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1201尖沙咀 #審訊 [1/2]

D1:林(22)
D2:黃(23)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1枝噴漆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1包索帶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2罐白電油與1個打火機

繼續 傳召PW1偵緝警員DPU10231鄧保麟
現隸屬西九龍重案組4B隊
案發時隸屬西九龍重案組5A隊
負責拘捕D1

📌控方覆問PW1

除在盤問時指的1次掉水樽外,另有2次左右市民掉水樽,但並非在PW1身旁發生。至於向警員方向投擲其他雜物,PW1並沒有留意為何物,次數約為2次。
群眾叫囂及叫口號和掉雜物在警告前後均有發生,在PW1追截D1前發生。PW1澄清事件次序為舉旗,開始追截,D1轉身跑。

觀看辯方證物D1錄影片段
由D2同行友人以GoPro拍攝

由16:46時開始,可見路面有噴漆寫上的字眼,包括「FREE HK」。

在16:47:59時,片段拍攝位置距離PW1首次見到D1位置約60米。

由16:48時開始,片段中所見的標語PW1在案發當日亦有見到,為噴漆噴在地上寫成,距離PW1首次見到D1位置約2至5米。

在16:48:46時,地上橙色噴漆字句距離PW1首次見到D1位置約5米。

🌟辯方向法庭投訴控方覆問應為辯方盤問的延伸。雖然辯方在盤問時有提及此議題,但涉及到片段幾分幾秒的話,實在過於詳細,較似進行主問。
裁判官提醒控方留意辯方上述關注。

PW1稱片段畫面只拍攝到現場部份市民,亦有鏡頭未能拍攝的情況。在鏡頭遠處警方後面都有市民。

📌D1辯方再盤問PW1

就D2呈堂的片段,D1辯方要求再次盤問PW1。控方表示沒有反對,但保留覆問權利。

PW1在1650時才到達梳士巴利花園,但不知自己幾時到達彌敦道,1648時應在彌敦道。

PW1確認自己加入警隊超過10年,知道重要事項要記錄在記事冊上。
PW1確認在2019年12月2日1730時西九龍總區總部2樓218室所作的紀錄記憶準確。在記事冊第48頁寫道「1450 arrived middle road sweeping」;第49頁寫道「1818 off sweeping and left TST」,沒有關於1648至1650時的任何觀察。

有關投擲的雜物是否包括水樽、汽水罐、雨傘均沒有印象。雜物與水樽的次序亦沒有印象。

🌟控方投訴辯方再盤問的問題與片段無關。

播放片段16:48至16:50,留意水樽及雜物。

🌟控方再次投訴問題與片段無關,投訴成立,辯方不能再問及水樽及雜物有關的問題。

在16:48:40時,可見片段中鐵柱中間有標語,距離PW1首次見到D1位置大約5米,實際距離並不肯定,當時PW1在公園內,但未知D1當時在哪裡。

在16:48:23時,黑色標語距離PW1首次見到D1位置大約2至5米,觀察位置不詳。

📌裁判官查問PW1

PW1能夠認出D1背囊,因為當時D1轉身後可以見到其背囊。至於制服D1前,視線沒有受阻,沒有間斷。
由1650時至被包圍,不是行經市民到達被包圍地點,而是行到梳士巴利公園中央後被市民包圍。

📌D2辯方盤問PW1

PW1確認所謂包圍警方的市民,包括身穿黃色背心、戴頭盔的記者。

傳召PW2警員25070周天威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B連第2小隊
現正上刑事偵緝課程

📌控方主問PW2
當天1200開始軍裝當值,約1620時到彌敦道與中間道交界

1620時到達彌敦道與中間道交界,當時約有100人在前面,包括遊行人士。市民有叫口號及堵路,距離警員防線約40米。當時警員在馬路上市民在馬路及行人路上。口號包括「光復香港」、「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死黑警」、「黑警死全家」。PW2沒有留意市民在做什麼。

1647時在彌敦道與中間道交界推進至梳士巴利道花園,連同機動部隊總部,即速龍小隊,約有50至60個警員。推進時前面約100人四散。

到達梳士巴利花園時,公園內未有其他警員。PW2與50至60個警員一同進入公園,當時約有40至50名市民在公園內。PW2推進至近太空館位置停低,但不清楚其他警員位置,市民大約距離警員10米,當時在梳士巴利花園四周都有市民,警員聚集一起。市民在公園內有繼續叫口號,包括「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死黑警」、「黑警死全家」。

進入梳士巴利花園後約10分鐘後制服D1。在1700時,在公園內近燈柱DF2114位置看見一個便衣警員10231正制服一名男子。由於只有一個警員負責制服,所以上前協助。PW2不清楚10231追截及制服男子的情況,只見到男子當時坐在梳士巴利花園近梳士巴利道位置。10231當時向PW2指男子涉嫌參與非法集結。

PW2在1703時拘捕該男子,即D1,罪名為「非法集結」。當時啲人面戴黑色面巾,身穿黑色長袖衫褲,背有黑色背囊,面巾已除下在頸部,可清晰見到其容貌。

PW2確認證物P2為D1當時的黑色背囊。
確認相片P10(1)-(4)為D1被捕時的裝束,包括衫、褲、鞋、背包。
在現場沒有搜查背包內的物品,直至帶到警署。

確認在證物P2背囊中搜出以下物品:
1支黑色噴漆,證物P3,相片P10(7)
1頂藍色帽,相片P10(8)
1把縮骨遮,相片P10(9)
2支生理鹽水,相片P10(10)
2個黑色口罩,相片P10(11),PW2指自己當時只搜到1個,不排除疊起沒有留意。
1個藍色口罩連透明包裝,相片P10(12)
1對灰色手套,相片P10(13)
1件黑色長袖衫,相片P10(14)

在警署檢獲上述物件後,沒有以其他罪名拘捕D1。

在D1被拍攝相片P10(1)-(4)時,PW2並不在場。相片中 D1有戴手套,但在現場並沒有戴手套,到警署時亦沒有戴手套,不知道為何拍攝時會戴上。

📌案件管理
案件在明天恐怕難以完成,可在下星期一繼續,但下星期二下午裁判官有另一單案件裁決,控辯雙方先在休庭後夾時間,如有必要可在星期六續審

PW2主問完畢,PW2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1月15日0930同庭續審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