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2/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尖沙嘴梳士巴利花園外保管1枝噴漆,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意圖摧毀其他人的財產

背景:12月1日「毋忘初心大遊行」原定在下午4時由尖沙咀遊行至紅館,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惟警方於4時單方面中止遊行,訛稱「數百名暴徒投擲多枚煙霧餅」,指遊行為「非法集結」,在尖沙咀及黃埔發射催淚彈武力驅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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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警員25070周天威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B連第2小隊
現正上刑事偵緝課程

📌D1辯方盤問PW2

PW2在1700時首次見到D1。

向梳士巴利道推進
1647時PW2從彌敦道及中間道交界向梳士巴利道推進。推進前後都有向市民發出警告,但確實內容已經忘記。發出警告後市民沒有四散,在警方開始推進後,有部份市民四散,速度快,亦有部份市民留在原地。1647時同速龍小隊一同向前衝,沒有印象何時到達花園,但記得推進歷時約1分鐘。

梳士巴利花園內
PW2不清楚在1658時警方有沒有向群眾發出警告,但指在進入梳士巴利花園後約10分鐘有聽過警告,當時人群高速四散。人群四散時PW2沒有留意有速龍小隊出現,由於當時警方圍圈站立,PW2望向自己前方。PW2站在梳士巴利花園中央,望向太空館方向,但不清楚確實位置,因警方位置一直移動。

📌D2辯方盤問PW2

記事冊補錄案發當天詳情

在記事冊中寫道:
1600 Fall in at TST P/STN
1610 Leave TST P/STN proceed Nathan Road x Middle Road
1930 離開長沙灣警署

以下內容在2019年12月2日1000時才補錄,行動當天並沒有記錄。
1620 彌敦道與中間道交界同機動部隊總部集合
1647同機動部隊推進
1700推進到梳士巴利花園

關於行動當天沒有詳細記錄,PW2解釋因為在記事冊內有個人資料,所以記事冊收藏在裝備內層,以防遺失。當天有用紙筆作記錄,但有關紙張已經棄置,因為覺得而在2005時在安全環境下補錄在記事冊。

有關到達梳士巴利花園時間,大約1647至1648時已經到達,期間有移動防線,記事冊中寫1700時到達公園為已經到達。

沒有留意人群表達訴求

當天PW2裝備包括防毒面罩,PW2指自己雖然有戴防毒面罩,但都有盡可能大聲叫人群離開。當時沒有留意警方有用揚聲器,在混亂中亦沒有聽到人群有否表達為何留低。

PW2知道當天遊行有不反對通知書。但當辯方問及有否聽過市民問「點解合法遊行要趕我走?」,就表示自己只聽到「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死黑警」,沒有留意有人提及合法遊行。

PW2知道當天遊行原定起點在尖沙咀鐘樓、終點在紅館,同意附近一帶街道人多,梳士巴利花園周圍充滿人。PW2亦同意市民叫口號聲浪大,有人掉水樽,但只是個別事件,非大部份市民行為。

觀看辯方證物D2錄影片段
由D2以手提電話拍攝

00:25時,在中間道有警員在馬路推進,PW2承認自己在片段中警員當中。

PW2同意有途人拍攝現場情況,當時尖沙咀一帶人多,有市民並非行向梳士巴利花園方向,亦有人行向旺角方向。

📌控方覆問PW2

PW2澄清早前指警方沿彌敦道推進時,有人四散,亦有約80人左右留在梳士巴利道對面的梳士巴利花園。當警方推進至公園時,80人當中有人向後退,有人向紅磡或海旁散去。警方在推進時雖然跑得有快有慢,但整體為同一防線進入公園。

傳召PW3警員17043佘裕城
現駐守九龍反恐特勤隊第2隊
當時駐守灣仔反恐特勤隊第2隊,亦為特別戰術小隊,即「速龍」

📌控方主問PW3

對峙及推進

2019年12月1日1611時,到達彌敦道與中間道交界近梳士巴利道,設置防線向梳士巴利道推進。當時PW3同行約有3至4隻速龍、10至20個防暴,而現場共有50至60個警員。速龍在防線前方,防暴在速龍後面,向梳士巴利道方向組成一條封鎖線。

在封鎖線前方有黑衣人開遮組成遮陣,亦有人舉起黑色「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但是行人路上亦有途人和記者,人群一直流動。在前方有人叫「死黑警」、「黑警死全家」,亦有3至4次向警方方向掉水樽和雜物。雙方距離約40米。

在推進前有超過10次使用揚聲器警告叫人離開。雙方對峙十多分鐘沒有行動,直至1645時,警員突擊推進向梳士巴利花園太空館方向。當時警方推進速度快,人群向海旁方向四散。該次突擊並沒有拘捕任何人。

直至警方推進到梳士巴利花園內,示威者在公園混入人群中。1653時,警方到達公園近太空館位置,有大約100名示威者包圍警方,叫囂及指罵「死黑警」。約60個警員包括PW3被市民包圍,市民繼續叫口號及指罵「死黑警」。警方未有任何行動。

