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陳(49) #0922太子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利及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拒捕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香港九龍港鐵太子站C1出口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4241。

審訊記錄索引: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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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證人作供可信性:

法庭接納PW1,PW3和DW2證供,不接納PW2,被告和DW1的證供。

📌針對PW2:

法庭不明白電梯大堂和報案室相距不遠,而且報案室理應較電梯大堂安全,PW2為何要在電梯大堂對被告搜身。法庭亦不明白為何PW2指因電梯大堂較大可放下被告背包,明明報案室也有足夠的空間予PW2在對被告搜身時放下被告背包。

法庭難以想像被告在警署內部下仍可以單人匹馬,在3名警員押解下向前走逃離現場,即使被告向前走可以走到那裏?

📌針對被告:

法庭不明白被告為何當有人想對警署噴牆時不進行拍攝,明明是個好機會。法庭亦不明白被告為何不馬上佩戴防毒面具保護自己,明明有足夠時間。

法庭認為B2出口比C1出口近豪苑餐廳,但被告卻在C1出口等候朋友,而且被告就等侯朋友的時間有大分歧。

法庭不相信被告在無原因及開揚環境下會被警員用警棍打,亦不相信被告因「貪得意」及工作需要而使用較不方便的涉案雷射筆,不使用較方便的照明工具。

📌 針對DW1

法庭指在DW1正職不是記者下,不相信他會放直播重要過與朋友的約定。

事實裁決:

📌針對控罪1:

法庭認為被告每天需要帶涉案背包上班,必然知道涉案雷射筆在背包中,但由於PW1和PW2就對被告衣着的口供有分歧,法庭不能肯定被告是被搜出噴漆的人。

針對環境證供,法庭不肯定被告是否因害怕被捕而急步離開;被告被搜出的物品與行使暴力不相關;現場環境平靜,只有一名男子想對警署外牆使用噴漆,附近有人上下車,沒有人聚集;也沒有證據指被告曾與警方對峙。

在缺乏直接證據和沒有環境證據作推論下法庭不能肯定被告會使用涉案雷射筆作傷害用途,控罪1不成立

📌針對控罪2:

在法庭不接納PW2的口供,而控方未能就此作更多的舉證下,控罪2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