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回28/12/2020審訊之上午部分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1/2)
👤黃(38) #1224沙田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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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即警員13710作供

🔎控方主問:

📌背景:

在案發當日1900時,PW1收到訓示,與隊員在新城市廣場及沙田廣場一帶高調巡邏,當時人流不多。

直到2225時,當時PW1在新城市廣場底層玻璃門外巡邏。

📌案發經過:

在2225時,PW1在百步梯底看見有雷射光照向警員。抬頭回望時看見百步梯中間頂部有6-7人坐和站着,當中有1女子身穿藍白碎花裙,2人相差約30米,當PW1上前追截該女子時,女子向圖書館方向逃跑。於是PW1大叫「警察!咪郁!」並繼續追截,而女子沒有理會,繼續逃跑。

當PW1追截女子至相差1米時,PW1看見女子的手有捉實1個索繩袋,即使PW1由百步梯右轉往圖書館時有花槽阻隔影響視線,但當重拾視線時看見女子將背包放下地面,後來截獲女子時,PW1用通訊機要求PW2支援。

當PW2到場後,PW1檢取索繩袋並在女子眼前打開,內有1支雷射筆,並在女子眼前測試其光束,然後發現其可以發出綠色光束。

後來PW1將束繩袋、雷射筆和背包交予PW2處理,然後因人流增加,離開了現場。

📌現場環境:

PW1形容現場人流稀疏,但不能說出確實人數。

PW1形容由第一眼看見女子時的光線清𥇦,因有街燈照亮環境。

PW1形容由百步梯底至頂的距離約有30米。

📌PW1對女子及證物的觀察:

PW1承認一開始看見女子只是一剎那的事,只見有雷射光束便望上百步梯頂。但由於當時只有該女子站着,沒有人站在她附近,故PW1能看見她。

PW1指出由看見綠色光束至追截女子期間視線未曾受阻,光線充足。

PW1指出由看見綠色光束至女子放下索繩袋是10多秒發生的事。

PW1指出由女子放下索繩袋至檢取它是10秒左右發生的事(PW1在截停女子後回頭檢取索繩袋)。

PW1指現場乾淨,沒有其他物件影響他對索繩袋的判斷。

PW1指該女子有揹灰色背包,後來在逃跑時放下。

PW1同意他曾接觸及打開索繩袋,他在庭上確認涉案雷射筆及索繩袋。

📌認人程序:

PW1在庭上認出女子,即被告人。

🔎辯方盤問:

📌口供紙上的錯漏:

PW1同意有人使用雷射筆,那人從那裏,何時使用雷射筆,那人照射的對象,照射雷射光時的環境,那人站在那裏使用雷射筆是本案重點。

辯方律師問PW1為何沒有完整紀錄與PW2的對話。PW1回應指寫漏了。

辯方律師問PW1為何只寫「有人用綠色光束射向下方人群」,沒有如PW2般寫「有人用綠色光束射向下方警員和人群」,PW1回應指寫漏了。

辯方律師問PW1為何沒有完整紀錄圖書館及案發現場附近有警員駐守。PW1回應指寫漏了。

辯方律師問PW1為何沒有紀錄在那截獲被告。PW1回應指寫漏了。

📌截停被告時的情況:

PW1同意被告是已在PW1和PW2對話前已被截停,而且截停被告的目的是防止她逃走,而被告當時在PW1和PW2前方。

PW1指是在被告前測試雷射筆,但不知道PW2是否看到測試過程,亦不知道PW2有沒有留意PW1對被告的調查。

PW1同意在截停被告一會後已離開。

📌現場環境:

PW1指不肯定當時聚集人士的實際數量,只能指出有6-7人着深色衫聚集,但同意當中有人使用雷射筆。

PW1續指出該6-7人坐在百步梯的樓梯中,後來更正是分散坐開至不同位置。

👨‍⚖️溫官發問:下面梯級沒有人?

PW1回應指10-20人坐在那裏

🔎辯方續問:

PW1同意梯級有約10名警員駐守

👨‍⚖️溫官發問:百步梯是否有10人以上?

PW1同意。

🔎辯方續問:

PW1指出約有6-7名警員在百步梯中間頂部駐守。

辯方呈上照片D1(1-7),PW1同意D1(1,6,7)所表示的環境;而D1(5)方面,PW1指出案發時的人數比照片所示的較少,而且不知道百步梯平台有沒有警員駐守,PW1亦指出當時他看見雷射光束時與百步梯底部相距4至5米。

PW1指他沒有觀察百步梯內的人在做甚麼事。

👨‍⚖️溫官發問:百步梯是否有40-50級?

PW1同意

🔎辯方續問:

PW1指出警方間中會在處理示威活動時會攜帶攝影器材,但案發當天並沒有攜帶。

📌PW1追捕被告的過程:

PW1指從下往上追捕被告時,原有聚集的6-7人仍然坐在原位。

PW1指在追截被告時有不少人阻礙,但由於這些人坐在原位,故PW1能留意到他們,對視線及追截過程影響不大。

👨‍⚖️溫官發問:想問被告使用雷射筆的位置與被截獲的位置間的距離?

PW1回應指約10米。

🔎辯方續問:

PW1指出在追截過程是望着被告的,亦指出見到被告在近花槽的位置放下索繩袋,但在追捕時並不知道被告有索繩袋。

就D1(1)而言,PW1指出被告被截停的位置被花槽所掩蓋,故不能指定確實位置。

👨‍⚖️溫官發問:被告在被截停時有沒有掙扎?

PW1回應指沒有,2人在此期間沒有對話,互相對侍,PW1在PW2增援前一直用身體阻擋被告離開。

🔎辯方續問:

辯方律師問PW1為何不説話。PW1只回應當時沒有這樣做。

📌辯方案情:

·被告沒有使用雷射筆
·被告並沒有逃走
·被告並沒有把索繩袋放下地面

PW1不同意上述案情。

🔎控方覆問:

PW1指現場氣氛平靜,市民和警員各自各行事,印象中沒有穿黃背心的人(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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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部份:PW2和PW3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