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回29/12/2020審訊之下午部分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2/2)
👤黃(38) #1224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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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就結案陳詞的口頭補充:

📌環境證據在本案的角色:

控方律師邀請法庭參考S.H.Y案,用環境證供推斷及作出事實裁斷。例如涉案的索繩袋是否藏有雷射筆。

控方律師指若法庭信納PW1的口供,控方的環境證據比S.H.Y案更強。例如被告曾使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及人群,亦曾把裝有雷射筆的索繩袋卸下。

控方律師指出本案只需就綠色光束作事實裁定,其他光束則與本案無關。

📌被告作供的可信度低:

控方律師重申被吿就涉案物品的證供可信性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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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就結案陳詞的口頭補充:

📌PW1的作供可信度低:

辯方律師指本案涉及1 vs. 1的情況,即是本案涉及PW1與被告證供的比對。而辯方立場是PW1作供可信度低。因為沒有提及重要細節,例如發射人發射雷射光前後的動作、發射時的時間、光束的發射方向、發射人的行為和外貌等。

此外,PW1作供混亂,自相矛盾,在涉及與本案案情有關的內容時供出不同版本的內容,還有沒有紀錄PW1同意是重要的內容細節,以下是部分例子:

1)PW1:被告是在深色人堆中
實情:被吿身穿白色褸

2)PW1在百步梯案發時的人數和人群的作供自相矛盾

3)PW1就百步梯底與頂的距離和案發時的狀況的作供自相矛盾

4)PW1就百步梯頂中警員的巡視情況的作供與PW2與照片D1(5)和D1(7)有分別

辯方律師指出PW1的口供以偏概全,PW1在案發時對索繩袋和雷射筆觀察不足1分鐘,但在庭上很快便能認出。而且PW1在截獲被吿時竟然不發一言,甚至只左擋右擋被吿的前路,與「捉迷藏」無分別。

辯方律師指出PW1的口供存在內在不可能性。例如若百步梯頂有大量警員駐守,被告不可能在警員旁邊使用雷射筆。若果被告逃跑,為何樓梯旁的警員不加以協助?最後,被告會完全跟隨PW1追截其的方向逃走?

📌不能肯定被告管有索繩袋:

辯方律師指出由於PW1證供一是錯漏百出,一是沒有作口供紙上記錄,而且PW1在主問和盤問時的供詞完全不同,故本案涉及的索繩袋不能確定是屬於被吿。

除外,PW2亦承認看不到被告有使用雷射筆照射人群及警員,亦承認被告被截獲後並沒有逃跑,PW2從被吿背包亦搜出其他日用品。

📌本案沒有證據證明雷射筆的傷害性:

辯方律師指出PW3亦同意需要醫療學歷才能指出雷射筆對人的傷害。

📌控罪元素:

辯方律師指出此罪首要條件的是「管有」,其次才能證明被吿的「意圖」。

在「意圖」中,被告身處氣氛平靜的環境,附近並沒有示威活動,沒有必要使用雷射筆照射人群及警員,何況不能肯定被告管有索繩袋。

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能考慮全部證物,尤其是PW2沒有檢取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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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官指需時考慮裁決,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3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