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20200715西九龍法院大樓 #裁決

古思堯(74)

控罪
(1)侮辱國旗
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A座B座地下之間的公眾區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

背景: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人,被控於去年 8月至10月期間煽惑、組織或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於2020年7月1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社運人士古思堯到場聲援,他在法院大樓外舉起一面倒插的中國國旗,上面寫有「白色恐怖」、「法西斯恐怖」等字眼。他隨即因涉嫌「侮辱國旗」被捕。
(2020.07.15 stand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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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判決理由
- 本案爭議重點為確認被告有否刻意侮辱國旗,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沒有責任證明任何事情,亦沒有責任證明自己無辜。

- 被告選擇不作供,因此環境證供將佔累積比重,然裁判官在考慮裁決時,被告不作供不會對其不利。

-由於本案僅依靠控方片段及控方證人證供舉證,裁判官因此需對控方證人作供時的動機格外留神

- 證人證供分析:裁判官仔細觀察控方證人作供時神情,控方證人作供簡單直接,無不合理之處,信納其為可靠證人。

- 辦認被告:被告承認自己案發當天身處現場,故意舉起倒插的國旗,裁判官信納其自願招認真確無誤。

- 裁判官指出,控方證物P5中拍攝到被告:
085802 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公眾活動區內手持控方證物P3與在場約30人士聚集
090119 手持控方證物P2面向記者讓其拍攝
090535 手持控方證物P2與在場人士交談
091241 與集會人士並排,讓記者拍攝
091457 站回公眾人士活動區,期間仍手持控方證物P2
091858 除下旗離開

- 裁判官引用案例CAAR4/2019及FACC4/1999(見文末)說明被告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達20分鐘,是公開和故意的,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

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理由

被告同意自己有12次刑事定罪記錄,其中9次數與侮辱國旗及區旗相關。被告強調裁判官「量刑毋須同情我、毋須可憐我,無須對我仁慈,因為我都唔會對中國政府仁慈」,請求裁判官不要考慮罰款或緩刑。被告指出中國政府「專制獨裁」,是「屠夫政府」被告亦強調自己參與社會運動 30 年第 10 次坐監,即證明自己所做之事正確。被告亦願意配合瑪麗醫院對其第四期癌症的治療、願意配合法庭對本案的裁決、願意配合東區裁判法院就其另一非法集結案的審訊、願意配合監獄對其第10,11次的監禁。被告亦指若時機許可,會故意違反國安法。

📌量刑理由

裁判官再次引用FACC4/1999(見文末),說明被告當天在被人關注的案件聆訊現場,在人群中舉起倒掛及寫有字句的國旗達20分鐘,屬刻意公開侮辱國旗。涉案國旗為被告自備,顯然有預謀。在場有包括記者,支持提訊人的人士及反對提訊人的人士。被告行為有可能令在場人士情緒激動而起哄,並引起衝突。

裁判官指被告刑責嚴重,亦非初犯,即時監禁為唯一判刑選項,採取 5 個月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的身體狀況,酎情扣減 1 個月,
‼️最終判處即時監禁 4 個月。‼️

被告聞言大喊「結束一黨專政,打倒共產黨」,部份旁聽人士隨即和應「撐住,阿古」。裁判官休庭前向古思堯表示,獄中的治療不會比醫院遜色,並稱「本席希望你早日康復」。

廷伸閱讀:

1. CAAR4/2019的判案書按此,見第30-34段。
2. FACC4/1999的判案書按此,見第2-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