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 #刑事損壞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拒捕

D1:高(17) 
D2:黎(21) 
D3:梁(16)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外抗拒警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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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裁判官使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修改控罪,D2須重新答辯。

D2要求補充陳詞:
控方據共同行事控告D2,此是修訂控罪。在一開始之先,是分開控告D1及D2,其後在數次提堂期間,控方經考慮後,才修改為現時共同行事的控罪。期間證據沒有任何改變,是控方一開始已得到的證據。

現時是控方未能證明共同行事這控罪。

審訊後修訂,對D2不公平。

裁判官讓D2律師查看HCMA60/2003案例。

押後至同日1530再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