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張慧玲法官 #20200101灣仔
👤岑(37) #關文渭大律師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控罪:
①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1日在皇后大道東21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把自製弩,20支尖木棒。
② 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20年1月2日在黃大仙富美街一住宅單位內,管有2把弩及5支箭。 #攻擊性武器

鄭紀航裁判官於2020年8月27日裁定上訴人兩項罪名成立,判處12個月即時監禁,詳情如下: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8766

*臨時撤銷刑期上訴,今天只處理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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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上訴理由:
裁判官不當地採用司法認知
原審鄭紀航裁判官裁決時,以司法認知「2020年1月1日下午港島各處有大量人群示威,有極端示威者使用各式武力……」為基礎,再推論上訴人管有物品的意圖必然是用作傷人或提供予他人傷人用。

但是,裁判官在審訊時卻沒有提及會引用司法認知作為其中一個推論基礎,使辯方無法針對指控而盤問證人、傳召證據。剝削了辯方應對的機會,引致審訊對上訴人不公平。單憑物件本身性質、當日港島示威、黑色衣物及隨身物品,推論上訴人管有弩、箭的意圖並不穩妥。

②關於管有物品意圖的推論不穩妥
鄭紀航裁判官裁決提及「案發時的過去半年,香港的暴力示威仍未有終止跡象……」上訴方認為不應依賴上訴人在街上被拘捕時的裝備,推論上訴人寓所中搜出的弩意圖用作傷人。理由是一般人家中有好多物品可以用作傷人,例如在家中搜出菜刀,並不能推論管有菜刀有傷人意圖。

即使弩和箭非尋常物品,但本質上亦非攻擊性武器。在沒有招認的情況下在家中搜出,然後單憑案發前半年的社會事件推論意圖,所得推論是否足夠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張慧玲法官:一絲一縷加起嚟就係一條堅韌嘅繩
我都同意單獨一樣嘢淨係黑色衫未必夠,但所有嘢加埋又有面巾、V煞面具、手套、3M防毒面罩、泳鏡……當然最重要仲有嗰把弩同埋削尖咗嘅箭喇,一個無辜嘅人會唔會帶咁多嘢,去帶朋友睇遊行呢?唯一考慮就係以當時的環境,上訴人管有物品的意圖,仲有d咩可能嘅推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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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雖然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管有物品的辯解不可信不可靠,但接納上訴人當日與友人一同參觀示威。所以,根據上訴人的證供已經足以證明案發當日有遊行示威,因此沒有不當地採用司法認知作推論。

另外,辯方深知上訴人管有的裝備乃示威人士常用工具,所以上訴人作供時逐一解釋每樣物品的用途以推翻相關推論,例如眼罩是裝修時保護眼睛……。原審時,駱應淦資深大律師亦有在結案陳詞中,邀請裁判官考慮當時無示威、無人叫口號或唱歌、無人有激烈行為……。從此可見,辯方了解控方的立場就是「被告帶備涉案物品到示威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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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考慮需時,擇日頒佈定罪上訴結果。

*並非完整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