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油麻地 #審訊 [7/4]

D1盧(18)
D2蕭(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 [D2]
2019年11月11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範圍,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2019年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 #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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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盤問第二被告證人:
證人妹妹19歲,與證人熟。證人在2019年對社運沒關心,沒參與過,會知道有罷課等運動,因當時證人在讀中學,有受到影響。避開這些情況的話,證人與D2聯繫更長,因是小學中學同學,認識較久。
證人不同意在2019年與D1聯繫緊密,指只是當日較多。
2019年11月有與D2聯絡。指出電話號碼XXX是與D2聯繫的號碼。
控方指出在2019年11月11日前後幾日較少與D2通電話,證人指有whatsapp call。
控方指證人與D1有whatsapp call外,通電話也比較頻繁,幾乎日日都有通電話。
2019年11月9日有3個電話與D1聯絡,在11月10日晚收到D1 whatsapp後,知道D1與D2一起吃飯中。
控方呈上whatsapp紀錄第3頁
``how r u wing baby``(直播員可能有聽錯)控方指出句中人即是證人。
證人在2019年11月,沒特別與D1或D2特別親,因3人都是好朋友,常常一起玩。
2019年11月9-11日,因D1主動whatsapp證人,所以證人與D1聯絡並非D2。
關於防水袋,冰袖,泳鏡,2019年11月10日下午5時,證人到朋友家幫忙收拾物品,即看看有甚麼東西是不要,因朋友準備搬屋。因朋友找到所以叫證人幫忙拿走,不知道此三項物品是示威人士常用物品,完全不明有甚麼連繫。控方問冰袖是否防燒傷,泳鏡是否防催淚煙,證人指控方說起才知。證人指此三項物品是袋在一起,泳鏡冰袖放在袋,然後手拿,不清楚防水袋有否帶揹在手,控方問是否方便,證人指平日購物完也是會用手拿着。
證人去廁所時把防水袋交給D2,沒給D1是因為當眼第一下見到D2,指出交給D2是不需聯繫。🙄控方問為何不交給D1,證人指不需2個人一起拿。證人指嫌麻煩所以交給被告拿着,因公廁十分骯髒。
控方質問為何不再拿多個袋,反正防水袋不比她的斜揹袋大,證人指出約大五-六倍,證人指阻擋去廁所。
🙄鄭念慈插嘴指,現在的問題不是阻去廁所的問題,指責證人要留意問題。
證人指很久沒看過防水袋,所以只是稱大約大五至六倍。
控方質疑D2會否拿入面的東西,證人指不會,因正常人不會無故去翻找袋裏東西。
控方指,警方搜查時,泳鏡是在防水袋外面,證人指不清楚原因。控方問到雖然防水袋與泳鏡分開,但仍在D2的袋裏,證人不清楚。
證人當晚有親眼見過被告,指D1穿Tshirt長褲波鞋,忘記顏色因為太久,忘記有否戴口罩;D2也是Tshirt長褲波鞋,有帶背包,忘記有否戴口罩,知道D2有肺病,不知是否經常要戴口罩。

控方再呈上whatsapp紀錄第3頁,內容提及到是否需要join,控方指證人在和D1調情🙄證人指這只是控方覺得,而熟的朋友之間都會這樣聊天。
2019年11月10日2313時證人當時與朋友食完飯但未賣完單,在友誠商業中心吃飯,在永隆銀行中心對面,中間有黨鐵站,證人不同意,因當時吃完飯是在友誠商業中心樓下,望出去沒甚麼特別。
當時該位置已有街頭抗爭。

