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士翔裁判官
#1001黃大仙 #續審 [3/7]
#非法集結

D1 高(25) / D2 甄(22)
D5 許(25) / D6 李(29)
D7 羅(24) / D8 林(22)
D9 鍾(19) / D10 *(15)
D11 *(14)

控罪:非法集結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 3 警員11622 羅浩昇(音)繼續作供

📌D8 代表律師繼續盤問

PW 3 當時隸屬東九龍應變大隊,14:15到達鳳德道,當時身穿便裝、黑色頭盔、警察背心及配備,聯同大約40名防暴推進。

PW 3 於地圖(P120C)上標示一些本案關鍵位置:
▪️PW 3 與所有隊員於鳳德道推進時所身處的位置
▪️供詞所指約200名示威者聚集及堵路的位置(鳳德道黃大仙消防局對外)
▪️供詞所指有大量磚頭、雜物(「成條鳳德道都有大量雜物」「有垃圾、小巴站牌」)及被惡意拆出的鐵欄所散落的位置(PW 3 稱他與隊員推進至嗇色園時目擊有大約200名示威者在路上放置雜物堵路)

📌播放錄影片段,D8 代表律師就供詞及地圖上所標示的位置均與片段所見不符而提出質疑

PW 3 稱當時位於隊員中的後排左方,但從片段中未能確認自己的位置。

PW 3 不同意D8 代表律師指出片段中看不到任何人正在放置雜物堵路,而且連雜物的蹤影也看不到。D8 代表律師指:「已經不容爭辯」、「何解你要虛構不存在嘅嘢呢?」。PW 3 堅稱自己沒有虛構供詞,後指出片段中有雜物散落的位置。D8 代表律師指該位置並非供稱所指的黃大仙消防局外,而且與口供及在地圖上所標示的位置也不同。PW 3 指:「可能有啲偏差。」,堅持當時有200名示威者在黃大仙消防局外。D8 代表律師繼續追問:「唔係你標示嘅位置黎喎」、「啲雜物磚頭係邊呢?」。PW 3 稱:「磚頭太細,條片顯示唔到啫。」D8 代表律師問:「除非磚頭係沙粒咁細啫」。被質疑後,PW 3 指:「咁我見到喺現場咪紀錄囉。」

對於片段中同樣看不到鐵欄被放置於馬路上,PW 3 稱:「瞓咗喺地下嘛咪影唔到囉。」D8 代表律師繼續質疑供詞的可信性,包括追問黑衣人的蹤影、地上雜物的位置、為何供稱位置的車輛仍能在堵路的情況下移動;並問PW 3 為何虛構了一段情節出來並於證人台上作供,而整段情節於錄影片段並沒有反映到。PW 3 不同意,堅稱他是根據當時事實作紀錄。

📌D9 和D10 的代表律師沒有盤問。

PW 3 作供完畢。

——————————————————
傳召PW 4 警員13523 鄭浩權(音)作供

📌控方主問下,PW 4 描述當時的背景及情況

PW 4 指當時與其他隊員下車到達鳳德道後,看到有大約400至500名示威者集結,馬路上散落大量雜物。PW 4 稱當時示威者向警員叫囂及掉雜物。警方遂設立防線並推進,示威者其後四散(有一批往消防局方向逃去,另一批往蒲崗村方向)。PW 4 所屬的隊伍負責轉入盈鳳里掃蕩,到達新光中心時,看到一班人(黑衣黑褲)由龍翔道往鳳德道方向跑。

