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3/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D1: 容(19) #潘兆斌大律師
D2: 冼(26)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1
(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 10336 林詠超 》D1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高級警員 54965 馮偉豪 》D2

09:45 開庭

PW4偵緝警員16552 郭志滔(音)繼續作供(制服D1)
PW5偵緝警長58034 孫達龍(音)作供

1302 休庭,1430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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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021 後補資料

09:45開庭
PW4繼續為控方作供;續昨日講到PW4 與10336一同制服D1,警長58034出現提供膠手扣,因為被告反抗,初時只係扣到一隻手,糾纏期間有位金色短頭髮女士行到PW4 身邊,試圖搶走背囊,意識到背囊應該屬於D1,佢搶證物,於是PW4 捉實一邊背帶,佢搶唔到跟住走咗,繼續糾纏直至警長51355,警員9861 和 11869到場支援,情況受控先可以上手扣,及後有更多人支援到場,圍觀人士被趕,封鎖現場,9865搜查D1背囊,搜到兩個玻璃樽,應該係汽油彈,一支錘仔,仲有個人衣物。

PW4無受傷,有被踢中,但無大礙,無睇醫;PW4稱無信心辯認到證物。

辯方D1律師盤問:
當日1630後去到髮廊後門,第一眼見到兩名被告係並排企定,D2在左邊D1在右邊,54965在D2左邊,PW4 在D1右邊,有留意兩人容貌,但冇印象有冇戴眼鏡,因為已經唔記得,見到D1有個黑色背囊,唔記得係邊隻手揸住。

當晚PW4在新界南警察總部1167室,在21:03時在記事冊做補錄,在23:30時寫口供,同意律師指應該能準確反映事件,律師便指出口供紙上寫着:「見兩名男子企在58號外右手攞住背囊」。

PW4 見54965行到D2身邊,左手揸住啲嘢,相信係委任證,右手搭住D2膊頭,唔肯定是那一邊膊頭,D2講一句說話連粗口,一路講一路揮拳打,54965右邊面顴骨位被打,印象中打咗3吓,可能3-4吓,太耐唔記得,律師追問口供寫3-4拳?太快,睇唔清楚幾多吓;54965被打期間冇反應,佢右手捉住D2右手,左手捉住左手,D2有掙扎,睇唔清楚D1點打54965,但肯定有揮拳,衝過去捉住D1兩邊膊頭拉開佢,同另一警員拉佢落地,律師指口供紙寫「推倒在地上」,PW4 話拉係比較適合,律師問今日記得清楚過當晚?

三人一齊跌落地,由於D1 不停掙扎,PW4用上身壓着佢,雙手捉住佢雙手,期間D1面向天,佢縮腳踢到PW4,唔記得係邊一隻腳踢,睇唔到佢踢中同僚,睇唔到佢咬人,踢人時58034已經到場但未過嚟幫手,之後58034幫手捉幫手壓着D1下身。

播放由控方提供的其中一條片段00:12-00:52約40秒,見到PW4 & D1倒在地上,PW4唔同意見唔到D1有任何掙扎,佢無踢腳但在鬥力,不斷反抗;播到01:10 D1雙腳都冇動作,見到58034比膠手扣。

律師指D1的口供寫:「D1剛才被截查時,手持的黑色背囊(表面為黑色,背面為淺灰色),我一直有留意此背囊,以免被其他人搶走」,要求PW4 辯認暫準證物PP27,一個全黑的背囊,PW4只唔肯定係咪呢個背囊,唔肯定PP27係咪D1的背囊,可能口供打錯;律師指口供紙肯定哋寫咗3次個背囊,今日唔肯定,指出有人同PW4講咗,口供紙認錯背囊,所以今日唔肯定,PW4不同意。

PW4稱因為與D1有身體接觸,D1被捕時佢休息緊,無留意D1有無受傷,見唔到面部受傷,或者上唇撕裂流血,唔能夠排除係糾纏期間受傷。

D2 律師盤問:
律師讀出多段PW4的記事的內容,指出只有在開頭一段描述見到D2時,他孭住黑色背囊,之後其他所有內容無提過D2的背囊,PW4唔知邊個看管背囊。

補錄記事冊和寫口供紙是在新界南警察總部1167室做的,當時有其他人在場但冇同人交流,PW4 不同意律師指D2無襲擊54965,話襲擊只係搵藉口拘捕D2。

控方無覆問,PW4作供完畢。

傳召PW5 偵緝警長58034 孫達龍(音)
控方主問
2019年10月13日負責新界南刑事應變大隊A5分隊工作,隊員有13962和16552,16:32時身處綠楊坊商場,收到54965通知,發現兩名黑衫黑褲男子行去荃豐中心,隨即前往支援,16:35收到54965通知去到華都中心一樓58號後門,見到佢哋入咗去,16:38去到華都中心與荃昌中心交界58號門外,聽到5496唔係警察咪郁,行前見到左邊10336 和16552將一名男子撳在地上,該男子短頭髮、灰色上衫、淺色短褲、黑色波鞋,後來知道係D1,佢背向天,右手掹住黑色背囊帶;右邊見到54965 和13965在近舖頭位置,將D2(短髮、灰色上衫、淺色短褲)撳在地下,見到一個黑色背囊在舖頭和D2之間,D2郁手郁腳,54965警告佢唔好郁,拉佢襲警,D2叫途人幫手打狗,招勁冲到場趕走途人。

PW5行去左邊幫手處理D1,有背囊在D1和D2之間,D1嘗試用手扯背囊,PW5幫手撳住D1雙腳,因為佢企圖起身,期間曾被踢中頸部;曾經有一名大約20歲女子,金色短髮、戴口罩、着黑色衫,試圖用手攞起背囊,最終攞唔到因為165552搶番,最後將膠手扣畀16552,鎖住D1。

16:43時有其他同事支援,包括偵緝警長51355,警員11869,9865,6300,12979,和機動部隊同事,冇留意6300和11869做咩,亦冇留意背囊。

糾纏間俾D1踢中頸部,有少少痛,冇實際傷勢,無睇醫生,PW5成功辨認出兩名被告。

辯方D1律師盤問
未去到案發地點後門之前,在走廊聽到54965嗌警察咪郁,當時位置係見唔到門口,要轉過彎先見到,在聽到位置去到轉角位大約5-6秒時間,去到第一眼已經見到前面左右兩邊地下都有人,見D1右手手持黑色背囊,背面係淺色嘅,D2都有背囊,在D2和牆之間。

律師要求PW5 辨認PP27,PW5似乎有疑問,要求睇埋另一個,被律師拒絕。

PW5確認在當晚約2200-2300時,在荃灣警署補錄記事冊,在翌日凌晨0020時,在新界南警察總部1167室寫Pol 154,有其他人在場處理文件。

律師指PW5 的庭上證供説D1 D2穿淺色短褲,但口供紙寫兩人深色短褲,D2穿黑鞋,孭住黑色背囊;PW5睇過口供紙後説以口供紙作準,剛才記錯。

播放控方提供的片段《1013日便衣警察》,@00:28見到PW5 在畫面右邊,@00:35 見PW5攞膠手扣,但PW5唔確認,~00:39 在近鏡頭位置,有人撳D1在地上,遠處有一藍衫人箍住D1條頸,D1踢咗幾腳,無著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