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2)
黃(24)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港鐵站J出口,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傷害他人身體,即一塊磚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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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2位證人(拘捕警員及在場警司),控方有一段12分鐘35秒警方當時拍攝片段呈堂(應辯方要求呈堂,控方不依賴),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承認事實
1.就2020年1月19日下午在中環遮打花園有一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之集會,在約1620警方要求停止集會

2.約1700在中環港鐡站J1出口近終審法院 PC18991 合法拘捕被告,罪名是藏有攻擊性武器

3.被告被拘捕時衣著是戴黑色口罩、黑色手套、黑色外套及長褲及身上有一黑色游水眼罩

4.警員檢取一塊磚頭約6吋乘4吋乘2吋,一直保管至呈堂期間沒有受干擾(P1)

5.在北角警署警員替被告衣物及身上物品拍照呈堂P2(1)-(3)

6.警方在中環地鐵站J1出口附近拍攝照片呈堂P2(4)-P2(10)

7.呈堂地圖顯示終審法院附近一帶P3

8.2020年1月19日1619至1657警員13487以手提攝錄機拍攝事發時現場片段其中12分鐘35秒呈堂(P4)

9.呈堂證物P1,P2,P3證物完整、準確,證物鏈完整。

📌PW1 現職警司 袁栢基 作供
證人當天早上十時起穿便裝(有穿警方黑背心)在中區負責公眾活動管理。

📌PW1 袁栢基 辯方盤問
約在1650至1700在終審法院外協助處理已經制服之人士。庭上播放P4片段約在6分鐘見到3穿防暴裝截停及制服一男子(被告)後坐地上背靠牆,證人確認3警員不是直接下屬,片段影到自己行去用意是指導拘捕及搜證,沒有參與拘捕及看不到截查及制服前情形,袁澄清在一些大型拘捕時本人負責決定截停人士是否路過途人或附近上班,如果是有證據支持參與非法活動會拘留暫時作初步調查,如果不是就會抄低資料放行。

證人向軍裝查詢知悉截停被告是因追截時見被告手持磚頭,之後有問被告是否識廣東話及有冇受傷需要睇醫生。庭上播放P4時看到被告同證人先後有三次對話,由於收音不佳,辯方查問對話內容,證人記得三次內容大概如下:
(一)
PW1說主要問基本資料如識唔識廣東話,有冇受傷同是否要去醫院
(二)
PW1: 搞咩嘢?
D: 集會完,啱啱經過
(三)
PW1: 證人話同事見到你手持磚頭於是將你截停
D:果度有cam你咪睇返錄影(PW1指被告當時頭向上望理解是閉路電視,但自己沒有詳細查看現場位置有沒有閉路電視)
PW1:我知道如果有同事會睇,初步調查完,同事會跟住搜身

辯方律師指證人同被告對話時,被告説「那舊磚諗住擺返去牆隔離」,證人說不確定有沒有説過📍律師追問之後有冇吩咐同事找閉路電視,證人說沒有。辯方再問證人根據查問及錄影守則同被告雙方對話需要筆錄作紀錄,證人說不知道所以沒筆錄📍

控方沒覆問

📌PW2 PC18991 許國成(音)作供
證人在1644在遮打花園見到約一百黑衫褲人士聚集,指揮官指示推進,示威者即背向警方向西逃跑。證人在行入終院走廊至第三四條石柱時見被告左手垂下持灰色磚頭在一米外正面步向自己,隨即捉住被告左手,被告掙扎之後磚頭跌在地上,證人身後同事上前協助制服被告於地上。證人在地圖P3上畫上自己給被告位置及走動路線(P3a)。在裁判官細問下證人改口說被告不是正面來,而是在自己右手邊行過來。

📌PW2 PC18991 許國成(音)盤問
證人説在1600透過通話器知道中區有堵路、縱火及扔磚發生,但去到遮打花園時暴力示威者已走。辯方再播放P4指PW2懐疑被告截停拘捕但卻是PW1同被告講嘢調查,PW2表示自己沒有將調查工作交其他人,不清楚PW1為何咁做,自己在傍但沒有留意佢哋對話,也確認兩人對話沒有文字紀錄及被告合作沒逃跑及作任何攻擊動作。自己事後有觀察現場知終審法院大樓兩角有閉路電視,但沒有去拿取片段。

📌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作供
被告任職倉務員,事發日1600左中環與一男一女友人參與集會,但1630集會突然終止,之後沿遮打道向中區跟人羣離開,但行行下腳被一磗頭絆倒,險些跌下。被告左手執起打算放在終院近窗石壆上,以免絆倒其他人。期間行至第四條柱時被一防暴捉住左手,被告制服地上雙手被反扣手扣後有向一便衣(即PW1)解釋想放舊磚上終審法院牆上石壆,可以番看CCTV。被告解釋身上泳鏡是保護眼睛因怕催淚煙,而只左手戴手套是保暖,右手沒有是方便禁手機及因右手套留在公司。

📌被告 控方盤問
回覆控方出現中環是去參加一個名為天下制裁集會,集會解散後打算坐巴士或地鐵回家。因天氣凍所以戴黑色口罩及面巾。被告在盤問下表示不清楚被捕時2位朋友位置、不記得幾時不見了朋友、及現場有沒有縱火及巴士地鐵等是否有車。不見了友人因人流多想離開先所以沒打電話找友人,自亦確認持磚約一兩分鐘。控方質疑手套不是保暖款式及被告是左撇子,事發時是想攻擊警員,被告不同意。

📌被告 辯方覆問
確認手套是平時工作用,但除保護雙手也可保暖,但右手當日留在公司。被告回應是在是昃臣道至遮打道發現一起去兩友人不在身邊,因那時人流比較亂注意不到朋友去咗邊。

案件押後至2月19日(明日) 1430於東區法院第八庭續審,辯方須在1300前向法庭交書面結案陳詞,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