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續審 [2/4]

D1王(16)
D5何(22)
D6郭(27)
D7呂(20)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被告全不認罪

承上

Parta Partb

繼續傳召第一證人警務人員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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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辯方繼續盤問🔸
事發當天,pw1第二次駕駛去天橋時間,0450時見到十米前有一群疑犯,當時車速約10公里。駕駛近疑犯前,已經通知同事一起到達該位置,目的是為了讓自己和其他埋伏的同事差不多時間到達天橋。pw1停車的速度很快,約1,2秒,隨後追截疑犯。辯方呈上p4,第6張照片的紅色圈部分,參照回網上的圖片,即d2白色牆邊去到最盡的位置。街景圖第10,11張圖,與當日的街景圖差不多,有紅色欄杆延伸去行人路。疑犯在相11位置。pw1當時擔心自己安全,怕一個人無法制服9名人士,而黃宜坳道有其他警員埋伏,所以才沒有直接駕駛去紅色欄杆位停車。

相12 ,最左的欄杆前面有一個行人缺口位 ,任何車都可以在此停泊。辯方詢問pw1,這個缺口位對於疑犯來說都是一個障礙,很難可以跨過,pw1同意。辯方表示pw1聲稱有6個人在自己前方位置跑過,但卻沒有把車停泊在欄杆的缺口位置,pw1表示當時沒有考慮有這個屏障。辯方質疑這個講法不合理,原因是這些屏障十分明顯,pw1不同意。pw1的停車位置在證物p3的第一張相和街景圖12,已經超過了行人過路柱三角形標示。pw1表示一架巴士大概相距10-12米,距離自己停車的位置,相距了2架巴士。而白色牆到自己停車的位置距離,即1號和5號位置有4-5架私家車的距離,約20多米。

辯方詢問pw1,之前把車停泊在三角形位置是因為事發當時,有最少一名疑犯在安全島上面出現,pw1同意是為了追截疑犯,但不同意是為了將當時在三角形安全島位置的疑犯截停才停在此位置。pw1停車後立刻下車,有一刻中斷了疑犯視線,當時第一批人士跑向往粉嶺方向的支路,就是相10顯示的支路位置,即是街景圖11、12,大概去到路牌「望右」位置,即下車第一下望到的位置。

pw1由下車到轉身一共見到三批人,辯方詢問pw1是否有機會親身自追截距離自己較近的那堆人,pw1不同意。當時有3個人在車頭方向的左面,從行人路跑過,即是pw1的左手方向(pw1在司機位)。辯方詢問pw1左面的車身會否遮擋自己,pw1表示不會,因為車身的玻璃好大。pw1表示下車後,視線沒有阻礙,但同意在車上會有一些阻礙。辯方繼續詢問,距離pw1較遠的那批人,其實在車上根本看不清楚,是否一下車那批人士已經跑了去支路?(*黃官質疑,看回街景圖和控方照片,那條支路是馬路的一條延伸位置,所以很難問到是否跑入了去支路。辯方可以質疑位置不準確,但無法說入不入,不是說法前後矛盾而是那一條支路很長,有幾百米,所以看圖片可以理解。)

pw1表示在這個階段,去到吐露港,一下車已經表達向那群人士表露了自己身分,其口供紙上:「我隨即下車追捕三人,期間d5在20米外被我控制,隨即我表明身份」,辯方質疑口供中無提及pw1一下車就表明自己身分,但幾時表明身分是本案重要的案情。pw1同意,但不同意自己在庭上表達錯誤。

辯方指出案情:
控方的相10是pw1第二次駕駛近去天橋時,在天橋前一點位置,有一條行人樓梯,這條樓梯是通向停車場;停車場附近是民居;橋上的白色牆位置,沒有雙黃線,停車標誌也不明顯,pw1同意;
同一段時間,當pw1駕駛近那條橋,最少有一名人士在控方相12的安全島位置出現;而該名人士在安全島位置跑向支路,pw1不同意;
這名人士其實離開了其他手持竹枝人士,即是相16最初pw1表示見到6個人聚集的位置,2個地方相距最少有2,30米,pw1同意;
而該名人士起跑,並非就是那群人拿著竹枝聚集的一份子;由此始終,pw1都不能肯定第二次拘捕的人士就是手持竹枝的人士,pw1皆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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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辯方🔸
pw1當時見到9個人在路軌上,全部都是穿著黑色裝束,都有用物件遮蓋自己的面部。人群面向白色牆但背對pw1,所以他見不到人群的容貌,只見到身形,衣著,甚至其輪廓。

辯方呈上p3 相3,pw1表示圖中的警察衝鋒車由車頭到車身的位置大約6米,闊和高度約2米米,與鐵絲網頂部的高度差不多。pw1表示下車後自己跑向了支路的位置,即相9、10的位置,當時自己制伏了一個小朋友,其後和其他三位同事上了白色的5人私家車,包括姓鄺的警員、警長50161 和警員49253 。上車位置在p4 相9位置(在圖中標示),pw1不記得當時誰人駕駛,也不肯定各人上車的次序。當時車速估計60公里左右,沒有其他車輛在同一個方向出現,即pw1他們是唯一一架警方的車輛追截疑犯。當時駕駛至吐露港下車追截疑犯,下車後pw1有大叫表露身分,但不同意有說「仆街咪走」。

