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蘇(18)/ D2:溫(27)
D3:鍾(21)/ D4:鄧(16)
D5:唐(26)/ D6:黃(21)
D7:余(20)/ D8:馮(19)
D9:何(32)/ D10:梁(45)
D11:施(21)/ D12:謝(23)
D13:黃(19)/ D14:張(30)
D15:張(21)/ D16:李(30)
D17:李(23)/ D18:梁(25)
D19:郭(20)/ D20:張(18)
D21:蘇(25)/ D22:黃(19)
D23:劉(25)/ D24:廖(26)
D25:黃(21)

控罪:
(1)D1-25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9管有攻擊性武器
(4)D7管有攻擊性武器
(5)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2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4被控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35條索帶
(3)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索帶和扳手
(4)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1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交代1月13日出信俾法庭,到今日為止收到4個回應,分別係D1/2/4/25;另外有4位今日講,即D3/14/18/23;有5位等緊法援指示,即D10/22/9/16/19。其餘12名到現時冇任何指示。

根據4個回應可以分拆出兩批:①D1/2承認現場有暴動、不爭議太多案情;②D4/25否認有暴動、證物上亦較多爭議。控方認為基於大部分被告都未準備好亦提出唔到合理分拆建議,建議沿用其他案件嘅處理方法,即:控方發出承認事實通知書,法庭頒令辯方一個月後回覆而控方則於下次聆訊前報告法庭。

法援署代表指冇收到D19等緊指示嘅記錄。記錄上有7名被告仍然等緊經濟審查,分別係D5/7/11/12/16/20/24;法援署已向D7作出offer,等緊佢交錢。經D19代表律師核實後,確認1月11日已批出D19法援。

法官首先確認所有被告今天有法律代表,部份尚待處理法援申請、部份剛剛獲得法援證書。

法庭頒令:
今日起1個月內 - 控發出承認事實通知書
(法官指呢個係根據務實指示,將來審前覆核都會做嘅程序)
隨後1個月 - 辯回應
下次聆訊前不少於2天 - 控匯報如何分拆及提出理據,另外需將副本抄送俾辯方。

法官留意到案情撮要同之前呢個系列嘅案件稍有不同,多咗個附件三:列出了唔同地方拘捕或制服的位置,地圖上寫有好多數字但涉案的只有三位。控方回應「因為呢3個被告有確實地點」,法官反指「咁梗係有確實地點啦」,又建議控方分拆案件時可以集中附近一同被制服的被告,以考慮推論或提供基礎。控方指除了針對被告證據有相近似,地點位置亦是分拆考慮因素之一。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6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7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8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獲批)D11申請宵禁時間順延1小時
🟢(獲批)D18申請宵禁時間延遲1.5小時
🟢(獲批)D19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2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案件押後至4月9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