追截情況

PW3當時望向崇光百貨方向,又大聲叫人盡快離開。其中留意到一個身穿紅色衣服的男子在20米外示威者人群當中,四處張望,對警告沒有反應,只是站立沒有說話或動作。1657時,警方用揚聲器警告,但市民繼續包圍。警告後約數十秒,PW3衝向紅色衣服男子,男子頭戴黑色帽,戴有粉紅色防毒面罩,背有背囊,男子轉身向後走。PW3在8至10秒後,在20米外左右位置近燈柱DF2114,追截到該名男子。當時男子身上或手上沒有任何物品。

法庭要求PW3在庭上確認D2。PW3起初不確定,後向法庭指確認該男子為D2。

PW3確認相片P11(1)-(4)為D2被捕時的裝束。
確認證物P4及相片P11(8)為D2當時的背囊,在D2轉身離去當刻見到D2背此背囊。
確認D2當時裝束,相片P11(5)為黑色帽;相片P11(6)為眼罩;相片P11(7)為防毒面罩。

追截途中D2有離開PW3視線但不足1秒。

追截D2後,PW3將他壓在地上以防逃走。在銀包找到其身分證後,PW3脫下D2帽、眼罩和防毒面具比對容貌。

宣告拘捕是PW3雖然在旁,但不清楚拘捕過程。

背囊在現場沒有被打開。

📌D1辯方盤問PW3

梳士巴利花園觀察

在1611時警沿彌敦道向梳士巴利道交界推進時,由於人群已經四散,毋需穿過人群。但在1647時由彌敦道及梳士巴利道交界望向公園內,可見公園內有人群,至1650線人群仍在公園內,警方需要穿過人群到公園中央位置。PW3同意現場有示威者和圍觀人士,從衣着不能分辨,但認為圍觀人士在推進時應該害怕警方離去,離去時以普通速度行走。

PW3由1653時至1657時在梳士巴利花園內。由於追捕後需要控制D2,PW3沒有留意其他速龍有沒有跟隨衝出或人群有沒有四散。直至1700時PW3仍然在公園內。

掉水樽行為

PW3指2次掉水樽觀察,一次在梳士巴利道,另一次在制服D2後。

PW3同意此觀察十分重要,但在2019年12月2日0230時錄取口供,當時對事件記憶清晰,但沒有提及掉水樽一事,在記事冊中亦沒有提及。

📌D2辯方盤問PW3

在1611時,身處警方防線前遮陣後的示威者,PW3稱為core示威者,PW3解釋黑色衫褲,備有雨遮的示威者,雨遮大部份為黑色,但亦有其他顏色,沒有留意是直遮或是縮骨遮。

當時人群集中在彌敦道與梳士巴利道交界,近崇光百貨位置,警方則集結在彌敦道與中間道交界。1645是警方向人群衝,市民因而四散。

觀看辯方證物D2錄影片段
由D2以手提電話拍攝

片段在1634時拍攝,當時崇光百貨附近有防暴警察,但片中沒有見到遮陣。PW3堅稱當時確實有見到,但不知道遮陣後確實人數,指流動人數約有10多人。

有關D2被追捕前細節

PW3指D2「身穿紅色衣服,四周張望」,但在2019年12月2日第一份口供並沒有提及直至半年後在2020年6月11日錄取第二份口供時,才寫「站在原位週圍張望」。PW3稱因第一份口供資料不足需要補充。

辯方指出PW3在2013年加入警隊2019年12月1日並非首次錄取口供。PW3指當時為在大型公眾事件中首次作出拘捕,事前很少參與公眾事件,當天亦為最後一次。

辯方又指出PW3應該知道警員每天處理的事情需要作紀錄,質疑為何在半年後才記得細節。PW3指D2為在反修例事件中唯一一個被自己拘捕的人,所以特別記得。

PW3在追捕前有聽到有人指罵警方,但沒有聽到有人問:「合法遊行點解要趕我走?」,指距離遠,只聽到市民齊聲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衝前追捕D2決定

PW3指在彌敦道驅散遮陣命令為上級命令,但在1657時衝前拘捕D2時,沒有上級指示,是自己決定衝前,因為認為D2參與非法集結,當時只有約半隊警員跟隨,沒有其他警員一同上前。PW3知道D2現時非面對「非法集結」罪。

PW3同意在彌敦道推進後,遮陣後示威者向人群方向離去,四散並沒有特定方向。但由於只是自己猜測,因此沒有寫在口供中。PW3亦同意示威者混入人群後難以分辨。雖然認為有core示威者,但認同市民都會在遊行時叫口號,指core示威者為會作出非法行為者。

進入公園時,由於人群已經四散,並沒有人阻礙警方進入公園。但當時四周有市民及記者,有人叫口號,人數眾多。

📌控方覆問PW3

在口供及記事冊都沒有記低掉水樽事件,因為當時過於疲累。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