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回23/12審訊之結案陳詞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3/2]
👤錢(58) #0714沙田 #阻差辦公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簡單案情:
被告被控在2019年7月14日約晚上九時,在沙田中心12號海天堂門外,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11777。

第一天審訊
第二天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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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官指由於最近法庭才收到控辯雙方呈上的陳詞和案件,故未有仔細細閱箇中內容,因此歡迎控辯雙方就本案的思考方向及法律原則給予法庭建議。

🔍以下是控方的口頭補充:

控方律師表示已在陳詞中交代涉案的對話、時間及動作,希望法庭能考慮相關情況。控方律師亦表示不爭議辯方就警方是否合法拘捕被告提出的案例中的法律原則。

🔍以下是辯方口頭陳詞:

📌法庭不應接納PW1的證供:

辯方律師指出PW1在庭上不斷改口供,其記事冊存在漏填時間的問題,以及錯誤表達其落車位置,故認為PW1的證供是隨便作出。

以下是根據譚立輝案中阻差辦公的控罪元素:

📌當時警方是非正當執行職務:

辯方律師指出涉案地方是私人地方,公眾人士及警方皆能通過上址,而本案的爭議點是警方是否有絕對權力要求在場人士離開。

辯方律師引用一英國案例,指出警方沒有絕對權力控制他人自由和活動。律師亦引用了楊美雲案,指出警方可透過上司指示,借簡報了解現場情況,才行使拘捕令(可參見判決書第102段);此外,警方需要考慮示威者的示威權力,除非有證據證明現場有人違法,否則警方無合法到場拘捕示威者(可參見判決書第103段)。

但當時PW1只從通訊器中知道有人會在平台往地面丟雜物,所以前往驅散市民,卻從未考慮過市民在私人地方逗留的權利;亦沒有向商場管理人查詢當時PW1能否進入,故當時PW1拘捕報告並非合法。

辯方律師指出由於他們認為PW1的口供不可信,故PW1從對講機中聽到有人向下面丟雜物也是不可信;而PW2也表示沒有聽過有人向下面丟雜物。

辯方律師引用一上訴庭案例,當警方認為人們的行為有破壞社會安寧時,便可進入土地內驅散人們,但本案沒有指當時人們有破壞社會安寧,故警方當時無權要求人們離開。

📌被告的行為是否阻礙警員:

辯方律師指出當時被告已坐下,但警員仍有足夠時間和空間從被告兩側通過。在驅散時亦有其他人一同企在被告旁邊,其他人又是否阻差辦公?還是警員只針對被告?事實上由被告坐下直到被捕時只是用了1.5分鐘(坐下的時間只計涉案的時間)。

除外,當時PW1與其他警員均沒有要求被告起身離開,但有呼籲其他市民離開。即使警方防線推進時,警方也沒有向市民警告若不離開便會作拘捕,故即使被告坐下也不會構成阻差辦公。

辯方律師指出當時被告和其他市民曾向警方表示希望後者能讓路令其一行人能離開現場回家,但PW1及其隊員並沒有回應。由案發開始至被拘捕被告期間只相隔1.5分鐘,當中警方連警吿也沒有發出便拘捕了被告。

辯方律師指出在案發前,已有一群人在警方防線前坐下,那為何警方只拘捕被告?到底是因被吿坐下而造成阻礙還是先前一群人坐下才阻礙警方?

📌被告不是故意做出本案行為: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當時因為腳痛,故坐在地上時有用藥膏搽腳。PW2證供及片段能反映被告在當時難以起身,即使被告後來被告被押時也是一拐一拐地走。被告亦有醫療報告指被告面對下背及腳的痛症,故能引證被告當時坐的其中一個原因是腳痛,並非阻差辦公。

🔎控方的回應:

控方律師指出其案情亦包括協助PW1的警員。

控方律師指出被告坐下的行為是阻礙的行為,令警方需要繞過被告,明顯增加打散人群的難度。

控方律師指出當時PW1接報進入平台的目的是阻止市民向下丟雜物,即使案發現場是私人地方,但在《公安條例》下仍可算是公眾地方,故警方有權執法。

控方律師指出被告當時坐下的通道是樽頸位和重要位置,可令警方無法進行拘捕,即使腳痛也能到旁邊就坐休息,故被告是故意坐下該位置,阻差辦公。

🔎辯方的回應:

辯方律師表示沒有證據當時有人想破壞社會安寧,亦未能指出有人干犯刑事法,故PW1沒有必要驅散人群,何況被告及其他人表現出希望與警方溝通的誠意。

辯方律師指出當時警方並沒有考慮若有人不願離開的話應如何處理,可見當時警員是只針對被告。

辯方律師也指出當時被告及其他人根本無處可走,不論走到沙田公園、沙田廣場或好運街市皆能遇上激進示威者,但PW1當時並不知道這情況,所以當時PW1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控方的回應:

控方律師指出當時企在那裏的人已被驅散,而已坐下的被告則較難驅散。

控方亦指出當時有人在案發時在商場進行破壞,故已有高舉紅旗。

🔎辯方的回應:

辯方律師指出現場沒有人知道,包括PW1,為何警方會高舉紅旗。

辯方律師指出當時案發現場旁邊已經站滿人,被告可以如何到該處坐下。

辯方律師表示當時警方並沒有合法基礎以進行執法且驅散所有人,反而只作基本的防禦措施亦已足夠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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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官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8日0930於沙田裁判法院第7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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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已綜合控辯雙方陳詞及各自回應彭官提問的版本。