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1]
#20200612旺角

張 (33)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在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山東街47-51號中僑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不認罪 控方傳召2個警員證人: PW1 督察 講述當晚環境情況 PW2 女警 為拘捕被告之警員 沒有警戒供詞或CCTV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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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1. 2020年6月12日2003時,西九龍機動部隊督察25301 陳嘉豪 到達旺角地鐵E1出口
2. 2020年6月12日2020時,女警員21069 在旺角山東街47-51號外截停搜查被告
3. 被告當時頭戴藍色棒球帽,穿黑衫黑褲,背背包
4. 21069 在檢取被告背包,列為證物P1,在裏面找到1個紫色小包,在裏面找到:
1面59cm×39cm 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黑色旗幟
1面59cm×39cm 印有「香港獨立」的藍色旗幟
31條黑色索帶
1雙黑色手套
1雙黑色手袖
1條黑色面巾
5. 2020年6月12日2225時,女警員21069宣佈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6. 為被告拍攝衣著等17張相的相片簿,到為證物P10
7. 2020年7月11日警方雷射專家撰寫報告,列為證物P11(英文版為P11a)
8. 被告為會計文員,無刑事記錄
9. 此承認事實到為證物P12

📌控方證物
P1 1個黑色背包 —— 當天裝着P2-P9
P2 1支約15cm長的雷射筆,上有標籤寫有危險及30米內照射眼睛會對眼部造成傷害,經化驗後級別為3B(30米內照射可造成傷害)
P3 一個紫白色散子包大小的小袋,上有little twin star卡通圖案 —— 當天裝着P4-P6
P4 1面59cm×39cm 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黑色旗幟
P5 1面59cm×39cm 印有「香港獨立」的藍色旗幟
P6 31條黑色索帶
P7 1雙黑色手套
P8 1雙黑色手袖
P9 1條黑色面巾
P10 一本被告被捕後的衣着及證物相冊,內有17張相片
P11 一份關於該雷射裝置的專家證人報告(英文版為P11A)
P12 此承認事實 P13 旺角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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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男督察25301 陳嘉豪

控方主問

📌背景
PW1 2017年加入警隊,現階級為九龍城警區特遣隊主管。於2020年6月12日當天,為機動部隊Y3小隊指揮官。PW1在2020年6月12日1230時至踏浪者行動行動結束當更。當天情報顯示有人號召在當天到旺角示威。

📌當日情況
因應網上號召有示威活動,於1800時到旺角巡邏,警車停泊於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PW1到達山東行及彌敦道交界進行高姿態巡邏並在衝鋒車上候命。PW1表示在1800至1900時間彌敦道兩邊行人路皆有100至200正常人流。

1900時PW1應上級指示與Y3小隊一半隊員下車到地面巡邏,由彌敦道山東街向亞皆老街方向朗豪坊來回巡邏,當時彌敦道兩邊人流均是流動。
2002時上級指彌敦道奶路臣街交界旺角地鐵站E1出口對出行人有大約200人在上址聚集叫囂,遂指派PW1連同其小隊及機動部隊Y4小隊前往上址處理。
📌旺角站E1出口情況
2003時PW1到達上址,見到200人高舉電話手機燈叫喊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黑警死全家」等口號。大部份人身穿黑衫黑褲及戴口罩,沒人展示任何旗幟。PW1遂指示隊員高舉藍旗,用擴音器給予2次警告,警告在場人士正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作出警告後,聚集人士未有散開,繼續叫喊口號。於2015時PW1再作出2次同樣的警告,有部份人停止叫喊口號,少部份人離開,大部份人無理會。

2020時PW1所屬Y3小隊與Y4小隊在雅蘭中心對出行人路圍堵在場人士,截停100至150人左右,及後全部放行,截查至2115時PW1繼續沿彌敦道、亞皆老街及砵蘭街巡邏。

2115時旺角站E1出口外人群散去,然而砵蘭街朗豪坊正門對出行人路有200人再次聚集及叫囂。Y3小隊隨即到砵蘭街亞皆老街交界旺角站C2出口附近處理。
📌朗豪坊外情況
2230時PW1指在朗豪坊外聚集人士較2115時並無減少,現場有零星叫囂。PW1對在場人士作出2次驅散警告,聚集人士後退,有部份人離開。

2245時PW1再圍堵在場人士進行截停搜查,同樣沒拘捕任何人士。

2020年6月13日0000時上址回復平靜,PW1離開現場。

辯方盤問
📌彌敦道沒有集結 PW1 以督察身份加入警隊三年多,明白口供紙的重要性。行動期間有筆記本傍身,筆記本主要記錄當天發生的事情,PW1 同意記錄內容比現在的記憶更強。PW1 同意當天1800至2000時彌敦道比較平靜,沒有人士集結。 📌沒有人展示旗幟或使用雷射筆 於2003時到達旺角地鐵站E1出口,PW1清楚見到上述200人,當時大部份人戴上口罩,但不確定有沒有人戴上面巾,亦沒有人展示旗幟或使用雷射筆。 📌聚集人士
PW1同意當時該批聚集人士並沒停留很久,經警告後已四散了不少。PW1同意當時周邊亦有記者及市民圍觀,指出部份圍觀者身穿反光衣,亦有部份穿着黑衣。這些於封鎖線外的旁觀者後來並沒有散開,仍繼續圍觀。

📌沒有見到被告人
PW1同意在兩次圍堵聚集人士期間沒有親眼見到被告參與非法集結,也沒見到被告使用雷射筆。 問:所以沒有親眼見過被告人參與集會?
答:我不確定被告人的衣着。
問:相信你沒有見到被告人使用雷射筆?
答:沒有。
問:其實當時被告人處於外圍,有可能是圍觀者嗎?
答:可能是。
問:所以被告沒有參與集會?
答:不確定,可能沒有。
問:有看見有人士曾高舉旗幟嗎?
答:我本人沒有。
問:公平來說,彌敦道一帶當晚沒有人曾高舉旗幟?
答:我一個人的視野可能不夠廣闊,本人沒有見到。

辯方指出:
1. 2013時在PW1到場後10分鐘內人群已迅速離去,PW1稱僅部份人離去
2. 被告出現在旺角站E1出口外是因為與路人一同圍觀,PW1不確定
3. 被告全晚沒參與任何集會,PW1不肯定

裁判官問
問:你曾提及於彌敦道時是坐在車上,當時standby於哪裏?
答:衝鋒車。
問:一輪衝鋒車可坐幾多人?
答:可坐7至8人。
問: Y3小隊有多少人?
答:Y3小隊有41人,扣除休假的人員,當晚行動有38人左右。
問:一衝鋒車不夠,其他人在哪?
答:成員分別坐在1架衝鋒車及2架運員車(豬籠)。
問:18:00-19:00在彌敦道上的人是行走還是聚集?
答:行走。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