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00322元朗 #審訊 [2/2]

李(1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3月22日凌晨0040,在元朗合益路又新街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4004 李文軒,控方指被告阻礙警員追捕2 名年輕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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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李文軒

李警員供稱正在追趕2名疑似干犯非法集結的女子,突然感到從後有人伸手穿過他的腋下,繼而攬住他的左胸,警員立即向左轉頭望,看見被告的手非常貼近,被告隨即逃跑,李警員追趕3至4米後,被告最終被警員陳鑫雄制服。辯方質疑警員立刻轉身,根本毋須追趕就可以捉拿被告,李警員並不同意此說法。

期間一名身穿白衣的少年向警方解釋「呢嗰係我哋嘅同事,我哋啱啱啱放工」,李警員表示沒有印象。

辯方指出案發時街上有不同人士在場,李警員指自己專注於逃跑的2名女子及阻撓他的被告,沒有留意周邊的人。他承認沒有目睹2名女子參與非法集結,是單憑他們的衣著及逃跑反應而思疑他們干犯控罪。直到突然被被告抱住而停下。

辯方質疑為何在口供紙寫上合益路44號,但現實上該處並非44號。李警員解釋該處燈光較昏暗,加上他感到疲倦,辯方質疑警員在疲乏情況下錯認被告,李警員解釋被告當時與他最近,追截期間沒有移離視線。

📝PW4 畢實

畢警員在筆錄口供指當時見到警員24404將逃跑男子按到欄邊,由於擔心被告逃走而使用膠手扣將被告扣上。畢警員承認事前沒有目睹被告掙扎或作勢逃走。

📝PW5 陳鑫雄

0040時,陳警員在警車時收到指示在合益路下車。到達鳳翔路轉入小徑到建業街向又新街進行拘捕黑衣人行動。到達到又新街及合益路位置目睹李警員追截被告,由於被告剛好向陳警員跑去,陳警員立刻將被告制服並按在欄邊。期間,畢警員協助鎖上手扣。過程順利。

及後將被告移到合益路44號,聽取李警員講解案情時發現自己的左腳膝頭受傷,因此乘坐救護車離開。天水圍醫院診斷陳警員左膝出現4cm斷裂,及後移送到港安醫院及仁濟醫院。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將傳召辯方證人1名

案件押後至1月28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