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1/2]
#阻街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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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承認以下事實:
1. 於2020年3月8日警員15560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位置,以「非法集結」拘捕被告,當時被告表示「我無嘢講」;
2. 李福林體育館職員鐘佩琪(音)把事發當日15:30-18:30時正門體育館的閉路電視片段拷貝在usb上,上述片段沒有經任何修改 ,呈堂作證物p1;
3. 偵輯警員5517在YouTube下載一段片段,名稱為「3月8號大埔反肺炎診所遊行便衣打示威者」(抱歉控方讀得太快 大概名稱~),燒錄於光碟上,呈堂作p2;
4. 2020年3月8日,警員19090拍攝被告衣著,一共7張照片,呈堂作為p3(1-7);
5. 警員10253在李福林體育館拍攝了5張照片,呈堂作p4;
6. 警員15660繪畫了李福林體育館外的草圖,呈上作p5;
7. 警員7123 在大埔警署內拍攝證物,即2膠籃,一共2張照片,呈上作p6(1-2);
8. 以上承認事實,呈上作p7。

控方表示會播放2段片段,一共11分鐘。

傳召第一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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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緝警員15560黃潤堅(音),駐守元朗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以下簡稱pw1。

⚪️控方主問
pw1於案發當日上午10時開始當值,和其他同事包括警長472,探員14595以便裝衣著在一輛白色客貨車上候命。當日14:00根據行動指示,去了大埔賽馬會診所一帶巡查,當日有一個未經批准的集會和遊行。16:00知悉遊行人士在上址一帶非法集結,期間得知軍裝警員在現場驅散民眾,於是pw1他們來到大元邨街市(*pw1表示街市距離大埔賽馬會診所兩個街口,大概2公里左右...看來警員對距離的認知與常人不同…)觀察。偵緝警長472負責開車,pw1和探員14595分別坐在尾排左、右,pw1表示車一開始停泊在大元邨街市對出,對面是安民坊。

控方呈上p5的草圖,左面中間的位置寫著am2748,就是pw1他們的客貨車,停泊在大元邨街市外面,車尾向著安祥路,右下方是李福林體育館,上方是海寶花園,兩者中間有條馬路就是安民坊。pw1表示4點前車的位置再前多15米,移開的原因是見到軍裝警員在安慈路和安祥路驅散人群,便裝的pw1擔心有人會堵路所以在旁觀察,而其他便裝警員則在附近一帶候命。

大約16:20,pw1在安祥路見到一批示威者,約幾十人,沿著安祥路,他們的車尾位置走(即草圖中,圖的下方,在安祥路向著安慈路的方向,接近車尾位置走),pw1表示那批人士在圖的下方,即安慈路方向後退(*黃官責備「證人姐係邊條路,唉」,pw1表示是行人路,從安慈路來,往安祥路走,車的方向走(*黃官責備「姐係你頭先講個個錯啦」)。pw1繼續表示幾十人分散四處,有些人急步,有些人慢慢走(*黃官問後退是甚麼意思?pw1表示不同的步速也不同,有人向前走有人向後退)。

pw1表示這批人士大部分黑衣黑褲,期間有人呼叫口號「光復香港時代革命」,16:20左右有數名男女在路邊拿著木卡板、膠籃進行堵路,距離車約5米位置,pw1在車上見到後立即通知車上的警員,而當時警長472表示先不要下車,等他發施命令(*黃官問當時交通情況?pw1表示見到有車輛可以正常行駛)。

警長和pw1說,見到對面馬路有個高大的男人在指揮,其後有人作出堵路的行為,警長叫大家下車。當時pw1繼續觀察車尾的路面狀況,沒有留意對面馬路發生的狀況。當時光線充足,沒有任何東西阻擋其視線。車尾位置望到馬路中心,再遠處就是李福林體育館,pw1的位置要傾斜移向前望著右方的車窗才會見到安民坊。

pw1從下車後望回馬路中心,其他警員緊隨下車。馬路中心有2名黑衣黑褲人士,其中一名是高大的男子,他面向大元邨街市方向,距離兩人5米外有名女子身處馬路中心拿著木卡板進行堵路(*黃官問如何堵路?pw1表示女子雙手拿起了木卡板站在馬路中心。黃官「只係攞住冇其他動作?」,pw1表示附近那位高大男子疑似指揮女子。官再問如何指揮?pw1解釋當時高大男子手舉起過肩膀位置,面向大元邨街市,女子在他左面五米位置,面向安慈路方向。官質問舉高手就是指揮嗎?pw1補充舉高手再指向女士。)。

pw1表示安祥路有其他停泊的車輛,原因是馬路被堵塞(*黃官問堵路之前,右面不是有車輛停泊嗎?pw1表示因本來路面闊,所以有車駕駛有車停泊。堵路後,左面路面仍有車停泊)。pw1表示馬路中心被雜物堵塞,車輛不能正常運作,而堵路影響的交通狀況,在車上已經發生。

pw1表示見到他們在路邊,雙手拿起雜物,包括木卡板,放置在路中心,兩條行車線來回都有雜物,佔據了車路大概2分1。下車後,警長472上前嘗試截停及制伏該名高大男子。由於該名男子身形高大,pw1上前協助警長。當時pw1他們在男子背後,表明了警察身分後,警長472叫他躺在地下,男子不斷反抗(*官表示如何反抗?pw1解釋與警長鬥力並用手支撐),pw1向他發出警告:「訓落地下否則使用武力」但男子仍然不聽從指令。其後,pw1向他的臉部發射胡椒噴劑和再次使用警棍(*黃官:「再次?之前已經打過?」,pw1表示轉用警棍)打向他身體控制他躺在地上,制伏過程約5-10秒。期間,pw1見到總督察羅禮謙(音,下稱羅總督察)與雙手拿起木卡板的女子在拉扯。控辯雙方不爭議該名女子其後被拘捕。pw1協助羅總督察制伏那名女子,稍後時間軍裝警員出現,pw1把制伏的人士帶到李福林體育館門口。16:20 pw1在燈柱eb370位置正式拘捕男子,即被告。pw1指出被告就是當時拘捕男子。當時以「非法集結」拘捕時被告,警戒下回答「我無野講」。

證物p3(7張圖片),即當時被告衣著,有斜揹袋;
證物p4,總共有5張圖片,如下:
圖1,李福林體育館正門,當時pw1在車上望到該位置;
圖2,李福林體育館外面,鏡頭遠些少的建築物屬於大元邨街市。當時pw1的車停泊在圖上右面數起第二部綠色的士位置;
圖3,當時車尾位置望到街上的狀況,在安民坊後面;
圖4,角度比較廣角,整個安祥路的路面狀況;
圖5,如上。

p6為兩張膠籃的相片,pw1當日見到有人把膠籃放置在馬路上;pw1相信圖片中的膠籃,就是涉案的堵路物件,呈上為p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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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