亦指教導所適合被告。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有強大的悔意,即時認罪,有家人和學校的支持及報告內容正面,可以接納報告建議。辯方重申被告願意接受任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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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被告在當時身穿黑衣黑褲,與參加示威的人無異。當時暴力示威者與警方在行人路兩旁對峙,示威者亦有設置路障,以阻止警方清場。法庭認為雖然被告投擲汽油彈的行為沒有傷害到別人,但會令現場氣氛變得更緊張及助長示威者的氣勢,令警方執法更困難。

法庭指若被告是成年人,本案會以5年監禁作為暴動罪的量刑起點,而企圖縱火罪方面,因2條控罪是同時發生,它的刑罰會與暴動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109A條的適用性:

法庭考慮到被告人年青,過往沒有案底,有良好的背景,求情信對被告的良好評價及被告有良好的品格及天份,因此會在判刑時考慮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法庭在判刑時已考慮到《少年犯條例》第11(2)條、CAAR3/2020及CAAR1/2020案。總括而言,法庭在考慮判刑時,除非別無選擇,否則不應判處被告監禁,但在考慮其他判刑選項時,除了考慮被告更生外,亦應顧及保護公眾和公開譴責的目的,以防止同類型案件再發生。

法庭認為被告在當時所穿的衣服,所帶的裝備與暴力示威者無異,可見他是全心參與暴力示威,故不接納他是因被人慫恿而投擲汽油彈。

法庭認為被告人雖年青,但心智成熟,應為自己行為負責。法庭不排除被告是因社會一些學者及政客的宣傳而認為違法可以達義。但法律已下清晰的界線及信息,此外法律亦是基本限制市民的規條。

法庭認為「達義」是個別的理解,但有人認為若「違法」可以「達義」,違法者可以得到原諒是種歪理。法庭亦認為「達義」是主觀想法,人人想法不同。但法庭認為被告在本案的所作所為肯定是違法,而他亦因此而需要接受相應的後果。

本案判刑:

總結以上,法庭認為在考慮判刑時需顧及懲罰及給予被告重過新生的機會,因此短暫且具備輔導服務的服刑選項會較適合被告,故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319&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