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林(28)/ D2:林(20)
D3:劉(19)/ D4:羅(19)
D5:李(17)/ D6:梁(24)
D7:吳(24)/ D8:伍(20)
D9:龐(34)/ D10:潘(22)
D11:P.D.B/尼泊爾手足(34)
D12:譚(24)/ D13:謝(23)
D14:王(23)/ D15:王(22)
D16:黃(23)/ D17:黃(23)
D18:王(27)/ D19:黃(18)

控罪:
D1-20 暴動

詳情:
D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甫開庭交代1月13日向法庭寄出信件後再有3名被告回覆,前後共收到9份回覆,而就問卷回應的9名被告暫時可分拆至兩批:①D1/2/3不爭議現場有暴動、不爭議證物連貫性;②D7/8/10/14/15/18爭議現場有暴動等。收到9份回覆亦即有10人尚未回應。

控方建議參考同事件的其他案,押後案件予辯方考慮。同時由控方發出notice to admit facts(承認事實通知書)予辯方,而辯方必須回應(根據實務指示);此建議亦考慮到可以連同等待法援的被告一併處理。

法官先確認所有被告今天都有法律代表,然後再確認幾多名被告未處理好法援申請,即:D2/5/6/9/11/17/18。理解到今日尚有被告未預備好,討論如何分拆無意義。請主控官根據實務指示儘早發出承認事實通知書予辯方,因為審前覆核都會需要用到。

控方指有中央統籌,可能2~3個月時間會好啲。法官問:你要2~3個月時間啊?控方改口指可能1個月都會好啲。

法庭下令:
今日起1個月內 - 控發出承認事實通知書
隨後1個月 - 辯回應
下次聆訊前不少於2天 - 控匯報如何分拆及提出理據,另外需將副本抄送俾辯方。

D10提出四點事項:
①希望日後控方所有俾法庭嘅信件都會CC(副本抄送)給辯方
②回應控方指1月13日給法庭的信件,立場是「並不承認現場有暴動」而非控方所指「不爭議現場有暴動」
③原先同書記講沒有保釋申請,就此有更正
④較早前要求索取文件但仍未收到(法官請事務律師再追追)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10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日子
🟢(獲批)D7申請更改警署報到地點
🟢(獲批)D12申請「因工作需要豁免某段時間的禁足令」
🟢(獲批)D5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
🟢(獲批)D1申請增加禁足令豁免條款:與指示律師開會前24小時前通知案件主管開會日子及時間
🟢(獲批)D3申請增加禁足令豁免條款:與指示律師開會前24小時前通知案件主管開會日子及時間

案件押後至4月9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