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審訊 [1/1]

D2:姚
D4:郭
(*D1、D3在去年11月認罪,詳情

控罪: #非法集結

D2,D4不認罪

Parta Pa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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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同意以下承認事實:
1. 2019年8月5日,警方從google map下載了一張事發地點的地圖,為證物p1;
2. 警員16081在大埔太和路宣佈以「非法集結」拘捕d2;
3. 警員11788 在大埔超級城外拘捕d4;
4. 警方在超級城外一共拘捕了5人;
5. 警員3778、1168、3986(聽不切sorry~);
6. 警員11621在大埔警署外拍攝了9張相片,為p2;警員11621在大埔警署內拍攝了12張相片,為p3(1-12);
7. 警員39861在大埔太和路的大埔警署外,攝錄了附近一帶的路面狀況,一共19分鐘 ,為p4。文本為p4(a)、(b);當中各截取了5張截圖為p4(1-4)、8張截圖為p6(1-8);
8. 警員11968 在大埔太和路攝錄拘捕d2的過程,光碟為p5,錄音本 為p5(a),在影片中截取了5張截圖,為證物p5(1-3);
9. 警員11818在大埔太和路攝錄了拘捕d4的過程,光碟為p6,錄音本為p6(a),在影片中截取了3張截圖,為證物p6(1-3);
10. 證物的連續性沒有受到任何人的干擾;
11. 2名被告皆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12. 2人都居住在大埔。
以上的書面紀錄為p7。

控方表示會播放片段p4、p5和p6,
p4的片段1,約11分鐘,謄本為p4(a)、p4(b),由警員39861王維希(音)負責攝錄。

法官表示控辯雙方不爭議影片的話,可以在相片中用x標示3點,分別是拘捕d4的開端、截停和拘捕的位置,為p8。

控方播放p4的片段一,謄本為p4(a),是在太和路和南運路的交界,一批防暴警員追截人士;片段二,謄本為p4(b),20:59警員關機。

控方播放p5 ,拘捕d2的過程,抄錄本為p5(a),控辯雙方不爭議拘捕的過程,警員16081宣佈拘捕。

控方播放p6 ,拘捕d4的過程,抄錄本為p6(a),警員 11788制伏被告(非女警)。

控方表示會傳召4位警員,分別為現場作出警告的指揮官、拘捕2名被告的警員、另一位協助拘捕d2的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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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一位證人~

督察葉浩樺,現駐守在機動部隊總部訓練隊,當日駐守在新界北機動部隊c大隊第一小隊,以下簡稱pw1。

⚪️控方主問
pw1穿著防暴衣著,為當時的指揮官。19:30,小隊在大埔太和路近南運路交界作一個防線。一批示威者佔據了馬路,太和路有兩個行車線,一個往九龍方向(東),一個往上水方向(西)。20:00,pw1表示小隊在馬路上休息,突然有10幾名示威者衝向警方防線前約20,30米拋擲東西,自己隨即指揮同事向對方發射催淚煙,對方立即退後。與此同時,一個駕駛電動滑板車的男士衝上前,向警員拋擲汽油彈後消失。示威人士大多穿著黑色的衣著,有些帶著頭盔。

pw1表示示威者不斷用硬物敲擊,也有人大聲叫囂「死黑警」,彼此相距約70、80米,聲浪清楚估計人數為數不少。有人堵路,也有人用綠色、藍色的雷射光射向警方的頭部,但pw1不清楚有否其他人士在馬路上集結。

20:10,副指揮官表示稍後會有清場行動,pw1見到聚集的人士一直與警方對峙。其後,副指揮官向太和路上的示威者作出警告,警方再慢慢起步,當去到南運路的中間位置時開始推進(*控方正打算繼續問,蘇官表示既然此部分不爭議,不如直接呈堂便可,控方表示沒有其他問題了~)。

