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判刑

D2 周(16) 🛑已還押14日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3)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辯方律師求情

辯方律師已對被告解釋報告,他表示明白報告內容,付上一封被告在還押時親筆撰寫的求情信。被告在還押期間有深切反思自己的行為,從求情信中可以看到被告是真心悔改的,對本次事件感到後悔,承諾以後會做好自己,無論是任何處分亦會以正面積極的態度努力面對。

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的年齡、背景及悔意,判處更生中心,而非報告所建議的勞教中心。裁判官此時提醒更生中心的服刑時間比勞教中心將更長,被告明白刑期可能比勞教中心長,但被告衷心希望能在服刑期間繼續學習,而勞教中心幾乎沒有時間能讓被告可繼續學習。

📌判刑理由

被告為本案的D2,被控控罪 (1) 刑事損壞及控罪 (3)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由於控罪嚴重,法庭於被告認罪後便下令將被告還押以索取報告。法庭看到報告對被告的評價都是正面的,法庭亦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願意真心改過,亦相信被告以後會奉公守法,不會再觸犯法例。

從報告及被告親筆撰寫的求情信中都能顯示到被告得到父母的支持,在被告還押的時間裏已體會到失去自由的痛苦。父母的支持和鼓勵對年青的被告來說是很重要的,亦相信被告之後將繼續努力讀書。報告指出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均適合被告,但較建議勞教中心,卻未有在報告中充份說明當中理由。法庭考慮到被告現年17歲、已經作出賠償、對事件有悔意、求情理由,過往亦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決定控罪 (1) 及控罪 (3) 判處‼️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按:被告不停望向旁聽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