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1/1)
👤梁(25) #網上言行

控罪1和2: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2度入侵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意圖不誠實地使自己獲益。

控罪3:刑事毀壞(交替控罪)
被控於同日損壞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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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辯:全部不認罪

控罪1和2的分別:
-控罪1是指被告成功進入警方內聯網。
-控罪2是指被告想進入警方電話簿介面但失敗。

主要爭議點及辯解方向:
-被告早在Telegram得知警員資訊,即使他在案發日嘗試登入電話簿,但在一早知道警員資料的情況下,他如何獲益?

-在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不法意圖下,他在本案的行為只是為滿足自己的好奇心。

-辯方不爭議被告曾登入警方內聯網及嘗試登入警方內聯網內的電話簿。

控方將會傳召2名專家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承認事實:
由於十分冗長且不太重要,且有些敏感資料,故不作紀錄。只在此交代被告沒有案底。

證物主要是文件,包括IP地址紀錄、Telegram群組對話、網絡遊覽紀錄、警方內聯網主頁介面等。除外亦有電話、電腦、記事冊(包含被告就行為的辯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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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警員7146鍾浩揚(同音)以法理專家身份接受主問及盤問的簡要:

-PW4在庭上解釋被告人在家居警方內聯網內的簡單操作,即登入成功與失敗,但承認被告未能在內聯網電話簿進行搜尋,亦不知他在內聯網的詳細操作。

-PW4表示不知道被告第一次成功登入後連接被中斷的原因,亦不知道被告人在被中斷連接時身處那個頁面。

-PW4同意當日有其他人在電話簿內最行搜尋;亦同意被告在本案的操作對內聯網運作沒有影響及改變。

📌PW9陳仁聰(同音)以電腦系統分析專家身份接受主問及盤問的簡要:

-PW9在庭上指出部分內聯網內容不應予公眾得悉,如當值表、內部最新消息、警察通令、電話簿等。

-PW9承認不知道被告第一次成功登入後連接被中斷的原因,只能推斷是有機會因被告重新載入網頁而令他連接中斷。他亦只知道此現象是因伺服器端停止連接,原因包括有同一個帳戶登入或閒置太久等。

-PW9在庭上表示由於收到上司指示,由案發當天1818時關閉伺服器直至9月9日重開,其間曾刪除初級警員的資料及遮蔽督察級或以上警員的姓名。但同意不知道是否因為被告人的行為令伺服器需要停止服務,亦同意被告在本案的操作對內聯網運作沒有影響及干擾。

(*)本文不會交代相關電腦知識,只交代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