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拒捕

~此為後補資訊~

陶(20)

控罪及相關案情: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或攻擊性武器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洗衣街公園內管有27條索帶、1把摺刀、2支螺絲批、5把六角匙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及摧毀財物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支噴漆

(4)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督察 A

控方傳召四名控方證人,此部分為PW1作供的部分。

📝承認事實(上午)
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2. 被告身份沒有爭議

控辯雙方在下午呈上多一份承認事實
1.油麻地普通科門診在2020年5月18日為PW1撰寫的醫療報告,列為控方證物P2(中文版為P2a)
2.廣華醫院在2020年9月29日為被告撰寫的醫療報告,列為辯方證物D4
3. 一名牙科醫生在2020年9月9日為被告撰寫的醫療報告,列為辯方證物D5
4. 有線電視於2019年7月14日發出的登記用戶付款通知書以作為被告的住址證明,列為辯方證物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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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1 男督察督察A 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PW1於2016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0日是為西九龍總區衝鋒隊第一隊的指揮官。PW1於2019年11月10日的2300起至行動結束期間當值,負責處理西九龍總區內的所有緊急事件。當值時身穿軍裝(稍後得知是防暴裝)。
2019年11月11日0615時PW1離開基地,帶同共四十人左右的西九龍總區衝鋒隊第一小隊在西九龍總區內(即深水埗、九龍城、油尖旺一帶)巡邏。PW1乘坐指揮車(稍後得知是1輛衝鋒車),小隊成員乘坐2架「中型巴士」(稍後得知是2輛衝鋒車)進行機動巡邏。
0810時,西九龍總區高層指揮中心發出指示,指出在旺角亞皆老街洗衣街有50人聚集,在監察鏡頭中見到他群眾堵路,要求PW1的小隊及機動部隊Y3小隊前往上址查證有沒有此事發生。

📌追截被告
0825時,PW1帶同第一小隊,並指示Y3小隊分別循兩個方向前進上址。 Y3小隊沿亞皆老街左轉入豉油街,PW1與第一小隊的車隊則沿染布房街及豉油街交界左轉入豉油街,沿豉油街向洗衣街公園前進。當車隊準備右轉進入洗衣街公園時,PW1在司機位旁(即左前方)見到在他的面前25-30米外有40人聚集,當時大部份人身穿黑色裝束,部份人以面巾蒙面及揹背包,部份人手持長條型物件。PW1 以通訊機通知小隊下車截查上述人士。落車後,人群開始向四方八面逃走,期間PW1聽到人群中有人大叫:「走啊!有狗!」,PW1根據經驗及當時社會背景知道「有狗」是指警察出現。

人群中有大約10人在PW1左前方25米,當時逃走了進入洗衣街公園。PW1表示當時早上天氣晴朗,光線充足,能清楚看見各人,遂向前追,大聲警告:「警察!咪走!」。其後尾隨10人進入洗衣街公園,小隊成員亦尾隨PW1全速追捕上述人士,入到公園範圍時見到一名男子上身穿黑色t 恤,下身穿黑色長褲,揹住背包,以黑色面巾蒙住口鼻,遂上前追捕(後知為被告)。雙方相距5米左右,被告在PW1左前方。在跑動中PW1曾大聲警告:「警察!咪郁!」。

被告在進入公園時, PW1身處在車路與行人路交界的位置,由公園外的行人路起計追了30米左右。PW1其後用雙手捉住被告上臂,並就像「打欖球咁」箍實被告上半身。糾纏期間PW1聲稱被告曾左右擺動身軀試圖掙脫,PW1沒有放手,隨後雙方一起失控跌在地上。PW1壓了在被告上面並嘗試以手銬控制被告,對被告講:「咪郁!依家拉你非法集結!」。當PW1以右手往後方手銬袋拿手銬時,被告推開PW1,PW1因而失平衡跌坐在地。PW1見到被告在其面前起身並加速逃離現場,被告向前跑了5至6步左右,第一小隊傳令員11466就在其左前方捉住被告的左手,PW1起身,捉住被告右手。期間被告仍嘗試擺動身體掙扎,PW1及傳令員以警棍擊打被告大腿外側數次,傳令員擊打被告左大腿外側,PW1則擊打被告右大腿外側。

