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08銅鑼灣 #提堂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D4: 鄺(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背景:
市民前年9月8日發起集會,希望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集會遭警方腰斬,引發警民衝突。示威者一直沿灣仔撤退至銅鑼灣站,警察在扶手電梯上追捕市民,至少6名市民被捕。事隔逾年,案件於去年9月21日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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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準備好D1至D3答辯。
控方同意D4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法庭質疑為何只准D4簽保守行為,控方回應指D4無刑事定罪紀錄、年輕,案發時亦無使用該噴漆。

D4案情:
前年9月8日有一個有不反對通知書遊行。遊行宣佈結束後有示威者在港鐵站放火、塗鴉及以雷射光照射警員。警方清場下,示威者往東退向銅鑼灣。晚上8時,警方在維園發現D4與其餘13人,身穿示威者服飾,背包內有眼罩、手套、藍色噴漆及士巴拿等。

🟢D4同意案情,控罪撤回🟢
以$1,000簽保守行為12個月,並支付$500堂費,在擔保金扣除。

證物23至29充公。

D1至D3否認全部控罪

控方有15名證人,當中4名屬關鍵證人。

D1至D3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1430在東區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
D1至D3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