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 (15) #1116旺角 (原案A2)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4:企圖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6日,在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將汽油彈扔到路面,企圖用火損壞路面或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被告承認控罪1和4,控方基於認罪協議下不會對被告起訴控罪3和5,即使被告不認罪,即「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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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少年犯條例3F,任何人不得透露任何人報導被告姓名、樣貌相片、或任何可令人識破其身份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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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在2019年11月16日0225時,約70名示威者在山東街和彌敦道集結,他們設立傘陣,用磚頭和雜物堵塞道路,設立磚陣等。然後警方於山東街設防線,當時示威者亦設立傘陣,在山東街及彌敦道交界與警方對峙,期間有用鐳射筆照射警方和用磚頭扔向警方。

在0233時,被告被拍得站在砵蘭街與山東街交界的71便利店外,即示威者與警方的對峙範圍內。直到0240時,警方向示威者警告後掃蕩,集結解散。

在0241時,被告在71便利店外向距離他40米外的警員19973投擲汽油彈,然後汽油彈在警員20米外著地起火。期間被告揹著背包,戴頭盔,手套,面巾和防毒面具等物品往朗豪坊的方向逃跑。

於0244時,被告在旺角站E2出口外被截停,並在0245時被宣布拘捕。

在警方警誡下,被告指有人教他投擲汽油彈,扳手是用來拆欄。被告的背包內亦被搜出有一把約長20cm的扳手。

在兩次會面紀錄中,被告承認有人教他投擲汽油彈,但不知有扳手在其背包。在父親及兄長陪同會面下,被告承認於0200時,跟4個朋友站在彌敦道,即使聽到警方警告後卻沒有離開,因為沒有見到有其他人離開。雖然被告指有人給他汽油彈並教他投擲至地下,但扳手不是他的,因有人於0200時把它放在他背包中。

控方在庭上播放來自立場新聞的15分鐘實時片段,此影片為控方證物。亦向法庭呈上其他在被告身上的證物,即頭盔,背包,豬咀和眼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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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背景:

控方指被告沒有案底,在2020年6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被起訴,目前正與家人同住。辯方補充指被告現年16歲,案發時則14歲,被落案起訴時則15歲,與父母和哥哥同住,他曾經因興趣而轉校,在案發時他的體育和藝術的成績均優異。

📌求情信:

辯方指被告的體育教練及音樂老師指被告的品行良好,守時和有禮。有參加朗誦比賽之餘鋼琴亦考獲7級,明白被告是一時衝動才做蠢事。

練錦鴻法官詢問何謂「衝動」。

辯方指被告對當天行為十分懊悔,因為他當由接到另一人給他的汽油彈便把它扔出去。被告亦已在最早期認罪。他在家人陪同進行會面紀錄下向警方坦白承認自己的行為,之後亦第一時間在庭上選擇認罪以面對刑責。

辯方指中學校長表示在被告完成服刑後會再給予被告面試機會,以考慮是否再給予被告機會入讀學校。2位社工則指被告對自己行為十分後悔,已明白留案底會影響未來體藝發展,但仍勇敢面對,被告坦白承認控罪,他在本案後有學校社工對他進行輔導,現在被告已明白身為學生的責任。班主任亦指被告在經歷被捕及起訴後性情有明顯變化,變得更冷靜及有更佳的自我控制,亦一直有思考如何補救,他與父母關係亦有修補。小學校長亦指被告有誠信,曾有擔任風紀的經驗。

辯方指被告表示他在本案的行為只是一時衝動,明白要承受沉重代價,希望法庭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父母則希望法庭可從輕發落,給予機會被告重返校園以繼續學習。

辯方指被告在被捕後有參加輔導計劃接受心理輔導,專家及醫生報告認為被告在人際關係方面有良好進步,而且他父母亦有參與此計劃接受長時間的輔導。

📌案例:

辯方引用HCMA78/2020案例 ,斷定兒童及青少年的案例是視乎被起訴當天的年齡。被告被正式落案起訴時是15歲,是極幼青年,少年犯條例適用於被告人,法庭應儘量考慮以非監禁形式處理本案。

辯方引用DCCC860/2016案,該案被告人案發時只是19歲,因暴動罪而被判入教導所。在CAA1/2020案中,被告案發時15歲,被控告縱火罪,而且在暴動案擔保期間再犯案,上訴法庭在刑期覆核中改判該少年進入勞教中心。而CAAR12/2020案也是與縱火相關的控罪,被告案發時也是15歲。上訴法庭在刑期覆核中改判該少年進入教導所。

辯方指上述案例的案發背景,被告人的年齡和案情相近,希望給予法庭參考。

辯方引用DCCC875/2016案,希望法庭可把暴動及縱火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總結:

辯方指被告品格良好,坦白承認控罪,所有人見到被告有悔意,和對被告有正面評價,希望法庭能考慮到上訴庭的案例,為被告人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以符合109A條的目的,給予青年更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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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3月3日1000判刑。期間會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背景、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