⚫️辯方盤問
🔸d2辯方律師🔸

pw1沒有印象在太和路、南運路交界(即警方防線前)見到紙皮燃燒,也不記得有消防車到場。辯方呈上一張圖片(d1),見到警方防線和兩輛消防車出現,pw1表示只記得有人拋擲汽油彈。
pw1在圖中見到有好多人在上述地方聚集(*辯方詢問人群中包括有些是示威者,有些是路過的街坊,有些是記者,是否很難分辨清楚?pw1重複說「好難分辨?」,但沒有正面回答問題~),辯方詢問圖中巴士站附近的2人,是否難以分辨其身分,pw1解釋從自己的防線看不見那2個人,要視乎他們站在哪個位置。

pw1 同意附近有巴士站所以可以自出自入,但因為當時自己只集中於眼前的狀況,因有人拋擲汽油彈所以擔心大家安全而沒有留意人流的多少。辯方詢問,20:00、20:40出現的人群並不能確定是同一群人,pw1同意,但表示發出警告後隨即推進。當時警方發出警告時,環境吵雜,有警方的聲音、人群的聲音。pw1表示視乎對方在甚麼位置做甚麼事,但同意示威者、街坊有機會因為聽不到他們的警告所以趕不切離開。

警方警告後,人群開始向兩側散去,因為pw1的小隊在西行線上,所以只留意到有人向寶鄉橋的方向離開。辯方詢問:「作為指揮官,指令警員拘捕是用甚麼準則?」(*蘇官問有咩關係?是否需要證人離開,d2辯方表示不用,並解釋視乎警方是用甚麼準則拘捕,蘇官表示問拘捕被告的警員吧,辯方同意並表示盤問完畢~)。

🔸d4辯方律師🔸
pw1在截圖中指出警方推進之前的位置,即示威者的大概位置。推進後,pw1觀察的方向,就是人群往寶鄉橋和大埔超級城四散的方向。在作出驅散的時候,示威者的位置比起pw1所表示的位置更加遠,即寶鄉橋、巴士站的位置,當時已經開始見不到人群。

辯方指出,在警員推進和警告之前,其實太和路上的示威者已經因為消防車的到場四散,pw1只同意現場比較吵雜,也同意防暴警員推進時腳步比較大聲。pw1沒有留意自己的右方,即大埔超級城方向有市民聚集,當時pw1見到眼前的示威者從不同方向離開,同意人群的位置距離警方比較遠且人群不斷移動,自己其實很難看得清各人。

⚪️控方覆問
控方呈上d1,pw1表示圖片相信是在寶鄉橋上面拍攝下來(*控方詢問「原先示威者的位置同寶鄉橋方向距離多少?」~蘇官問控方知不知寶鄉路在哪?控方表示不知並呈上p1,讓pw1指出實際的位置,即原先示威者的位置便在第一二架消防車中間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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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二位證人~

警員12127 徐海天,當時負責協助拘捕d2,現駐守於東九龍衝鋒隊第四隊,當時駐守反恐第一小隊,以下簡稱pw2。

⚪️控方主問
pw2當時穿著藍色的制服,根據指揮官指示,拘捕在太和路一帶非法集結的示威者。pw2見到示威者不斷叫囂、挑釁警方,於是作出一個戰術,躲在角落出來追截及驅散示威者。示威者其後打算離開時,被雜物絆倒於地上,pw2立即上前追截該名示威者,拘捕後先知道d2的名字,當時頭帶黃色頭盔(*蘇官再次表示同意的、不爭議的事實不用再問~)。

控方呈上截圖p5(b),控方詢問圖中男子是否就是當日拘捕的男子(*蘇官:控方~同意咗啦wor仲問?),pw2表示地上的黃色頭盔就是d2所配戴的,因為被同事制伏了才跌在地上,當時由偵輯警員16081拘捕d2。

控方詢問,見到d2時除了叫囂外還見到甚麼(*辯方表示控方作引導性詢問)?pw2表示除了叫囂還有指罵警員,然後往相反方向離開。pw2追截d2時,跌倒後反應激烈,於是pw2把他按在地上,隨即警員16081協助(*因控方不斷引導性詢問pw1,蘇官責備控方並表示用「然後呢?仲有呢?」便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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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