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102銅鑼灣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陳(33) 🛑已服刑1個月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48條6寸長索帶),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陳手足於2020年8月28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成立,判處5個月2星期即時監禁。裁決理由如下: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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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指出本案涉及複雜的法律爭議,過往上級法院就本條例亦有不同的解讀。而條例的解讀會影響超過100宗涉及本控罪的同類案件,包括部份裁判法院上訴案件及進行中的訴訟。因此,答辯方希望將本案由原訟法庭轉介至權限較高的上訴法庭處理。


上訴方反對轉介,因為上訴人已經服刑1個月,在保釋等候上訴期間需要長時間宵禁(22:30 - 08:00),而且家人已經移民海外,上訴人卻因本案的保釋條件無法與家人團聚,進一步押後處理會對上訴人造成不公。另外,本控罪涵蓋範圍闊到無可再闊,犯案手法、涉案工具層出不窮,上訴庭難以就控罪定下判刑的量刑指引。原訟法庭的決定對下級法院亦有約束力,因此無必要將本案轉介至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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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慧玲法官批准將本案轉介至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處理,期間上訴人毋須守宵禁令,但每週要到警署報到一次。

*訟費申請交由上訴法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