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0813機場
👥賴,畢,何,黃(19-28)
🛑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6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4)
2)非法禁錮 (D4)
3)非法禁錮 (D2)
4)暴動罪 (D1, D2, D3)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D1, D2, D3)
6)普通襲擊 (D1)
7)阻礙公職人員 (D3)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D4 所有罪名不成立
🟢🔴第(3)項控罪,D2罪名成立
🔴🔴第 (4)項控罪,D1至D3罪名成立
🔴第 (5)項控罪,D1至D3罪名不成立,但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
🔴🔴第 [6] 項控罪,D1認罪
🔴🔴第 [7] 項控罪,D1認罪
🔴🔴第 [8] 項控罪,D3認罪
🔴案情摘要2019年8月13日晚上約11:30至8月14日凌晨,一名內地居民(付国豪)(下稱PW1)。在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遭到襲擊。控方把整個事件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發生在2019年8月13日23:30-23:49 ,
涉及D4被控的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罪。第二階段是第一階段的延續,發生在2019年8月13日23:49-8月14日00:23,
涉及D1至D3被控的非法禁錮、暴動及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等控罪。
D1承認的控罪(6)及(7)涉及第二階段的末段。D3承認的控罪(8)涉及2019年8月25日被警方截停後搜出的攻擊性武器。
相關議題爭議辯方主要立場是
沒有發生非法禁錮、非法集結、暴動及嚴重襲擊等罪行,儘管有發生該些罪行,他們只是個别犯案,既
沒有共同目的,也沒有夥同犯案。
此外,片段不清䀿,辨認證據內容
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驗證標準下裁定犯案人就是被告人。
D2
反對書面會面紀錄及錄影會面紀錄呈堂,就其自願性及公平性議題進行了程序公義的聆訊。李官裁定D2的書面會面紀錄及錄影會面紀錄是自願錄取的,當中亦無不公平的情況支持剔除有關招認,
批准呈堂。涉及D4的控罪片段拍攝到犯案人(案中稱為男子A)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集結及禁錮,他的行為包括禁錮PW1、襲擊他、侮辱他、擅自查問他、搜查他的財物、從他的背包裏拿出有「我愛香港警察」設計的藍色上衣、高舉該藍色上衣、煸動及挑撥現場人士仇恨PW1的情緒。
然而,男子A在戴著口罩的情況下,只有極短時間口罩移位至露出上唇以上容貌,曝露出的樣貌沒有甚麼特徵,衣著及所攜帶的物品也沒有特色,D4的八達通極其量只能夠推論他曾到過機場。李官認為
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驗證標準下肯定男子A就是D4。
🟢D4被判無罪
🟢涉及D1的證據D1承認控罪部分:
控罪(5):8月14日00:08開始的襲擊(否認「傷人19」,但承認較輕的「襲擊引致他人身體受傷」)
控罪(6):8月14日00:22的普通襲擊
控罪(7):8月14日00:22之後阻礙公職人員,即救護員
D1早在8月14日00:08 ,已經進入PW1的核心範圍。從這個時候,他不斷用手持的美國國旗,聯同其他人一起襲擊已經躺在地上的PW1。 約00:16,有救護人員成功接觸付先生,D1仍然沒有罷休,仍然企圖向PW1接近,但遭到時任議員張超雄等兩、三個沒有戴口罩的人士阻擋。約00:22,當救護員成功把PW1抬離現場接近機場大堂的出口時,D1繼續追上,繼續襲擊PW1。
涉及D2的證據 就D2的招認,她承認曾經用索帶綁上PW1及襲擊他。這和片段中顯示她曾手持索帶、蹲下和靠近PW1的現象吻合。
涉及D2的片段足夠清晰,有一些片段也拍得女子A拉下口罩和說話,及案發前約1小時在機場便利店暴露了全貌。李官認同片段中的女子A與D2是同一人。
李官:「D2雖然是女士,長相像男士一樣,經考慮她的眼、耳、口、鼻、幾何特徵和表面特徵,包括眉粗,及面型輪廓,和犯案人一樣。」(直播員:
🙄🙄🙄)
D2用索帶協助禁錮PW1,D2協助把PW1從行李車拉下離開郭、張保護PW1及靠近的白色牆壁,令多人能靠近及向倒地的PW1襲擊,向已獲得救援的PW1繼續襲擊,D2也不斷阻礙救護員等行為。
涉及D3的證據 涉及D3的片段足夠清晰,有一些片段也拍得片段中犯案人(男子B)的全貌和戴面罩的時候。李官亦有考慮男子B的衣著,尤其是在D3家中搜出和犯案人一樣的小丑面具面罩、呈3個V形的鴨咀帽、手戴的Apple Watch智能手錶和金屬鏈等。李官認同男子B與D3是同一人。
D3協助把PW1從行李車拉下離開郭、張保護PW1及靠近的白色牆壁,令多人能靠近及向倒地的PW1襲擊(包括D1),向已獲得救援的PW1繼續襲擊。
有人(包括但不限於D1至D3)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 a. 向被強迫坐在行李車上的 PW1,捆綁及威脅使用暴力,包括要求其他勸導人士,時任立法局議員郭家麒及張超雄等人離開和停止干預
b. 對PW1的直接暴力行為,例如向他照射強光和雷射光束、襲擊和淋水等。當中部分是D1至D3直接施行的,包括D2使用索帶禁錮PW1、D3用強光照射PW1、 D2及D3強行把PW1從行李車及由勸導人士組成的「保護網」範圍拉走,PW1繼而被多人暴打約兩分鐘,包括D1。後來,D1仍阻礙救援並追出車道方向繼續襲擊PW1
🔴D1-3控罪(4)(暴動)罪名成立
🔴涉及「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的控罪他們在PW1被施行暴力時參與的角色和行為,亦構成了共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由於PW1的傷勢並不構成法例所指的「嚴重傷害」,他的傷勢比較符合第二級別的襲擊罪,即「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本席把控罪五「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改判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裁定D1至D3罪名成立。
🔴判案書本案押後至2021年1月8日9:00判刑
🔴D1-3繼續還押
🔴D4當庭釋放
(辛苦各位手足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