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張志偉裁判官 #判刑
👤周(17) #1111鰂魚涌
🛑已還押21天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鰂魚涌康怡廣場北座外管有1把可摺軍刀。#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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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已向被告解釋被告內容,被告已同意及明白箇中內容。當中報告內容正面,辯方建議法庭採納感化官報告建議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但被告亦會願意接受任何刑罰。

辯方指出被告已經得到深刻教訓,他在還押期間有作出深刻反省,承諾不會重犯和參與非法集會,會作一個守法市民。

辯方表示SHY案的判刑原則適用於本案,但本案只是常見的萬用刀,而非SHY案般的製造汽油彈的物料,認為3星期的還押對被告已起阻嚇作用。

被告人在求情信表示自己在還押期間已有真誠的懊悔,對自己的行為感動抱歉及明白其嚴重性。若自己在犯案前想清自己行為帶來的後果,自己不會落得如斯田地,亦加深社會的分歧。

父母的求情信中指被告在還押期間有作深刻反思,了解自己的行為是愚蠢及衝動,他們亦對被告在此期間十分消沉,胃口差感到擔憂。辯方亦指他今天亦略顯疲憊及消沉。

姨母等家人的求情信中亦指被告是溫純和善,孝順和尊敬長輩的好孩子。

被告就讀學系的講師在求情信中指被告在本案後留下案底,未來需要面對紀律聆訊,有機會使他夢想幻滅。他的學業成績不俗,課堂參與度高,有問題會主動向教授求助,是學習的榜樣。

李姓前主持人在求情信指他對被告有好印象,是有禮、有修養及親和力的人。

社工的求情信指被告將會好好改過,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並會持續跟進他的個案。

辯方重申本案是個別案件,希望法庭在考慮阻嚇性的同時,亦可以考慮到更生的完素,給予被告1次機會,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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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法庭表示由於各報告中指出被告身體不適合勞教中心,故建議判處被告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或更生中心。法庭在考慮選擇那個選項時已考慮CAAR1/2020案的判詞。法庭亦認為被告在還押期間有作部分反省和願意聆聽父母的教導,有正確的觀念下不適合判處感化令。

法庭認為本案重點不在於萬用刀本身,而是被告有參與堵路下有意圖使用萬用刀,但法庭認為被告在經反省後重犯機會低。

雖然法庭認為萬用刀未必像其他大型工具般造成大規模破壞,但性質嚴重,需要判處阻嚇性判刑。但考慮到報告內容正面,相信是個別案件,被告只是受社會訊息影響而犯案,故會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高時數社會服務令,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