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2/2]
#攻擊性武器

冼(33)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北海中心外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傳召PW4 署理警司陳喬崔 (專家證人)
確立PW4為檢驗電子裝置,包括雷射筆的專家
PW4於03年加入警隊,現為署理警司,在刑事部技術服務組工作,主要是對於案件的一些證物,例如影音,相片,電子器材的鑒證。19年至20年間PW4鑒證了超過100支雷射裝置,也在6,7個法院以專家證人身分上庭解釋鐳射裝置報告的內容。

PW4為本案寫了3份報告(P24,25,27) 均以65B呈上,當中第3份是在睇完辯方專家報告後所寫的。

第一份報告重點
- 用涉案雷射筆及原有電池測試可正常運作,能發射出綠色激光。
- 換上滿電的充電池進行檢測,利用儀器量度出本案雷射筆的輸出的功率為73.26毫瓦,按照國際電工委員會制定的IEC 60825標準屬於3b級別,即輸出功率多於5毫瓦但少於500毫瓦。
- 測出該雷射的標稱眼睛危害距離(Nominal Ocular Hazard Distance, NOHD) ,即在不同距離測試輸出功率,最終測出該雷射筆在40米內被照射到人的眼睛可帶來傷害。

主控:即40米以外就安全
PW4:係

(後補)

案件將於1月18日0930續審,到時會開始辯方盤問PW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