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林(24) #0714葵涌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葵涌警署301C室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許智星。#襲警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葵涌警署301C室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焦國榮。

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葵涌警署301C室內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梁健聰。
=============
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被告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因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期間因拘捕人士多,被告需要在葵涌警署停車場設置的臨時羈留區等侯搜身程序。

PW1至5在翌日以團隊形式帶被告到警署301C室內錄取背景口供,PW1和2負責提取被告;PW3和4負責找房間,當中PW3同時負責錄取口供;PW5負責文書工作。當PW1至4在301C室時,分別站在被告前方,左方,右方和左後方。

當PW1打算為被告搜身時,被告叫「搜咩搜!死黑警!」,然後用前額撞向PW1前額,且當PW1掩頭轉身時再用雙手推PW1背部使其前額撞向檯。

PW2和3見狀打算上前控制被告時,被告右肩擊中PW2臉部,同時間PW3打算捉被吿左手時被告右手手腕拉下並撕破PW3的衣袋,過程中亦有抓傷PW3手臂。

於是PW1和3對被告警吿,要求他冷靜,否則使用武力制服,但被吿用粗口責罵警員,有掙扎。

制服被告後,PW3為被告鎖上手扣,PW4則負責拘捕他。PW1和PW3在事後均有到醫院驗傷。

辯方案情:

被吿指在臨時羈留區與看守警員互相注視時,被PW5喝止並被其用粗口責罵「睥乜撚嘢?坐直啲啦!我認得你,連登仔吖嘛!」。

後來PW1和2把被告帶離臨時羈留區時稱要「就搞X呢條仆街先」。

當被告被前往301C室時,PW5用手打被吿3下,稱要「搵人搞撚死佢屋企人」亦向同僚表示「同佢做個全身搜查,驚佢屎眼唔知收埋啲乜」,後來使警員對被告稱要作「入侵式搜身」。

當PW3和4在前方找房間時PW1和5是在被吿身後。期間PW3踼其小腿使他跪地,令他的小腿和右膝受傷。當他面向牆時亦有警員從後推佢。

被吿到301C室門口時見到房內沒有CCTV,因此用手按住門邊不想走入,PW5見狀掌摑被吿並用拳頭打被吿的手和頸。

在301C室時,PW1至3打算脫去被告上衣不果。那時PW3用右手拉下衫袋並撕爛委任證,表示會誣告被告襲警,説「吿得你襲警」,那時被告舉高手表示「我冇襲警」。

後來PW1至3打被吿,期間被告一直用雙手護頭。PW1亦用前額撞被吿前額3下後再分別撞檯和牆各3下。

後來被告背靠牆蹲着,PW3和4打算脫去被吿上衣及反轉被告均不果。

被告被制服後左手被警員抬起,右手被警員舉起並彎過後者的情景下帶往見值日官。

事實裁決:

📌控方證人證供分析:

法庭指他們是執法人員,説謊的傾向性較低。

法庭認為他們證供可信可靠,清晰簡潔,互相支持,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接納5人證供並給予全面比重。

法庭認為當日有大量被拘捕的人,5位警員需要團隊合作帶被告往301C室合情合理。

針對PW5在作供時提及曾參與提取被告的過程,但PW1和2卻指其沒有參與其中的證供分歧。法庭認為當時PW4和PW5是主要處理文書工作,PW5在提取過程中被PW4叫離開不足為奇。

📌針對搜身的爭抝點:

法庭認為被告已逗留臨時羈留室一段時間,警員在被告到301C室後為安全起見再次搜身無可厚非。後來被告因被制服已被上手扣後,由於警員要帶被告見值日官,不要求搜身合情合理。

📌針對被告傷勢的爭抝點:

法庭指被告在襲擊在場警員後PW1至3需要合力上前制服被告,例如提起被告手腕、按被告的肩部等,但被告企圖掙脱控制,與警員鬥力,亦因刻意背對牆壁下,警員只能推開被告為其反手鎖上手扣。法庭認為在此情況下被告因此受傷不足為奇,沒有不合理之處。

📌被告和辯方證人證供分析:

法庭指被告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信性高。

法庭認為2人的證供不合理亦不能互相支持,認為2人的證供不可信。

法庭指DW1曾指出被告曾因在臨時羈留區注視一名看守警員而被PW5指罵「睥乜撚嘢?坐直啲啦!我認得你,連登仔吖嘛!」。但被告沒有這樣説。法庭認為若事件屬實,被告必然印象深刻並在庭上提出。

法庭不相信PW1曾用前額很大力撼在他的前額、檯和牆以自殘。法庭認為301C房內相當狹窄,不相信PW1會故意彎腰或蹲下撼檯,亦不相信PW1大力撼牆至外面也能聽見甚至為了誣蔑被告而自殘至這樣地步。

法庭不相信有一名看守警員在臨時羈留區與被告互相不發一言地注視1至2分鐘,因為警員不會做出毫無意義的動作。法庭不相信PW5會因此而責罵被告。

法庭不相信被告曾被拉扯頭髮,因為此傷勢沒有出現在醫療報告上,而醫療報告上記錄了被告只報稱有眼角受傷、耳薄受傷和頭痛一事。

法庭認為若被告曾被警員毆打及暴力對待,為何當時只用口頭回應「我冇襲警」及「我要見值日官」,但未曾回應「唔好打」或「唔好推」,實屬匪夷所思。

結論:

法庭認為本案的唯一推斷是被告襲擊3名警員,即以額頭撼向PW1,用肩打PW2,扯爛PW3的衫袋和抓傷PW3,裁定被告所有罪名成立
=============
求情:

📌背景:

辯方指被告有完整的家庭,有家人親戚的支持。他在完成大學課程後曾到澳洲實行工作假期,現在則在一間香港公司任職。

不同的求情信指被告的工作表現好,僱主願意在及後繼續聘用並給予指導被告。

其他人認為被告是待人親切和善,被告是外向,樂於助人,循規蹈矩,有責任心,有耐性,有領導才能,性格樂天和具同理心的人。

即使被告在初中成績平平,但他在高中時願意發奮讀書。他在案發後亦修讀飛機駕駛課程,希望用專業技能回饋社會。

辯方指本案而令家人擔心被告並為被告家庭帶來壓力。

📌針對案情:

辯方指本案是突發和單一事件,與被告本性不符。從客觀角度而言,被告面對着大量警員,一時失去理智及不知道如何應對實屬正常。

📌刑罰選項:

辯方指被告是良好市民及得到僱主信任。本案只是單一事件,被告有良好背景,辯方希望法庭即使因被告年齡關係而未能索取一系列中心報告,仍可以判處被告非監禁式刑罰,例如緩刑,此選項除帶懲罰性外,亦可以警惕被告日後需小心行事,是對社會可取的方案。相反,短期還押及監禁未必有此的效果。
=============
法庭指上訴法庭已指出襲警是嚴重罪行,判處被告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本案亦沒有特殊因素可採取緩刑。

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3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期間會為還押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