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祁士偉法官 #判刑
👥林,趙(16-25) #1110旺角
🛑分別已還押14天和14個月🛑

控罪1:#非法集結
二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山東街一帶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5:#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趙(25)被控於同年同月同日,在旺角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2枚汽油彈及2個打火機。

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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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方的進一步求情:

律師指出A2明白及同意所有報告的內容,當中報告內容正面,並建議A2進入更生中心。但由於A2即將應考DSE,在還押期間有深切反省,在干犯本案時才滿16歲,因此希望法庭能採用非拘留式刑罰,並引用CAAR3/2020的案例,指出A2的年紀輕,第一時間認罪,未來可對社會作貢獻,社會服務令能達致更生和懲罰的目的,而且亦已剝削A2的自由下,希望法庭採用社會服務令作本案的判刑,A2亦願意接受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的判刑。

律師表示若A2能獲判社會服務令,他將可以爭取好成績,亦有機會取得進入大學的機會及獲取獎學金,以達成他的目標。不同報告亦能顯出他即使已還押,但他沒有放棄自己,希望可完成DSE,並專注未來的目標。

A4方的進一步求情:

律師指出A4明白及同意所有報告的內容,當中報告內容正面。報告內容顯示出A4在完整的家庭長大,並與他們的關係良好,此外他亦有體育及音樂的天份。他在獄中亦有作深切反省,為免浪費獄中的時間,他亦有保持閱讀的習慣。

律師指出A4年青,可為社會作貢獻,但明白此案已為A4貼上標籤,希望法庭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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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背景:

法庭觀察到本案發生的時間與上訴法庭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榮鏗 案中的描述相近,即「示威和社會動蘯使香港治安突然惡化」。

法庭指出本案未被受質疑的證據可以將香港在2019年10月和11月的局勢形容為「暴力和破壞進一步升級,尤其是在2019年11月11日的星期」,例如在本案發生後不久出現了頻繁的大規模堵路;將危險物品放置在車路和路軌;甚至有人將汽油彈和硬物向移動中的車輛等投擲。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榮鏗 案中,終審法院將黑色裝束的策略形容為將人的容貌遮掩已逃避拘捕和起訴。終審法院亦形容這些黑色裝束沒有明顯和細微的特徵。

A2背景和求情概要:

法庭指出A2年青,過往沒有案底。他在學校表現良好,也在足球方面展現出天賦。一系列的求情信亦指出A2希望未來能修讀體育學系。

法庭指出A2並沒有在案中作出暴力行為,被捕時也沒有被搜出任何攻擊性武器。

由於A2年青,法庭亦可以考慮監禁以外的選擇,所以法庭為A2索取一系列的報告。

A4背景和求情概要:

法庭指出A4已完成大學學位,有良好的家庭支持,不少支持他的求情信,以及他過往沒有案底。

A4律師指出A4當時手持的消毒火酒是用於洗傷口,而汽油彈則是給予身體的示威者。

法庭同意沒有證據指A4與暴力行徑有關,也同意A4有真誠悔意,良好品格和重犯機會低。

量刑考慮:

法庭觀察到本案的非法集結中,有不少人設置路障佔據道路,對警員使用雷射筆。此已經是破壞社會安寧,或是令人害怕社會安寧已被破壞的作為。

法庭考慮非法集結罪的量刑時,已顧及到上訴法庭在CAAR4/2016一案中的判詞。

而在考慮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的量刑時,法庭已參考DCCC57/2020一案。

總括而言,法庭指出在眾多案件中,涉及管有汽油彈的非法集結背景的一般量刑起點為3年至4年6個月監禁。

本案判刑:

法庭指出在處理這類嚴重的非法集結案件中,需判處阻嚇及懲罰式的刑罰,法庭也傾向判處即時監禁。

但法庭顧及到A2當時並沒有帶有攻擊性武器或積極參與暴力行徑,但同時指出A2是知道正參與暴力的非法集結。因此法庭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和感化令的選項。

法庭在考慮各中心報告的內容,A2的年齡和他的良好品格,認為更生中心可以讓A2更早重返社會,也可以反映控罪嚴重性,故判處A2進入更生中心

法庭認為A4在當時帶有汽油彈,綜合各因素後,法庭就非法集結罪以2年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上,法庭需考慮到A4管有2枚汽油彈,這些汽油彈會被點燃,A4准許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汽油彈損壞財產,以及汽油彈會令非法集結的危險性及風險上升。法庭另指出全黑打扮亦是加刑的因素。綜合各因素後,法庭就此罪以3年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由於A4認罪,兩項控罪的刑期獲得扣減1/3,在兩罪刑罰同期執行下,A4的總刑期為2年4個月監禁

Reason for sentence (English version only):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3745&QS=%2B&TP=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