辯方地圖呈上d5,表示pw1標示的紅色位置2 就是他本人,藍色交叉位置就是他聲稱見到黑衣人的位置,pw1同意。辯方指出,pw1作供時,有提及見到一高一矮的兩名人士抱著竹,後面的人是否也拿著竹,pw1表示第三次見到有。辯方讀出一段口供:「上斜的方向前進,我和他們的距離若十米,行人路上只有他們十人,我慢駕駛經過右轉路口,並留意到帶頭的2人是一高一矮,前後抱著竹枝,其他人則跟隨在後。」,pw1表示當時全部人都拿著竹枝,辯方指出其實pw1去到第三次見到人群的位置,根本見不到除了一高一矮的兩名人士抱著竹枝外,根本沒有見到其他人,pw1不同意。

🔸D7辯方🔸
沒有問題

辯方盤問完畢~

控方呈交警員x的個人資料,為證物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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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二位證人~

偵緝警員17191鄭宏泰(音),駐守大埔刑事小隊,以下簡稱pw2。

⚪️控方主問
pw2表示當日有行動,有一位督察在0250時給了指示我們。當時有情報表示,(*黃官提醒控方不要重覆問~)因為有破壞鐵路的行動,所以pw2在廣福迴旋處埋伏。直到0440時,督察用通訊機通知見到可疑人物出現在廣福迴旋處近天橋位置。當時,督察表示見到一堆黑衣人拿著竹枝,於是預備有一個拘捕的行動。0453時,督察表示,那些黑衣人在大埔元洲仔路段的大埔路軌拋擲竹枝,pw2立即駕駛去到。在車的左面,pw2見到大約有6名黑衣人手持竹枝。那些黑衣人一見到警員下車,就掉下竹枝,向著往粉嶺方向跑走。

當時pw2和其他警員下車追截,pw2追截一名女子,即本案第一被告,制伏d1的位置就是支路近燈柱j195。當時pw2捉實了d1的書包,追截了約15米左右。制伏d1的期間,有另外一個黑衣人想幫忙搶走d1但失敗了。其後,警車出現時,相信有10個人跑走。

主問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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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盤問
🔸D1辯方🔸

pw2於2013年加入警隊,17年擔任刑事偵緝處,pw1不是自己小隊的oc,當日警車上有警員12207,女警77224 ,警長2941,pw2在外副駕駛位,12207在車後左面位置,2941負責駕駛,77224則在車後右面。 所有人都是穿著便衣,pw2不清楚還有否其他便裝車。

辯方呈上p2 的街景圖,顯示了廣福苑的位置,pw2表示當時的埋伏位置在廣宏街社區中心,近廣福休憩處。未駕駛到火車橋的時候,pw2見到左面有6個人,當時前面和對面線沒有其他車,但不清楚車後有無其他人,也沒有留意督察(pw1)的位置。pw2表示自己的注意力在黑衣人身上,所以沒有留意有否其他車輛、警車出現。pw2先不肯定右面行人路上的人數,當時車停在安全島前方的位置。

此刻第一次見到黑衣人手持竹枝,位置在白色牆的鐵絲網附近。pw2表示6人沒有特定的排列,沒有留意每人拿著枝竹的數量,當時他們往粉嶺方向的支路跑。當時他們由安全島左至右去到對面的行人路,路上沒有其他車輛。pw2表示在支路方向,所有人混淆,所以不清楚全部人一共有幾多人。pw2也不肯定最後被截停的5個人,是否就是一開始見到的6人。辯方指出相3見到一大堆竹,竹枝的位置比較接近大埔滘,pw2同意。

辯方呈上d2街景圖:
當時車駕駛回迴旋處,大埔滘往粉嶺方向。
相3,沿著行車線位置,天色和當日不同,但街景差不多;
相5,繼續沿著那條路;
相6,沿著馬路再上;
相7,未見到火車橋,一路上斜坡往右方向;
相8,繼續往上但未見火車橋;
相9,左邊的中間位置是安全島位,這裡有機會見到火車橋的情況。
pw2同意以上內容。

辯方呈上控方相簿的相3、4,pw2表示不肯定相中的那堆竹是否就是6個人手持的竹。pw2沒有見到6人走向黃宜坳位置,只見到黑衣人掉竹,不肯定地下那些竹是否就是他們手持的竹,但見到11個人都跑入支路方向。辯方質疑pw2,現場環境混亂pw2根本沒有留意清楚,pw2表示當時只留意黑衣人其他事情不清楚。

🔸D5辯方🔸
pw2表示停車後,在左面見到6個黑衣人,另外見到右面大約有5個人,但不肯定實際人數。當時pw2的注意力專注在左面,相對右面注意少一些,位置在接近支路的行人路上,與控方相2顯示的位置有些微的誤差,可能有20米左右。辯方展示p2的截圖 ,位置與實際位置相反,左面即缺口位,有5-10米的誤差,前後20米左右的鐵絲網位。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在pw2警車停下的位置,無可能逐一觀察到每個人的動作,也無可能仔細留意到每個人的位置,pw2同意,表示只能說到大概位置;有可能有人沒有手持竹枝,pw2表示左面不是,右面不肯定;有至少一名人士和pw2右前方人士距離20米,pw2不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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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