被告及後放棄反抗,PW1指令被告坐在地上,陸續有其他隊員幫忙控制各疑犯及處理被告、進行快速搜身。由警員11466對被告進行警誡及控制現場,警員14079則負責搜袋及搜身。PW1在旁觀察。警員14079(PW2)打開被告背包,在袋內找到:
1. 一批膠索帶
2.一罐黑色噴漆
3.兩個維修用版手等工具

期間PW1曾感到左前臂有痛楚,檢查後發現左前臂有一隻手指長的擦傷,左膝及左手肘亦有瘀傷,相信是在與被告糾纏間造成,但因仍需進行指揮職務,所以沒有即場接受治理。

0832時,PW1將被告交給警員14079處理。

0850時,PW1搭乘小隊指揮車離開現場。

✏️辯方盤問

(辯方呈上一批街景圖,抱歉未有詳細紀錄)

📌案發位置
辯方指出PW1在早前口供提及高層指揮中心的指示應為「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有人聚集」,並非PW1庭上口供指的「亞皆老街及洗衣街一帶」。PW1同意在庭上證供並沒有提及彌敦道、亞皆老街有人聚集,惟一般情況下警察術語「一帶」是指附近的橫街與直街。PW1指出旺角一帶內街四通八達,在短時間內人群便可移動至別處。

📌 被告有否參與非法集結
PW1同意未能確認被告有否到過彌敦道及亞皆老街一帶,惟其在洗衣街的行為已讓PW1有足夠懷疑其干犯非法集結,包括:
1. 被告曾與團伙在洗衣街的馬路中央行走
2. 被告與團伙的裝束類近(兩者都是身穿黑色衣物及佩戴面巾)
3.被告與團伙的前進方向一致(沿洗衣街向南往豉油街前進)
4. PW1警告被告停下時,被告沒有停下接受截查,反而加速逃跑,所以必須先控制被告。然後循非法集結方向調查被告

PW1同意上述資料重要,但沒有在書面證供內提及,原因有二:
1. 書面證供已描述這班人的出現,沿洗衣街南行
2. 大部份人有類似裝束,但細節如面巾、揹袋等,PW1不能確定是否所有人都有上述物品,因此書面證供僅針對大環境描述,未有紀錄相關細節

📌追捕情節
辯方向PW1展示14張於案發地點拍攝的相片,並播放案發路段的模擬片段。PW1同意片段能反映公園環境,惟不同意公園內的花槽阻擋其視線。

辯方在盤問期間多次質疑PW1追捕被告的情節是其一邊作供一邊虛構出來的,當中包括被告推PW1使其跌倒的情節、宣佈拘捕的時間、表露警務人員身份的情節、與警員11466一同用警棍制服被告的情節、及最後搜袋的情節均與事實和PW1口供有出入,PW1不同意,多次解釋庭上口供只是補充書面口供的細節。PW1同意沒刻意留意被告傷勢。

📌辯方指出
被告當時只是在洗衣街公園內行。PW1突然從後扑跌被告,造成其右眼、嘴唇、右腳受傷及兩顆門牙斷裂,眼鏡及電話更飛脫出來。其後 PW1曾主動放手,但隨即又壓低被告,並要求被告切勿掙扎。被告於是照辦,但仍遭警棍毆打。整個過程中,被告從沒反抗,亦沒有跨越花槽或推跌過PW1,反而是警員將一個不屬於被告的袋掛在他身上。PW1不同意以上陳述。(註:兩個陳述出入真係好大)

✏️控方覆問

PW1澄清,自己只看到被告的雙手沒有拿著任何東西,並不清楚被告有否戴手套。

✏️裁判官問
-PW1澄清中型巴士及指揮車為衝鋒車,小隊成員的軍裝為防暴工作服,全員有佩戴戰術頭盔。
-PW1同意除了叫「警察!咪郁!」外並無表露警務人員身份。
-PW1同意在時間倉促下沒有向被告詳細解釋截停及拘捕原因,心理狀態緊張下亦直覺被告已干犯非法集結,但要再盤問。
-PW1同意有基礎以非法集結拘捕被告。
-PW1同意過程中無人要求他出示委任證。

✏️辯方覆問
PW1 重申以非法集結拘捕被告的基礎為:
-被告與群眾相似的裝束
-兩者向著同一方向前進,見到警察時急速逃走
-較早前電台傳達「彌敦道亞皆老街,洗衣街一帶有身穿黑色裝束的團伙移動,非法集結及設立路障」的資訊。

PW1作供完畢。

💛感激臨時直播員十~分詳細的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