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回28/12/2020審訊之下午部分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1/2)
👤黃(38) #1224沙田 #雷射筆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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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即女警22838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PW2指當日1900時收到指示,在沙田區高調巡邏,包括新城市廣場。期間沒有見到可疑人士流動。

📌與被告接觸:

在2226時,PW2在大會堂百步梯見PW1截查被告,期間見被告抗拒警察,故上前協助調查,負責看守被告。PW2形容被告當時是長髮,藍白長裙黑褲灰鞋,肥身材。

PW2形容被告在被截查期間左搖右擺,四處張望,而PW2亦在2230時對被告宣布將會作出拘捕後者,並把後者帶往警署協助調查。

📌處理證物:

PW2指PW1向她交代情況後把雷射筆放回索繩並交予她,PW1亦有向她交代涉案背包是屬於被告,期間背包一直在被告腳邊地下。PW2後來負責處理證物的程序。

PW2在被告面前搜查後者的背包,找到剪刀(P4)等物品。

在到達警署後,PW2進一步搜查被告的背包,搜出其他涉案物品(即P5-10)及非涉案物品(例如經藥、衛生巾、鏡、外賣袋、外賣餐具、充電器、牙簽等)。

PW2在完成搜查後,把涉案物品交予證物警員處理,在交予證物警員處理前是由她保管證物。

🔎辯方主問:

📌口供差異:

辯方律師指出PW2在庭上指出PW1截查被告與其口供紙上指出的「一行人截查」有分別。PW2指應是「一行人截查」。

辯方律師指出PW2如何能知道被告背上有背包。PW2指是PW1告訴她的。

PW2指出在口供紙上與PW1的對話是依印象紀錄,例如「被告用雷射筆照人群」。

📌證物處理:

PW2表示不清楚警方在案發後曾把雷射筆作檢驗及會把雷射筆上的指紋及DNA作比對。但同意若有人使用涉案雷射筆,會留下指紋。

PW2指知道被告背包有其他非涉案用品,但由於忘記及不清楚其詳細內容,故沒有詳細記下。

📌雷射筆:

PW2指在拘捕被告前,仍未看過涉案雷射筆,涉案雷射筆能發出綠色光是從PW1得知的。

📌案發時的環境:

PW2形容案發時百步梯底和頂各有10數位警員駐守。

辯方律師向PW2呈上D1(1,5,7),就D1(1),PW2同意照片內是百步梯。

就D1(5),PW2同意案發時百步梯底部環境與照片相近。

就D1(7),PW2同意照片與案發時百步梯頂部的情況相近,若連同平台,有30-40位警員駐守。

📌辯方案情:

·被告在被截查時沒有掙扎

PW2不同意上述案情。

👨‍⚖️溫官覆問:由百步梯底至頂的距離?

PW2回應指大約在20-30米之間。

👨‍⚖️她在巡邏時其他警員巡邏的情況:

PW2回應並同意指她的同事分布零散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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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即專家證人陳喬崔作供

🔎控方主問:

📌確認證物:

控方律師向PW3呈上P13(專家報告),PW3在庭上確認其報告是由他所撰寫的。

PW3指每支雷射筆均有標籤及特徵協助他辨認每支雷射筆涉及那一宗案件。控方律師向PW3呈上P12(雷射筆),PW3確認它是屬於本案的。

📌專家報告:

就PW3的報告所寫的總結,PW3指出P12是可運作的,能發出綠色光,由於其功率輸出為21.95毫瓦,故根據IEC60825的標準,此雷射筆是3B級別。

控方律師要求PW3就3B級別可造成的危害作進一步解釋。PW3指根據IEC60825的標準,只要人的眼睛在NOHD內的距離被光束射到,即使被照射的時間短至人類眨眼的時間(0.2秒),已可以對眼睛造成傷害,至於會造成甚麼傷害,PW3在報告中只將IEC所寫的內容放在報告中。

PW3續指,根據IEC60825的標準,涉案雷射筆若在固定某一距離下照射。它的MPE是50米,若超過50米,其光線已超過人眼可承受的距離。故其NOHD的距離亦至少應有50米。

PW3同意分級級數愈大,其危害性愈大。

🔎辯方盤問:

📌PW3有資格説明雷射筆對人的危害?

PW3在庭上確認他沒有有關醫學的專業,因此不能確認在甚麼程度下的雷射光束會令人造成傷害。

📌雷射筆的效用:

PW3同意電池的電量與光束強度有關,當中是取決於電池的工作電壓。

PW3同意在測試時是使用了已充滿的電池,電壓達4.17伏特,而原本的鋰電池電壓則有4.05伏特,但由於電量不是報告需要包含的內容,故不知道原有電池本身的電量。

PW3指出只要電池的電壓與電子器材所需用電不要相差太大,一般都能提供足夠電量予電器正常運作。

👨‍⚖️溫官覆問:把雷射筆射向眼睛旁邊會否有傷害?

PW3同意要把雷射光束射進眼才能造成傷害,只看到光束不會造成傷害。

👨‍⚖️要把雷射筆照向皮膚多久才會有傷害?

PW3指出要取決雷射筆的功率及距離才能判斷雷射筆對皮膚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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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完結,溫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自辯。

第一天審訊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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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E=Maximum permissible exposure=最大允許照射量
NOHD=Nominal Ocular Hazard Distance=標稱眼睛危害距離
IEC=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國際電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