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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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25)

控罪: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被告認罪❗️

裁判官宣告罪名成立,控方讀出案情:
被告為某一診所助理護士,在2019年8月13日中午,被告在其Instagram 賬戶發佈一張截圖,內容有一名警員(PW1)的個人資料:出生日期、姓名、身分證號碼和電話號碼,被另一名警員(PW2)發現,並通知PW1,PW1在下午去診所跟進,被告僱主(PW3)在得悉事件後,曾代表被告向PW3道歉,和承諾解僱被告。

在8月13-15日期間,PW1收到被告道歉的短訊,但被認為沒有誠意,不被接受,被告在8月26日被拘捕。

PW1有去見警方的臨床心理學家,被評為心理困擾有焦慮。

裁判官表示為首次接觸這類案件,要求控方提供案發時,社會上起大型底的情況報告,要考慮案情對PW1的心理影響,起底嘅背景,呢單案關乎整體利益,個人資料被濫用的潛在風險,若實際存在,對PW1和他家人的影響。

辯方求情:
辯方呈上由被告的同事、母親和被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

律師指出上訴庭無相關指引,希望法庭以譚希倫(音)一案作為案例,考慮以下重點:對當事人的傷害,事件的嚴重性,用電腦的目的,和被告的利益。

傷害:警方心理學家嘅報告,表示只係憂慮,冇實際心理傷害,無患上創傷壓力症候群,無被實際攻擊。

嚴重性:被告只係在其IG賬戶貼圖,只有追隨者看到,而且在貼文後個多小時後已刪除。

被告的利益:被告貼圖,只係受社會氣氛影響,只係發洩,並無實際得益。

被告在案發後兩小時向僱主承認,會承擔責任,當日下午有面對面向PW1道歉,亦有向PW1發短訊道歉,作出補救和承擔後果;被告自小父母異離,同爺爺一齊住,近年爺爺年邁,被告孝順樂於照顧。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9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索取被告的背景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控方需在兩週內呈交文件給法庭和辯方,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