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1110旺角 #審訊[2/2]

諸(33) 🛑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進行非法集結;不認罪

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員7860;不認罪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2部無線電接收器。‼️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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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前,辯方更正表示盤問期間需再次播放新聞片段,裁判官批准。

辯方繼續盤問控方證人(PW 1) - 警員7860 林德康(音)

📌關於拘捕過程中未曾警告過被告正阻礙警員執行職務

PW 1 同意:拘捕過程中並未有向被告宣佈其因阻礙正當執行職務的公職人員而被捕、有關阻礙指控亦未曾於當時對被告發出過任何警告;PW 1 不同意:辯方所指當時沒有作出警告是因被告從沒以任何方式阻礙警員執行職務。

📌關於PW 1 曾描述被告被捕時不停擺動身體想逃離

PW 1 同意辯方所指人類為兩腳生物,一般失去平衡後會以雙腳站起來。辯方繼而指出當時PW 1 拉下了被告的背包,因此被告嘗試站起來,PW 1 對此表示「如果是單一一次就同意」;不同意被告正在嘗試站起。辯方要求PW 1 更仔細形容被告如何擺動身體,「屬於強烈咁擺動定係點」。PW 1 描述:「當時我拉低咗佢之後,被告右手仍然捉住我手臂,之後左右兩邊身劇烈咁擺動,佢有嘗試起身,而我嘗試捉住佢嘅時候,佢仍然擺動身體,之後向時間廊嘗試逃離。」經辯方追問下,PW 1 同意證人口供及警員記事冊均從沒形容過被告當時曾劇烈地擺動身體,更沒提及「劇烈」兩字。辯方並指,被告被PW 1 二話不說地拉下後,因PW 1 嘗試制服被告,便在沒有警示下施放胡椒噴霧,被告因此擺動身體,PW 1 表示不同意。辯方再指,從庭上證供可見,整個過程中被告未能成功地站起來,更甚逃離,PW 1 表示不同意:「我口供裡面,我字眼係寫反抗。」辯方繼續追問,既然PW 1 同意了人一般倒下後會以雙腳站起來,因此由PW 1 的描述是看不到被告於何時曾成功地重新站起來。PW 1:「因為當時佢的確唔係一下子起到身,而被告人掙扎嘅位置,就係我拉低佢,即係彌敦道655號去到時間廊門口對出。當時距離大約係奶路臣街嘅闊度。」PW 1 指被告當時曾於地上糾纏。

📌PW 1 拘捕被告是因其違反了蒙面規例

辯方說PW 1 昨曾提及轉入奶路臣街後,便看到有十名人士在該處集結。辯方問該些人士是否全部戴上口罩,PW 1 指只有部份人有佩戴。在盤問下,PW 1 同意這供詞是於昨日聆訊時才第一次提及,口供紙及記事冊均沒記錄;不同意此並非事實及辯方所指這是為加強對本案被告人的可信性才作出的描述。裁判官釐清並非事實即是怎樣。辯方又指,當時PW 1 衝前制服被告時曾指其因違返了蒙面規例被拘捕,PW 1 同意當時沒有問過為何被告要佩戴口罩,亦清楚蒙面規例條款裡有些可豁免受限於此規例的情況。辯方反問:「咁會唔會佢有例外嘅原因,而你當時又冇問呢?」PW 1 :「我拘捕之後有作出警誡去畀機會佢講。」

📌播放HK01新聞直播片段確認拘捕時情況

PW 1 確認片段中數名警員蹲下時,正是被告被制服的一刻,並確認片段中自己的位置(PW 1 背對鏡頭,背部右肩膊有藍光,盤問下PW 1 稱行動期間一直配戴著並亮了燈)。PW 1 同意片段可見被告仍在地上被制服,亦同意當時包圍被告有數名警員(包括PW 1),因此被告似乎難以掙扎。辯方:「我向你指出係咁嘅情況咁嘅環境,被告並無阻礙警員執行職務,同意嗎?」PW 1 表示同意。

對於片段定格顯示被告的頭髮是濕的,PW 1 指不能夠肯定,亦不同意畫面可見頭髮是濕的。辯方再指,當時PW 1 於無警告之下,二話不說地衝向被告,並施放胡椒噴霧制服,接着隔了很久,其他警員用水淋向被告清洗,PW 1 不同意以上描述。辯方再追問被告擺動身體是因為「中椒」,並非想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或想逃離,PW 1不同意。

📌關於當時現場環境

辯方又指,片段可見其他警員正拿着擴音器向街上市民說話,不在乎其內容,只屬客觀事實,PW 1 同意當時現場的環境是嘈雜的。但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並無作出非法集結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以及整個過程中PW 1 自己並沒有弄清楚究竟為何被告正在佩戴口罩。對於當時從未向被告表明過警員身份,PW 1 亦不同意。

辯方完成盤問。

控方就庭上較早時份辯方作出的問題覆問PW 1

控方請PW 1 澄清於早上較初階段的盤問中所回答的「如果是單一一次就同意」是甚麼意思。PW 1 :「當時我制服咗佢,佢嘗試不斷起身轉身反抗,咁呢個就唔係跌低之後起翻身用腳嘅自然反應。」控方追問關於「劇烈」一詞,指「劇烈」兩字並未有被記錄在記事冊及口供此說法,要求PW 1 澄清此說法,認為是辯方於PW 1 的口供上套用了「劇烈」兩字,而此並非屬實。

