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刑事損壞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拒捕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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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裁判官參照《裁判官條例》第27條修改控罪,D2無需重新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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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控罪1
D1 修訂控罪前的罪名不成立
(然,修改控罪下被刪去D1,亦沒有新控罪)
D2 罪名成立❗️

控罪2
D1 罪名不成立

控罪3
D2 罪名成立❗️

控罪4
D3 罪名不成立

總結而言
D1全部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D2全部罪名成立❗️
D3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D1有訟費申請,駁回申請
法庭將為D2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報告,期間還押❗️

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作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