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裁決
👤梁(36) #1225牛頭角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1)(2)。梁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25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個2節的指節銅套圓形吊飾摺刀及1把鎖匙狀含3片刀刃的摺刀。#攻擊性武器

詳情參考以下連結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2290

🛑罪名成立🛑

法庭考慮被告管有的是3b等級雷射筆,即使在70米內意外被照中眼睛亦會造成傷害,加上其他物品刀刃尖銳,數量多且殺傷力大。以12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後減刑1個月。

🛑11個月即時監禁🛑

黐線裁決理由18:00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