🥜辯方申請PW 1 避席。辯方不滿控方指控他在PW 1 的供詞裡套用了形容詞,並澄清此為盤問方式。裁判官指她未聽完控方整條問題的內容。控方與辯方就「劇烈」兩字而爭抝,裁判官宣布休庭。休庭期間,法庭書記翻查法庭CCTV,讓控辯雙方確認庭上較早前的對答內容。控方指PW 1 從頭到尾均沒有用過「劇烈」兩字,指辯方「put words into his mouth」;辯方則表示此形容詞是一種盤問方法,而且當他問PW 1 被告是否「劇烈」地擺動身體時,PW 1 有權選擇同意還是不同意或用其他形容詞代替。控方:「你put畀佢係Statement有用劇烈呀嘛。」辯方:「咁係事實呀嘛,所以我咪話嘥時間囉。」再開庭後,裁判官接納辯方的說法是一種盤問方式,因此不接受控方的覆問。🥜

控方其後請PW 1 更仔細地描述作供時稱「被告的反抗」及「於地上糾纏」是包含了什麼動作。PW 1 再提出了更多拘捕詞彙,控方一一追問,例如「控制住」是指什麼。

📌關於盤問中PW 1 曾被問及有否使用過胡椒噴霧

控方問PW 1 以確認當天他是配備了:一支短身、多用於一般巡邏的胡椒噴霧;及一支長身胡椒噴霧。控方與PW 1 確認當時胡椒噴霧是放置於身上那些位置。PW 1 繼續否認曾對被告使用過胡椒噴霧。控方繼而邀請PW 1 示範當時胡椒噴霧是否觸手可及;辯方質疑此是否相關。PW 1 重看新聞片段後,確認了長身胡椒噴霧的位置,指從片段中不能看到短身噴霧的蹤影。控方最後一條問題是請PW 1 描述被告被拘捕時,身穿的T恤之狀態。辯方反駁指這個內容從沒在盤問之中出現過,裁判官駁回,批准控方繼續問。PW 1 指當時被告的T恤是乾的。

PW 1 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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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被告控罪 1 及 2 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索取被告指示:被告不作供,辯方沒有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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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就第一、二項控罪,控方唯一依賴拘捕警員 (即PW 1) 的證人供詞。可是在盤問間,有很多奇怪事項需法庭注意。

根據PW 1 的證供,當時PW 1 下警車後便轉入奶路臣街,發現十多名人士在該處集結。首先,於昨日的聆訊中, PW 1 從沒提及過該十多名人士有否佩戴口罩。同時,PW 1 所作的文字供詞,包括證人供詞及警員記事冊,均沒提過此十多名人士有否佩戴口罩。但在今日的聆訊中,PW 1 則首次聲稱該十多名人士有佩戴口罩。

關於PW 1 的證供,亦有另外一些相類似情況。關於在拘捕期間有否向被告表明警員身份,如此簡單的描述從沒有在文件上作過記錄,可見PW 1 從沒表明警員身份,而且是以突襲形式衝向被告,將其拉下並施放胡椒噴霧拘捕。於片段所見被告被多名警員扶起時,頭髮濕了及貼著面部。控方剛剛針對此向PW 1 發問:「當時被告件衫有無濕」,反問此問題怎能證明當時的拘捕過程中PW 1 沒有施放過胡椒噴霧,又能如何釋除法庭的疑慮。就被告被扶起時,頭髮濕了及貼著面部,控方根本沒有質疑過此説法。我們的說法是,當時拘捕的過程中是有使用過胡椒噴霧,所以被告有擺動身體的情況,此乃中了胡椒噴霧的自然反應。另外,關於被告曾劇烈地擺動身體掙扎及反抗,審訊期間多次播放的片段可見PW 1 的說法根本完全不能從片段中看到。我們可以看到被告「一條死魚咁攤喺地下度」,沒有作出阻礙行動。

法庭證供可見,PW 1 於拘捕時並沒有向被告說其被捕原因為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只對被告說因違反蒙面規例而被拘捕,對阻礙隻字未提,這非正常情況。關於非法集結此控罪,PW 1 同意了拘捕原因是因為被告沒有遵守警員所發出的命令而立即離開現場,兼且被看到當時被告正戴著口罩,違反了蒙面規例。但是就非法集結,PW 1 從沒有搞清楚為何被告會在現場出現、周邊的人是否相識、及有否共同目的。

即使蒙面規例生效,關於蒙面規列下被告仍然佩戴口罩,PW 1 當時並沒有問過被告戴口罩的原因。在剛剛的盤問中,PW 1 只說當時有作過警誡,被告保持緘默而沒有解釋為何正戴着口罩。警誡只是例行公事,保持緘默並不代表被告沒有好的原因辯解為何戴上口罩。

由證物相片可見被告被捕後被送到警署時的狀態,他的頭髮仍是濕掉了,眼、鼻及面部泛紅,因此有理由相信當時被告曾被施以胡椒噴霧制服。而且PW 1 曾說過當時被告的位置最近他,所以上前作出拘捕,這並非代表當時被告實質上做了什麼可疑或非法的事情。

關於管有無線電通訊器,被告承認此項控罪。在此,辯方需要補充,其實背包內的東西和被告的財物在他被拘捕時是分開不同的地方放置。凡此種種可做合理推論,被告是沒有參與非法集結的。考慮以上種種,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希望法庭考慮裁決被告無罪。

控方就事實方面沒有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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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須繼續服刑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9日下午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暫定於)第六庭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