控出指出2130時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已有水炮車,證人不同意因她看不到,控方指出該帶已很多堵路聚集示威的情況,證人指看不到,但有看電話所以自己都知。
控方指證人應盡早回家,因她聲稱不是參與活動人士,所以盡量避免。
Whatsapp紀錄第5頁``kk I will take care of myself`` 控方指出此過程中間有64分鐘,質疑證人仍逗留在旺角等被告,證人指2313時尚未埋單,本來想出發但被告來找她,所以才等。
控方指證人本來去join被告,但到第4頁指需要20分鐘,學D1拍了幅圖,是荷里活冰室,距離友誠商業中心需約10分鐘行程,控方質疑為何要20分鐘,證人解釋因未埋單,朋友又去了廁所。
控方質疑為何沒告訴D1遲到原因,證人指很friend所以不需解釋太多。
Whatsapp紀錄指D1在2342時,即過了28分鐘後,D1說``hi r u fine``,反而是D1問證人情況。證人解釋可能是D1見她久久未到,所以才找她,控方質疑為何不解釋,證人指不需要。
控方指出情況由證人找被告,變成被告找證人。
證人指看到很多警察,所以在2343時在銀行中心,D1指``OK wait for me at MTR``,但證人未想離開,仍想等他們,因有共識一起走,作為朋友應等等才一起走,等了33分鐘。證人指該位置沒甚麼事,所以不太在意,後來轉場去家樂坊。
2354 D1打電話叫證人去家樂坊,控方質疑為何不whatsapp,證人指打了電話質不需再whatsapp。2343-0017證人正朝去銀行中心方向行,0017到了家樂坊。
D1 whatsapp證人指他在小米,控方質疑為何證人不報地址,證人指朋友之間不需說太白。
控方質疑``kk I will take care of myself``是指,證人叫被告不用來🙄證人不同意,指是稍後見的意思,告訴take care of myself是因當時只有她一人,怕被告擔心。
控方質問被告行動方法,證人指需約半小時,不搭車是因為當時沒車,控方指搭的士挺划算,證人指行會更划算。證人行到何文田才搭的士,控方質問證人說會坐的士去找D2媽媽。
約0045,證人whatsapp D1是否安全,證人在0017到達家樂坊,0020見面後肚痛所以去廁所,0045在廁所裏面。公廁是砵蘭街公廁。

控方呈上地圖證物d1,讓證人認出位置。
控方質疑證人為何要用此廁所,不去附近廁所,證人指她不知哪裏有,而D2知。質疑證人為何不去廣華醫院廁所,證人指正常人不會去醫院廁所。
控方指當時情況十分危險,質疑證人還去危險的地方。
證人去了約半個小時廁所。
關於``are u safe``信息,證人指因她聽到巨響,吸嗅到刺鼻氣味,所以才發出此信息。之後證人致電D1 D2但不通,所以致電妹,因出公廁後有和妹報平安,指她和被告準備回家。
之後證人與共同朋友聯繫,後來證人看到被告被捕的大頭相。
控方呈上證物問是否此位置,證人不同意。不知離拘捕位置很近,無印象看到警員設封鎖線的拘捕情況,由公廁出來時很平靜,沒警察。
離開時是0140時看到被告被捕的照片。控方指出0059時,D1 D2在砵蘭街國際夜總會外被警員搜查中,直至0106時才開始押解被告離開該位置上警車,指出證人應看到。證人指不知何時被捕,亦看不到。
證人與朋友吃飯後便回家,朋友在染布房街住,控方質疑朋友不是搬家嗎?證人指只是準備搬,當晚沒再找朋友報平安。
控方指出幫朋友執拾是虛構,指出物品交給D2是虛構,指出當晚沒與被告見面,由家樂坊走回家是虛構,證人不同意。

辯方覆問:
證人與妹妹是孖生,年齡相同

鄭念慈問證人,當晚的個人袋是否在法庭上的袋,鄭念慈指不打算檢取作證物,但想與防水袋作對比,因案情中有提及去廁所時的袋的狀況。
鄭念慈叫書記用尺量度袋子,約4乘6.5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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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3月2日1430同庭結案陳詞,書面陳詞需在3月1日中午前呈交,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