PW 4 在地圖上標示示威者跑的路線。

PW 4 供稱當時從逃跑的人群中,截停了一名黑帽、黑衫黑褲、戴太陽眼鏡及口罩的男子,該名男子嘗試反抗逃跑但不果,此名男子正是本案的D5。

📌D1 代表律師盤問

PW 4 不確定盈鳳里接壤沙田坳有寮屋的位置,能否從寮屋沿欄杆爬上盈鳳里。

📌D2 代表律師盤問,主要針對PW 4 的書面供詞為何有些段落與PW 3(11622)的相同

盤問中,PW 4 指他的證人供詞是於2019年10月3日22:00在警察學院錄取;他和PW 3 並非隸屬同一隊,但於10月1日當天一起執勤;他們其後沒有一起討論過證人供詞,亦知道不能在會問前作任何討論。對於D2 代表律師指出他的證人供詞與PW 3 的有兩小段是一模一樣,PW 4 表示不同意並強調:「我冇睇過佢份口供」。PW 3 和PW 4 的書面供詞均被放在證人台上讓PW 4 作對照。D2 代表律師讀出一樣的兩個段落,指出他們的證人供詞是「互相照抄」,PW 4 不同意;但同意標點符號的位置是一樣,以及關於警方推進過程的供詞亦「完美地一樣」。
D2 代表律師:「我向你指出你哋係同時對抄,同意嘛?」PW 4:「唔啱。」
D2 代表律師:「你哋係同一時間進行會問,同意嘛?」PW 4:「同意。」
D2 代表律師:「你無講真話,同意嘛?」
PW 4:「不同意。」

📌D5 代表律師就當時D5的行蹤及身處環境作出盤問

播放錄影片段,PW 4 確認自己在片段裏的位置。D5 代表律師請PW 4 留意D5 被截停後落在地上的物品,其中有一個有橙色頂蓋類似樽的物品(此為控辯雙方確認了的證物P29)。證物P29 被放置在證人台上。D5 代表律師其後呈上新證物 —— 新光中心的CCTV螢幕截圖,表示於稍後時間會交予所有律師代表簽署,以成為雙方承認事實之文件。D5 代表律師請PW 4 看數張螢幕截圖,並請他確認截圖裏的人士與較早前的錄影片段截圖是否為同一人。其中一張新光中心CCTV的螢幕截圖裏,有一個行人在行人路上,其背包有一個有橙色頂蓋的物品。PW 4 對比後,只確定波鞋可能是同一款,但認為其他衣着與物品均不能證明截圖裏的人是同一人。PW 4 亦對其中一張截圖表示不確定該橙色頂蓋的物品是什麼,「有個橙色物體囉,唔答得係蓋」。螢幕截圖確認完畢。

PW 4 於2019年10月3日錄取了第一份證人供詞,再於2019年11月14日錄取第二份證人供詞。D5 代表律師指出「有班人由龍翔道跑…」的方向於他的兩份口供裏是相反的描述。PW 4 指錄取完第一份口供後,發現把方向弄錯了,但忘記了是何時發現,因此錄取第二份口供並更正方向的位置。口供其中一句描述「有班黑色衫人士跑向鳳德道方向,當時情況混亂」,PW 4 同意當時情況混亂是正確的描述。D5 代表律師:「你同意當日警方進行拘捕行動個陣,有班人跑緊,基本上警方都係見到有邊個係黑衫黑褲就拉,同意嗎?」PW 4:「唔可以咁講,當時呢班人跑過,相信係較早之前嘅違法人士,所以先拉,唔係淨係拉黑衫黑褲。」

📌D6 代表律師盤問

PW 4 不確定最初他與隊員向新光中心方向推進時,所看到的兩批分別往不同方向跑的人士,是否為同一班人。

📌D7 代表律師盤問

PW 4 確認他與PW 3(11622)錄取口供的日期、時間、地點皆是一模一樣,同樣於2019年10月3日22:00在警察學院錄取。

📌D8 代表律師盤問

盤問下,PW 4 確認與PW 3(11622)的辦公室為同層,不同房;亦承認於10月1日當天一同當值刑事應變大隊行動,並由同一名督察帶領。D8 代表律師讀出一段PW 4 的口供:「去到鳳德道嗇色園社會大樓外,見到該批人士不停叫囂、不停向警方防線拋磚頭同雜物…」及PW 3 的口供,問PW 4:「想問你哋所講喺嗇色園見到嘅情況,包括200人、磚頭、雜物,何解你同11622見到嘅事情我哋呢度全部人都睇唔到?」裁判官指D8 代表律師的說法並不恰當,因為他的觀點不代表所有人,包括裁判官,認為這屬不客觀。

📌D9 - D11 的代表律師沒有問題盤問。

PW 4 作供完畢。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4日上午10:0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